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预警立法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 地震预警作为一种新的防震减灾手段,受到我国政府和公众的极大关注。为实现地震预警的社会效能,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本文从地震预警立法角度出发,借鉴日本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 地震 预警 立法 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56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汶川地震后,政府更意识到地震预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国家对地震预警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并逐步加大了对各级地震台网的建设投入,在不断深入开展预警相关活动时,为例保证地震预警社会效能的实现,在建设地震预警硬件设施的同时,必须进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地震预警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一)地震预警的概念界定
  依照法理学,法是指调整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故地震预警相关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地震预警主体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总称。在梳理地震预警相关法律问题之前,对地震预警的概念界定非常重要。
  地震预警的工作原理是:地震发生后,纵波(P波)和横波(S波)两种主要地震波同时由震源向外传播,纵波传播速度比较快,大约是6KM/s,但震动相对较小,破坏也小,横波速度较慢,大约是4KM/s,但携带能量大,破坏性大。地震预警是利用P波传播快于S波,S波未到达给定地点时,利用二者之间的时间差,快速估算地震参数,并预测地震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抢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震中周边地区之前,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及时发出警报。所以立法中对地震预警定义为:是指在地震发生时,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目标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其中,破坏性地震波是根据行业惯例来界定,一般指4.5级以上地震。可能遭受破坏的目标区域即预警目标区,是指布设预警监测台网或者布设预警接受终端的区域。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地震预警地方立法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部门协同的原则,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地震预警信息产出、发布与处置,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及演练。
  二是特殊单位的权利义务。学校、医院、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事关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在接受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带有责任建立地震预警处置设施,主动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三)公民的权利义务
  公民有权利享受地震安全服务,获得由政府提供的预警信息服务。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公民有义务主动了解地震预警相关知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地震预警相关的应急演练。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目前,地震预警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第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地方法规及省规章。从规范地震预警活动的角度进行分析,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规则性规定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如下: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了突发时间的预防应急、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这些突发时间中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地震屬于自然灾害,地震预警属于自然灾害预警,该法中关于自然灾害预警的条款全部适用于地震预警。但地震预警与其他突发事件预警相比具有以下特殊要求:第一,时间紧迫性要求。地震预警是一项与时间赛跑的科学技术,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只有在几分钟或几十秒的时间给预警目标区采取应急行动和措施。第二,社会全面认知要求。地震预警信息要向社会公众完全发布,并通过多渠道全面高速传播,作为公共信息传播涉及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性。第三,科学技术的特殊要求。地震预警信息的监测、处理、信息生成、发布、传播等多个环节要求地震预警系统有先进的技术系统,并在第一时间无缝隙链接。
  所以,现有的立法指示原则性规定,规则性适用不健全,且相关规定零散,无体系无逻辑,如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无法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可操作性太差,需要专门的预警相关法律法规。
  三、地震预警立法的重要问题讨论及国外借鉴
  (一)责权划分
  地震预警建设不仅依赖于政府投资,还有赖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地震预警信息涉及公共安全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由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其他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日本作为最早正式启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预警的国家,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不同层次的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了日本气象厅、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责及应急处置义务。
  (二)规划与建设
  根据上位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警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地震方面的国家及行业标准。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义务建设预警处置设施,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带来的损失。
  目前,有特殊企业或社会力量自主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产出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涉及公共安全,可以鼓励特殊企业建设专用地震预警台网,社会力量在符合地震预警整体规划的情形下,可以自主建设地震预警台网,但须向本级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出的地震预警信息只能在其内部使用,不得擅自发布和传播。
  (三)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处置
  在立法中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接受主体、发布条件和内容、发布途径、等相关条款,为地震预警的社会效能提供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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