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企业破产法的施行在调整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提供了可靠的机制后盾。然而,破产法立法以相对公平为基准,以普遍适用为前提,必然会经过一个严谨的、有争议的探讨过程。文章对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与我国企业破产法进行比较,以探究不同的内容和适用条款。
  [关键词]破产法;国际比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取得的新突破和新发展。当然,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等重大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因而,新破产法立法也是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过程,但又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引导作用。那么,对于这些关键问题,世界上立法较为成熟的一些国家也有不同的制度和经验,对于我国立法也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启发。
  一、破产法的产生
  在13世纪,由于地中海地区经济贸易发达,出现了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商业借贷现象,因此逐渐的其成为了国家中调整经济发展的关键,随之破产制度就此出现。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早期罗马法,其债务执行制度体现了古罗马人注重保护债权和公平清偿的法律理念,奠定了各国破产法律制定的雏形。随后,意大利以罗马法为鉴建立了商人破产处理规则,对西欧各国影响深远。又如:1542年英国颁布的《破产条例》,规定无论是否为商人都适用本法,从最原始的商人破产主义转为到普通破产主义,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究其缘由,是离不开商业贸易的发展,促使着破产法立法与修订更加适用和更具有普遍性。
  破产法在发达国家具有其宪法一样的重要地位,英、美、德、日、法等国破产法的制定直接规定在宪法中,除此之外包括澳大利亚、瑞士等,这些国家则由中央或联邦来掌握司法管辖权以及破产立法权。相反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及经济处于转型的地区,破产法在其经济发展与变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破产法也成了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准之一。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商业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加速,国与国之间市场效率与风险都在增长,跨国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所以应当由一个统一的参考机制来处理跨国界出现的破产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4年出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其为世界各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规范处理国际破产问题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促使各国破产机制更具有统一性。当然,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起草与制定也离不开国内外经济趋势的背景变化,也正因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才能制定出更加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立法结构的国际比较
  破产法立法结构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传统与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章节分配和破产程序上。
  以英、美、澳、德、俄等国家为例。英国破产法分为公司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和其他规定等三大部分共19个章节,涵盖了公司自愿安排、重整、接管和清算4种破产程序。
  在美国破产法中涉及了十三个章节,分别包括了破产案件管理;结构、定义及条款;破产财团和破产债务人、债权人;重组;固定收入家庭的农场主的债务调整;清算;市政当局债务调整以及固定收入个人的债务调整等,主要有清算和重组两种破产程序。
  在德国破产法则分为了11编,包括了335条,其中内容涉及了通则;程序的开始,如财产、诉讼人;程序的效力;债权清偿;重整方案;破产财团的管理与变价;剩余债务的免除;消费者破产程序以及其他小型程序;特种破产程序;生效,等等。主要也是包括了清算与重整两种破产程序。
  在澳大利亚则将破产法分为了两个重要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破产程序,主要是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公司法规所制定的公司破产程序,程序包括了清算、自愿管理以及接管;第二个部分则是个人破产法。
  在俄罗斯破产法中主要分为了十二章,包括了233条,主要内容涉及了破产的宣告、庭前调整;总则;观察程序;仲裁法院的审理程序;财务整顿程序;清算程序;外部管理程序;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个人企业、私人农场主等个人破产;破产的建议过程程序;终结条款以及过渡性规定;俄罗斯有五种破产程序,分别是观察程序、财务整顿程序、清算程序、和解协议程序、外部管理程序等。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分为了十二章,包括了136条,其中内容主要涉及了总则;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会议;申请和受理;管理人;总则;破产费用及公共债务;债权申报;重整申请和期间;和解;法律责任;破产清算;附则等。通常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包括了三种,分别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等。
  总体来看,各国破产法条纹章节各有不同,但清算和重整程序在各国破产法应用中具有普遍性。另外,一些国家还增加了适合本国发展需要的破产程序,例如观察程序、自愿管理程序等,力求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为本国发展创造更多的积极作用。
  三、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国际比较
  通常来说,破产法应当基于每个国家具体的国情需要推出,所以其适应范围自然是该国的法律氛围,而且其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破产法在债权债务方面的调整能力。
  英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公司和个人,其中,公司包括任何法人组织;美国破产法提出,在美国居住或者有住所的个人、公司以及合伙等都可以是破产主体,都可以适用于美国破产法;澳大利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公司和个人含自然人、合伙和消费者破产;德国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了法人、自然人以及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无法律人格的合伙,甚至是公司财产、遗产、延续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财产关系中夫妻共同管理的财产等;俄罗斯的破产法其使用范围包括了国内的公民和法人,其中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使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含市政组织、农村经济组织、金融组织等。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基本上一切法人企业,既包括了国有企业,也包括了法人型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企业以及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还有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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