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与互动作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问题一直备受法学界关注。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共同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二者在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方面中应进行合理的角色分工,并且达到一种绝对公平的情况。本文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合理分工进行说明,并在此情况下达到互动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角色分工;互动作用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逐渐开始出现竞争不平等、货物垄断等问题。在种情况下,市场格局重新规划,经济体质改革,民商法无法适用,经济法就随之出现。经济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平等现象进行规整,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在经济法的使用中,与其他法律部门整合与规划,这样更有助于对经济市场的管理与控制。其中在外部关系中,联系最重要的就是民商法。民商法是对经济市场自身运行的一个法律的规划,它主要保证了公民的自由权利。现代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市场自我调节,也需要国家干预。民商法与经济法就是在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中的产物,民商法负责市场自我调节,经济法负责国家干预。因此它们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性,却又相互补充、相互依靠。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合理分工与互动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与经济的角色分工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法律属性有根本上的差异,所以在法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但两者又相辅相成。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角色分工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从调整内容来说,民商法主要是调整了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公民为主体,保证了两者之间财产上的合理性与平等性。民商法强调的是商人盈利,它主要调整了整个经济市场与商人的关系。经济法却以国家利益为主,它要求服从国家经济上的安排,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展,来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从法律属性来说,民商法属于私法,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它强调了个体的平等和自由,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而经济法确是公法,它以社会为主体,它保护了经济内部的机构的运行,保证经济的整体性,维持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从公平程度上来说,民商法虽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但是每个公民财产情况不同,它无法保证绝对性的公平,无法达到权利上的平等,只能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是经济法却与之相反,它是实质上的平等,它以国家为目标,排除外界因素,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平等的权利;从处罚方式来说,民商法对于违法行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前提,就是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内,个人就有自主的权利,可以进行正常的生活。并且它主要依靠的是公民的自觉性与自律性,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是经济法却不同,它采取强制手段,以行政為主,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处罚。甚至在公民在平等公平的交易下,只要破坏了公共利益的协调,也要受到制裁。所以,经济法以国家经济的平衡性为前提。简单来说,民商法就是以公民权利为主,调整了个人组织与从商行为的法律。经济法就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它维护整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保证了经济市场的公平性。民商法扮演了保护公民的角色,经济法扮演了保护国家的角色。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具有很多的不同点,但是它们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其实我们应该看到他们之间两者的差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角色分工,这样才可以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国家财富的分割中更加合理与规范。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作用
  民商法与经济法虽然属性不同,但是他们有本质上的联系。在保护范围来说,它们都是以经济关系为主,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其实,经济法保证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保证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两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保护,相互补充,达到最完善的经济体制。它们在处罚方法上也具有相通性,民商法虽然以公民为主,但是一旦触犯法律,它与经济法一样,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无论民商法与经济法有多大区别,但是它们诞生的意义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而生。它们不仅都是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也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民商法提倡的是自由的权利,经济法提倡的是国家的权益。
  民商法是商品经济基础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部门,是民商法必要的补充。简单来说,民商法在很多市场经济下无法进行整体调控与规划,经济法的出现就是进行对此缺陷的补充与完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会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不断做出调整,这个时候,经济法也要随之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市场可以自动进行合理经济分配,但是一旦出现虚假手段,经济法就要进行干预,使市场重新正常运行。这个时候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与市场自动调节的民商法产生相交,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其实服务于民商法。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两大法律,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诞生,并且相互补充,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四、结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主体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公民的平等关系。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本质相同,但是两者不可互相替代。民商法是横向调整了社会经济,而经济法却纵向与横向双重调整了社会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补充与发展。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属性也不相同,但是在整个社会市场的经济中,它们的联系却又密不可分。我国应该做好合理的角色分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不能以一个法律单独为主体,两者应该相互配合,互相补充。这样才能保证体制完整,社会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峻.我国经济法功能研究述评[J].当代法学,2011,05:122-130.
  [2]胡光志,张美玲.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经济法的民生价值及其展开[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1:105-112.
  作者简介:
  温盛蕾(1988~),性别:女,籍贯:山东菏泽,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中共党员。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刑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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