网络环境中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界限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数字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全方位的变化,信息交流处于异常活跃的时代,互联网无疑为知识的传播、利用与共享搭建了方便快捷的巨大平台,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确实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与此同时,国家越来越重视著作权领域的保护,但是过度的保护是否就绝对有利于著作权的发展呢,将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达到最优化是不是更可取。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界限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網络环境;个人使用;利益平衡
  一、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使用”
  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使用制度,复制权是核心内容,“下载”就是将作品永久的保存到固定有形载体中,是典型的复制行为。相比之前的复制行为,网络下载的成本低,简便性,易操作性等优势是之前不可比拟的,有了互联网,整个网络形成了巨大的资源数据库,公众只需手指点一点,轻松的在网上就能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对新兴数字技术复制行为的限制与保护尤为重要。
  二、网络下载所引发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凸显出来。原来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空前的危机,原本传播作品所需要的固定载体已经不复存在了。公众在浏览网站时,可以随意下载自己喜欢的内容,虽然大部分网络使用者都是出于非商业目的,也仅供自己学习、欣赏和研究,但是他们是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来使用作品,简单来看,这是符合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然而由于网络资源共享,这些作品会在网络中传播并被广大公众反复使用,随意分享给他人等等,其结果就是导致大批网民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这时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就略显薄弱,直接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我们再采用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来区分是否为合理使用己不现实。这样就出现了近年来关于网络终端用户下载是否侵权的问题争论。
  三、网络环境下的其它个人使用情形
  无论任何时候,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始终是平衡利益冲突。网络时代背景下,适度的个人合理使用制度,恰恰能为这种平衡作出努力。立法者不能只重视保护作者的独占性权利而忽视整个社会的知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作者的独占权利不能成为社会公众创作自由、言论自由的绊脚石。当年,陈凯歌导演怒诉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引发的公众的广泛讨论。其实这种模仿讽刺其实正是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但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滑稽模仿本质上并不会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相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种讽刺进一步扩大了电影《无极》的知名度,间接地扩大了其传播的范围。这又何尝不是一直强调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呢。
  四、网络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1)我国现阶段《著作权法》困境
  针对这些问题,回顾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使用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合理使用”的条文也是十分封闭式的立法模式,仅仅只是采用列举模式,列举了十二种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这其中并未包括上述所提到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合理使用问题。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规定了“三步检验法”,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某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首先来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12种的某种情形,再根据“三步检验法”最终检验和论证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种封闭式的立法模式似乎有利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但是由于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人分散,逐一提出使用申请,实践操作起来难度过大。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每天都会有新变化,新技术新问题也是屡见不鲜,这种列举式的立法形式很难解决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领域所出现的矛盾,因此对其做出全新的调整和扩展非常有必要。
  (2)修改草案中“个人使用”条款的修改
  本次修订草案中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改成了“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相比原来的规定,删除了“欣赏”一词,有些学者只是简单的认为,此处修改只是简化了使用用途的列举,避免条文的冗长,但是笔者认为,此想法过于简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个人合理使用目的包括学习、研究和欣赏,这都是非商业性的目的,这与前文我们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意义的说明也是完全相符的。其中为了“欣赏”而为的个人使用行为,却颇受质疑。有学者认为,对作品的欣赏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与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关联不大,而且数字技术广泛运用所带来的便利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该观点为国家版权局所接受,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个人合理使用目的上限定为“学习”和“研究”,将“欣赏”排除在外。笔者对于这点是持反对意见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对于作品的使用仅限于学习和研究,大大削减了社会公众的自由,即使需要最大程度上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平衡公共利益,怎样实现最大化的社会资源共享,而不只是过度的保护权利人利益造成资源浪费,文化发展滞后。有些学者所谓严格区分“欣赏”目的与学习研究的目的,在现在网络时代,太过于拘束了。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倘若严格区分“欣赏”目的,实践中,是否还需要更详尽的字眼来定义什么是“欣赏”,似乎有点本末倒置。
  五、结语
  全球化角度来看,网络媒体之间的融合发展,已经达到白热化阶段,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都给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各方面挑战。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让公众在作者的智力劳动中获益,过度的保护会扼杀创作与创新,这其实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网络时代下,这种矛盾冲突愈发严重。我们既需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实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立法脚步不能落后,需要对这种平衡保驾护航。修改草案进行的诸多修改,这种变革是立意上是合理并先进的。立法过程中,可让社会公众多参与进来,既体现民主,也能增强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这样,我国立法制度会不断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也会得到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
  李川平,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法律硕士,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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