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蜡烛反规避案与光纤反倾销案之比较看中国反规避法的缺失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反规避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的新贸易壁垒,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与发展。在石蜡蜡烛反规避案中,中国出口产品第一次遭遇了美国反规避法中的“产品轻微改变”与“产品后期开发”规则,而自美国进口的光纤产品在中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轻微改变和后期开发的产品却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因此,中国似需要尽快完善与出台针对国外进口商规避反倾销行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规避立法。
  关键词:产品轻微改变;产品后期开发;反规避;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4-0054-08
  
  中国自1979年出口欧盟的糖精遭反倾销至今,已遭遇反倾销案件达600余起,成为世界上遭反倾销的重灾区。而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中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国出口产品又不断遭遇国际贸易中的新壁垒一一反规避调查。
  迄今为止,中国出口产品已遭遇反规避案件29起。发起立案的主要国家是美国和欧盟,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最早提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焊缝钢管反规避案;而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首开反规避先河的是1997年的自行车反规避案。提起反规避调查最多的当数欧盟,已占全部案件半数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已遭遇的近30起反规避案件中,提起调查国家大多援引反规避法中的“第三国组装”规则,而美国在2005年对中国石蜡蜡烛的反规避案中,第一次启用了反规避法中的“产品轻微改变”与“产品后期开发”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案件的发生为其他国家适用这一反规避条款开了先河,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8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又决定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这一案件起因于2008年8月13日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国市场上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定尺碳素钢板通过“产品轻微改变”,规避了已征收的反倾销税,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中含硼比重大于或等于0.0008的定尺碳素钢板进行反规避调查。而在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金属折叠桌作出反规避初裁,裁定桌腿由交叉条连接的折叠金属桌因“产品轻微改变”规避了对中国输美折叠金属桌产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并通知美国海关对上述产品征收现金保证金。这是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的两种产品同时适用反规避规则中“产品轻微改变”规则的又一起反规避实践。就在同一天,美国商务部还决定对中国输美的棉纸产品以反规避法中的“第三国组装”规则提起反规避调查。
  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的3项产品提起反规避调查,这在反规避法问世以来的历史上实属罕见,而在2005年美国对中国输美的石蜡蜡烛首次适用“产品轻微改变”规则以来,又一次适用这一反规避规则,这也告诉中国出口企业:对美国反规避法中这一新贸易壁垒决不可以等闲视之。美国有关反规避当局还会适用“产品轻微改变”规则对中国的哪些出口产品提起反规避调查值得中国出口企业深思,同时,透视与研究美国反规避法中的“产品轻微改变”与“产品后期开发”规则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一、美国对中国输美的石蜡蜡烛反规避案始末
  
  2005年5月24日,应美国全国蜡烛协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两项反规避调查。涉案产品是由石蜡和50%以上的棕榈蜡或植物蜡混合制成的蜡烛,这两项反规避调查涉嫌规避美国反规避法中的“产品轻微改变”规则与“产品后期开发”规则。2006年5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根据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抗辩材料和证据,美国商务部认定,被诉含有87.80%的棕榈蜡或植物蜡的混合蜡烛属于石蜡蜡烛的后期开发产品,应包括在反倾销的征税令范围之内,因此,要求海关对自此次反规避立案调查之日(2005年2月25日)起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的石蜡和超过87.80%的棕榈和/或其他植物油蜡生产的合成蜡烛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2006年10月2日,在此案经过一再推迟后,美国商务部最后作出终审,维持初审结论,对从中国进口的混合石蜡蜡烛征收108.30%的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这次对中国石蜡蜡烛的反规避行动是美国对中国石蜡蜡烛反倾销案的延续与发展。早在1985年,美国就对中国输美的以石蜡为原料的蜡烛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1986年8月28日由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中国输美的蜡烛征收54.21%的反倾销税。1999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反倾销“落日复审”立案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均投票赞成对此案进行“快速落日复审”;同年9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案做出终裁,认为取消对中国石蜡蜡烛的反倾销税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导致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发生,所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均作出了继续征税的肯定性裁决;2004年,这一反倾销税又被增至108.30%,直到2005年的反规避调查开始。尽管中国企业提出抗辩,认为棕榈油和石蜡是两种明显不同的原料。石蜡又称石油蜡,石油蜡含铅,点燃时会有污染,而棕榈与石蜡的情况不同;并且,早在1985年美国对中国的石油蜡蜡烛征收54.21%的反倾销税之前,中国企业已经采用棕榈油制造蜡烛了,美国有关当局的反规避调查是把采用棕榈油、植物油作为原料的蜡烛与石油蜡烛混为一谈,但美国商务部最终还是“依法行事”。可以看出中国出口产品在通往美国市场的道路上还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反规避壁垒。因此,追溯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历史,正视美国反规避实践的现实,探寻美国反规避法中的各项规则,才能为中国出口企业跨越这一贸易壁垒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二、美国反规避法中的“产品轻做改变”与“产品后期开发”规则
  
  反规避条款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欧美从反倾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反倾销规则的一部分。美国早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就增加了反规避措施,针对反规避行为进行了立法。美国反规避法主要针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反规避措施:(1)在美国境内组装的规避;(2)在第三国组装的规避;(3)产品轻微改变的规避;(4)产品后期开发的规避。这次美国对中国石蜡蜡烛提起的反规避调查,就是适用美国反规避法中的第三条规则“产品的轻微改变”和第四条规则“产品的后期开发”。
  “产品的轻微改变”是指一项产品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为使今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脱离被征税产品的范围,将产品进行轻微加工,例如,对产品的形式或外观作了改变,或只将农产品轻微加工,然后向美国出口。此时,若美国商务部认定这样的改变只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可将轻微改变或加工了的产品纳入原来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而不管这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同一海关税则的分类范畴。一项轻微改变是否构成规避,关键看该产品经过改变之后的物理特性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期待和购买选择等是否随之改变,如果只是改变产品的外观形态,其他方面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则该产品必然会被纳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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