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在国家的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果的同时,大量征收行为激发的矛盾和土地征收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虽然很多的专家学者对近些年的土地问题做出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可行的方案和对策,但仍不能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实际的应用。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为研究对象,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具体建议和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在完善我国制度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Study 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in rural areas
  Qin Fucang1Zhao Dayong2BaoSiyu1WangGuihua1
  1.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ohhot,010019;2.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land and Resources Institute;Hohhot,010018
  Abstract:While the country’s construction pla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a large number of acts of tax incentives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of land expropriation have also been followed. Although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a study of land problems in recent years,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feasible plans and countermeasures,still can not be applied in concrete practice. This paper takes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as the object of study,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proposal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our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new ideas in the process of improving our system.
  Key word:rural collective land;Compensation;system
  1.研究背景及意義
  由于土地征收行为的增多,土地纠纷的情况也日益紧张。机制中的漏洞与不足,实际实施征收行为时存在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延误,都影响到了农民的利益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出于此种考虑,尝试立此命题,试图通过对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机制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土地征收会使农民们失去生活生存基础,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制度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也不可避免地遭受了其他更多的损害。解决农民未来的生活生存问题应值得我们从更深入的角度来思考。
  2.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2.1维护国家征收权力
  政府拥有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监督,将很容易导致滥用。只有对这种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才能使政府抛开政绩因素,在充分考虑下合理行使这权力,制约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权利更具有公信力。
  2.2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从集体主义的角度来说,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压制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在侵损农民利益后进行合理足额的补偿。
  2.3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指让农民相信政府,支持国家的征地行为。而合理性则是让农民提高认可度的前提。所以我们只有首先让农民的损害降到最低,且征收需求和征收理由正当合理,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在农民中逐渐建立起集体土地征收的权威性来。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现状
  3.1补偿机制现状
  我国法律中涉及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内容[1]。但是在集体所有制的范围没有具体的定义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因缺乏法律常识,很容易丢失参与所有权行使的机会;另一方面,因农民对维权意识的淡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很多情况下都变成了乡镇政府自己做主占有。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公共利益”的定义更新停滞不前。裁决权的松懈和发挥空间的不定性,导致许多土地被以“公共利益”做借口而将土地公器私用,损害了农民集体利益,同时也延误了我们完善立法程序的进行[2]。
  3.2土地征收现状
  3.2.1批准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涉及占有农民集体用地,需要将农民集体用地转换为国有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筑用地范围内,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城市建筑用地的,按计划分批次由原单位批准[3]。”
  3.2.2征收主体
  “国家收回土地的,依照法律确定的流程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拟写公告并组织实施[4]。”“各地必须按照法律确立的征用收回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回收[5]。”由此可见,国家政府为执行土地征收的主体。
  3.2.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各项费用的分配、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用地单位统一支付给征地方案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专户,再由被征地单位将被征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费用支付给个人[6]。安置补助费:通常由被征地单位在收到补助款后管理使用,一般情况下直接发放给个人或为其支付保险费用。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组织内合理分配,分配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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