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构建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随着国际“大商贸”时代的到来,海外投资这一国际分工的基本形式逐渐成为各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亦不例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从国家层面上强调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强劲姿态,亦对我国海外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把握发展主动权,我国亟需选择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外交,为新时代下国际商贸大国的建成奠定基础。文章分别分析了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三种最主要的海外投保模式,即: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混合模式,最后对我国海外投保模式的选择提出设想。文章结合我国国情,借鉴他国优秀经验,参考有关文献,努力构想本国海外投保制度模式,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双边模式;单边模式;混合模式;代位权
  新时代下新的商业投资环境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以及我国投资立法和实践过程中现存的不足均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应然性要求。当今国际社会上主要包括三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即双边模式、单边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立足本国国情,综合分析不同模式,选择适合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双边模式分析
  双边模式即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为基础,实现对本国海外投资方向的指引,有效保障国际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减少两国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其以美国为代表,其运营的国际公法机理是国际条约对当事国双方或多方的强制约束力。当资本输出国的投资担保机构对海外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付后,即可依据双边投资协定代位取得对东道国的索赔权。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签订BIT条约,互相承认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以及赔付条款,将私人投资关系上升到国际社会关系,加大了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实现可能性大。双方在BIT条款中可以约定争端解决方式,有效预防投资争端的发生,维护两国之间的正常交往。比如为保障代位权的有效行使,美国在BIT条款中附加国际仲裁条款。但是,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当事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协议为承保条件,无疑限制了投资者的对外投资范围,影响一国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对于未与资本输出国签订BIT的国家而言,亦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东道国吸引外资。
  二、单边模式分析
  单边模式,即资本输出国依据本国国内法对本国海外投资进行担保,不以当事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议为基础,其以日本为代表,一般依据外交保护对东道国政府进行索赔。在保险机构对出险的海外投资者进行赔偿后,保险机构依据本国国内法及外交保护制度向东道国索赔。诚然,单边模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双边模式的范围限制,且免去了两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复杂程序。但由于投资缺乏国际法层面的强制性保护,东道国得依据属地管辖权、主权豁免等排除对保险机构的赔付义务;即使东道国政府同意赔偿承保机构,也往往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来解决相关投资纠纷,自然不利于保险争端的公平解决,亦会影响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此外,资本输出国的外交保护制度以“用尽当地救济”和“国籍连续原则”为适用前提。这些无疑不利于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国际投资大环境下,一些奉行单边模式的国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允许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作为机构承保的选择性条件之一。
  三、混合模式分析
  混合模式即结合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德国为典型。具体而言,混合模式是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制度,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当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之间订有BIT条款时,前者有权依据双边协定行使求偿权向后者索赔,后者亦有义务履行协定赔付义务;反之,前者采用外交保护措施向后者索赔。对于该种模式,有学者认为其不足之处在于:为适用混合模式,需要制定两套规范机制,进而造成承保机构经营效率的下降。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根据资本流向,保险机构制定不同的调整机制,每一机制下对审查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具体内容规定合适的标准。有关承保机构对需承保项目,根据其投资对象及其他具体标准,选择不同模式下的运行机制。这样会降低模式运用的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指导,保证承保业务的高效完成。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由于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规定,我国目前实践中采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类似于单边模式。国内担保合同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间缺乏合适的连接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流于形式,国家海外投資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对我国海外投资实践以及发展造成了较大阻碍。因此,构建我国海外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混合模式的选择
  新型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构建,在国内担保合同与双边保护协定之间设立了合理的衔接机制,有利于实现双边协定国际法意义上的保护。基于我国当前跨境投资实践和三种海外投保制度的利弊分析,我国宜采取混合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混合模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有效规避单一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的不足。以双边模式为主顺应了当今海外投资发展的潮流,我国目前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具备了适用该制度的海外投资条件,能有效保障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之后的投资外交中,我国也要积极同他国签订高质量的BIT协定,并注意待遇制度、代位求偿权、政治风险赔偿、国际商事仲裁等关键性条款的规定,预防不必要的利益累诉及经济损失。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有效利用双边协议,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法治协同,降低法律风险的产生,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
  而单边海外投保制度的辅助规定契合了我国当前海外投资高速发展的趋势,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和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各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等差异较大,我国短时间内与所有国家签订BIT并使其生效的难度较大。如果严格限定双边协定这一前提,无疑限制了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单边模式的例外规定有利于扩大承保范围,契合复杂多变的国际投资环境,避免部分投资者“无险可保”局面的出现。当然,区别于双边模式下的投资项目,在适用单边模式保险制度时,为防止资本的无条件流出,需要加强对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查、批准。

相关热词搜索:倡议 保险制度 构建 海外投资 模式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