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内容摘要:从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为我国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监督实践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工作队伍薄弱、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多、交付执行乱、矫正和教育管理虚化、收监执行标准模糊等问题。而检察监督也面临缺少操作规范、监督信息获取难、监督缺乏刚性、监督协作机制不全和监督队伍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等难题。笔者认为,规范社区矫正及其监督可以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配套出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构建社区矫正一体化监督机制和强化社区矫正检察队伍等几个方面着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检察 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到2013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已逐步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也面临不少难题。
  一、N市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实践概况
  [案例一]2016年8月,N市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某区实地检查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现场检查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档案,发现该区司法局确定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期间错误,司法所工作档案多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记载有误,存在虚管问题。后检察机关分别就以上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纠正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案例二]2016年2月份以来,N市某县检察院通过设立派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建立社区矫正联网监控网络系统,先后通过联网监控中心开展网上远程监督活动268次,获取监督信息18起,查核矫正人员活动轨迹78人次,发现人机分离现象6起,发现拒不报到入矫而提出监督收监1起,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从适时性监督向常态化动态同步监督转变,提升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
  近三年N市检察机关共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书面检察建议书91份,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70份。该市全部9个基层院中6个成立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监所检察部门),另3个指定了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检察监督从最初着重于摸清社矫人员底数,到现在以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为核心,全面介入社区矫正的入矫、管理教育、解矫收监各环节。市级院主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巡视检察,基层院主要通过文书核查、实地检查和电子信息化核查的方法开展监督。社区矫正检察考核主要依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平台计分排名,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和发出书面纠正文书数,江苏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平台几乎涵盖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全部事项,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定期导入全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监外执行人员信息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社矫人员信息,自动化核查比对,但该平台目前存在信息导入不及时,地域范围限于江苏等弊端,时常出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二、检察监督实践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薄弱
  以N市某区为例,该区现共有社区矫正执法者(公务员)46名,社会工作者(社工)75人,尚未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整体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工作人员多头管理,兼职普遍。实践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属于司法局,而工资、福利待遇却由乡镇财政负担,对司法局的事情能推则推,对乡镇政府的重点工作却积极性很高,且社许多人明确兼任乡镇政法委员、武装部长等职务,或长期被乡镇借用做为党委秘书、政府秘书等。二是执法工作者流动性大,普通社工待遇偏低。2013年至今,已有10人不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流失率约20%,社会工作者每人年均不足1.6万元工资,且大部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等。三是社会工作者年龄结构老化、学历层次偏低。全区50周岁以上38人占比50.6%,本科学历仅7人占比9.3%。
  (二)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多
  一是法律性质不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是否必须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调查评估报告是否属于证据也争议较大。二是调查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实践中的调查者就是最后的社区矫正执行者,他们要么为了减少将来监管工作量,避免承担更多责任,作出不适用结论,要么碍于邻里关系、世故人情、甚至收受或者索取贿赂,[1]进行权力寻租,作出适用决定。加上时间紧且没有详细的操作流程,使得许多调查评估流于形式,有的仅有三言两语。三是提请委托和采信调查评估过于随意,许多案件并不委托调查评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不及时,对委托调查意见采用与否也不反馈。四是缺少有效监督,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文书抄送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责任,检察院无从知晓相关信息也就难以开展监督。[2]
  (三)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乱
  一是法院不经核实“武断”指定居住地,随意交付。例如江苏某法院没有核实居住地,直接将实际居住地为江苏如东的罪犯李某某交付户籍地江苏如皋,造成如皋司法局监管困难。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怕出事”,随意拒收。例如江苏扬州某该司法局因冯某想去N市矫正为由随意将冯某某的材料退回原判法院,而法院将其交付至N市某区时,N市某区也以不具备监管条件将相关材料退回原判法院,造成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个多月不能正常接受矫正。三是社矫人员“图方便”,拒不报到。例如江苏某法院将罪犯谭某某交付其户籍地重庆市某县,谭某某以多年在外务工,回老家将失去生活来源为由,拒不回家接受矫正,造成漏管达2个月之久。四是检察机关的交付执行监督信息不完整,监督乏力,实践中有的法院只抄送判决书,有的连判决书都不抄送,造成检察院并不确定该判决是否生效以及如何执行,难以提出交付执行监督意见。
  (四)矫正和教育管理虚化
  一是入矫和解矫宣告缺乏仪式感,无论是集中宣告还是单独分散宣告,都限于简单向社矫人员宣讲相关权利义务和监管规定,没有能在庄严肃穆的宣告场地,组织社区矫正有关人员全部到场,通过宣告增强社矫人员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二是教育管理虚化,实践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一般不足8小时,教育学习内容也缺乏针对性,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三是居住地变更困难,变更居住地限制条件模糊、程序复杂,实践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虑监管责任多不愿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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