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论述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近几年,借助网络媒介进行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成为法院受理的主要民事案件。网络用户在网络上进行责任的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同时,一些网络服务人员在不直接接触网络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文章在阐述网络侵权责任内涵的基础上,辨析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对网络侵权主体类型分别的同时阐述网络侵权责任需要承担的责任,最终根据案件阐述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责任;责任主体;立法实践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诱发了很多侵权案件,对人们的自身利益保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人们通过简单的鼠标操作就可能成为网络侵权的行为人,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不够系统化,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识也不够充分,特别是在侵权主体的界定和责任承担认定上较为模糊。为了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需要有关人员对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
  一、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一)内涵
  网络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网络侵权责任本身是一种民事责任,被界定在网络领域。网络侵权责任带来的损害一般包括财产损害和人的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二)构成要素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这种网络侵权行为一般表现在对人格权的侵害、对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等。这种侵害的行为不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共同存在。第二,侵权人的过错。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人,主体在进行一系列侵权行为时候的心态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的过错包含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是对网络侵权行为人最终需要承担责任大小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三,网络侵权行为和最终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网络侵权行为最终导致的因果关系问题遵循一定规则,包括一因一果、适用相当因果、推定因果等。第四,网络侵权损害的后果。这种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性损害几种。
  二、网络侵权主体类型分析
  (一)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是借助网络进行网络使用、信息发布、信息接收、信息链接、信息传播等行为的人。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一些组织人员。网路用户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一般性的侵权行为,需要应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进行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ISP,被人们也称作是网络服务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分工日益明确的今天,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增多,主要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存储服务者、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服务者等。
  (三)其他主体
  其他主体是指没有和网络直接接触也能实行侵权行为的人,表现为教唆和帮助行为。这些人员包括负责网络分工的人、教唆网络侵权的人、帮助人等。
  三、网络侵权行为分类
  (一)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人共同侵害他们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同时,基于同一种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可以被称作是共同正犯。侵权人主要包括了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和能够直接接触网络的人共同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比如,王某因为事情和李某争吵,想要报复李某。王某的好友张友知道了之后向王某提供电脑,并为王某编造侮辱李某的言语,在网络上发布这些言语来侮辱李某,由此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下降,个人名誉受到了伤害。案件中的王某没有直接和网络接触,但是他和好友之间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中存在替代责任人,在对他们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时候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责任人是间接责任主体,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隶属、监护、监护和代理的关系,对侵权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自身对他们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有关。
  四、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单独责任
  1.网路用户的单独责任
  网络用户借助网络媒介和网絡环境进行信息的使用、发布、接收和传播。在这些行为的实施中网络用户单独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相应承担单独的责任。网络用户的单独责任一般体现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网络用户单独侵权的责任行为构成要件包含网络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带来的后果四个要素。现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较多,为此,司法方面无法准确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接入服务、信息存储服务、空间服务、内容服务等方面需要为自己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不同,其所需要提供的服务和单独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但在最后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
  1.发展的理论基础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彼此之间能够公共实施网络侵权。这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不同的学者承担不同的观点。主要的观念包括间接侵权理论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和共同侵权理论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实行的共同侵权理论是指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之间需要共同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加害星期中包括加害、教唆和帮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根源在于共同的过错,在具体的体现上可以是共同危险行为,也可以是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受到网络侵害的人拥有向共同侵害人、共同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损失的权利。连带责任是一种整体性的责任体现,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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