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腐败

发布时间:2017-01-2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历史腐败篇一:中国历史上的腐败记录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记录

中国历史上的几项腐败记录

王亚南先生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深刻至极。 不论历史与现实有多大差别,在描述腐败现象时,惊人的雷同表现在:(1)权力与金钱共生;(2)特权与财富交辉。从形式上看,历史上的腐败与现代腐败十分相似,即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共存,得其一便自然顺得其二。但现实的制度结构毕竟与历史上的不完全等同。现代腐败的制度根源在于必须用公共权力来催化和建立市场制度,而历史上的腐败则基于各国都在劫难逃的政治特权。 《亚洲华尔街日报》在2001年做过一个千年全球最富50人排行榜,中国有6人“光荣”上榜,他们分别是成吉思汗、忽必烈、明朝太监刘瑾、清朝大贪官和、伍秉鉴和民国政府的财政部长宋子文。他们之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商人,却共享了一个“官”字,而且都不是小官。6个人全部是中国最有权和接近最有权的人。

和的个人财产约合1900年的10亿美金,相当于国家全年财政岁入,慈禧太后挪用海军军费建自家的养老院——颐和园——一个国家腐败的记录原因。 一个所谓负责任的政府,是可回答质询的政府。当各级人大代表有能力质询政府各项收入和审议支出款项,并对政府的回答不持严重异议时,中国的政治文明将进入一个新时代。换个角度,政府编制财政收支预案应有相当透明度,人大代表应有能力通过民主程序审议,这将意味着进一步为政府在政治上减负,不致责任过重和权力过大。毫无疑问,做到这一点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

客观地说,古代中国政府各级官吏们既为百姓提供了质次价高的公共服务,管理着公共事务,同时在捞钱方面也绝对长了一双有效率的黑手——尤其是学起来易如反掌。

在腐败问题上,第一要务是制度而不是个人品行,中国自古存留在公共管理制度中的痼疾之一就在于,上面从不知道,也不想弄清楚下面应付日常公务应该花多少钱,以及应该向衙门里的人支付多少钱才合理。总之是事多钱少,政府拨的钱不够,于是辅之以纵容乱收钱的“政策”,或者听任权钱交易发挥作用,结果造成各地的“规矩”不一样,行政管理就乱了套。

不难理解,如果合理的要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就必然靠不合理的方式来满足,你就很难看清合理的服务收费与搜刮民财之间的黄金分割线。现代行政“问责制”是重心向下的,由纳税人审视“养多少人,花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级政府省心省力;而传统问责制是眼睛向上的。古今的实践都证明了,下级官员糊弄百

姓和欺骗上级官员有多大的积极性和多么惊人的效率。

中国清末官员的收入构成

晚清(朝)时期,中国历史上的政治腐败随着各种矛盾的加剧达到了新的强度。

首先,靠从农民那里收地租是赚钱不多的。根据张仲礼先生的细致研究,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在19世纪后期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属于向地主交租的土地??如果这些绅士平均收取的地租为每亩1两银子,绅士们收到的地租总额就是2.25亿两银子”,“如果这一总额被当时全国150万名绅士均分,每个绅士获得不足150两一年??出自土地的收入确实是非常微薄的。”但即使如此,由于土地对官吏具有光宗耀祖和比阔斗富的特殊效用,因此,有钱人有地便成为明摆着的腐败证据。例如,西方人士称,李鸿章拥有几十万英亩的土地,他们称李鸿章为全世界的首富,其值得炫耀的程度能达到“为李家吠叫的每条狗都是肥的”。在19世纪后期,袁世凯的叔叔(一个祖籍河南的高官)在一封关于分割祖产的信件中透露,要分割的财产为5000余亩土地。

第二,在当时,官员固定收入的总额仅有629.5万两银子,而额外收入大约是固定收入的19倍。估计做官的绅士们总收入达12100万两银子一年,这一大宗银子由23000位现任官员分享。“平均每个官员一年的总收入5000多两银子。”可见腐败之惨烈于中华之状。

第三,基层官员的收入中合情合理的部分,与不合情理及敲诈部分的界限极为模糊。

中国民间离天高离皇帝远——往往无法无天,留在家乡那些饱读了儒家经典及有功名的绅士调解基层社会纠纷,有效地补充了政府功能的不足部分。在解决了私人间的争端后,当事人通常会送上一些礼金。

调解民间纠纷获得的收入叫“规费”,办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收入称“经理费”,“从绅士服务中获得的总收入,包括经理费和规费,估计为1.11亿两银子左右。出自这些来源的绅士收入数量几乎和做官绅士收入的总额相当,其中有些人左右逢源,同时从这两种来源获得收入。换句话说,在所有的绅士中,约有三分之二的绅士从这宗收入中分到了一杯羹。提供这类服务的绅士平均每年能得到110两以上的银子”。

最后,我们眼睛朝上,看看七品知县以上的官吏收入几何?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政府是颇为关心廉政问题的,无论西方政府在“高薪养廉”问题上有多少聪明的举措,中国无疑是“高薪养廉”规模最大的实践者。一方面,政府不养廉不行,另一方面,政府的高薪似未养出“廉”来。在清朝,最贻笑四方的事情莫过于,在

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中,由政府开支的养廉银比正式俸禄要多得多。比如江苏省一个知县每年的养廉银为1000两至1800两银子,而他的俸禄每年只有45两,还不足养廉银的5%。一个知县的一套官服价值300两至400两银子,约相当于他三年的俸禄。总不能叫七品以上朝廷命官都着粗布衣升堂吧。江苏巡抚每年的养廉银为12000两银子,而他的薪俸只有150两,为养廉银的八十分之一。

历史证明,中国积淀了一种可悲的政治文化:做官当老爷合乎逻辑,升官发

财有必然性,腐败只不过是描述权钱关系超过了一定心理限度的概念。

当没有用现代民主理念改造吏治系统时,政府须对所有不合情理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不堪重负时,政府只有选择砍几个人头以平民愤,起到事实上的政治卸载和精神麻痹作用。总

历史腐败

体上,体制内反腐败名堂十分复杂,骂不倒,恨不走,政府只能选择控制一个得体的腐败程度。

历史腐败篇二:析历史,浅谈如今腐败问题

析历史,浅谈当今腐败问题

赵煜炜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几十年里,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同时也增强了人民对于财富的渴望。商人利用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赚取了大量的财富,而在中国社会被视为社会上层的官员们,却只能拿到数目不多的工资,而这些财富并不能使得显现他们的社会地位,一些官员便利用自己的权利谋求更多的社会财富,腐败问题也就随之出现。

导致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纵横交错,但只有了解了导致腐败的各种原因,才能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减少腐败现象。对于腐败问题,不妨以史为鉴,从历史中寻找是否存在治理之法。

在中国众多皇帝中,明代的亡国之君崇祯,怕是最得世人同情的皇帝了。毛泽东就曾说过,崇祯皇帝是个好皇帝,可他面对那样一个乱摊子,只好哭天抹泪地去了呦。

那么,对一个亡国之君,毛泽东怎么说他是个好皇帝呢?

的确,明朝的江山,是在崇祯手上伴着崇祯的老命一起丢掉的。然而,客观地说,崇祯所接手的大明王朝其实早已经千疮百孔:边务废弛,遍地都是旱灾、蝗灾,农民起义正值风起云涌,统治者内部更是奸臣当道,“臣尽行私,比党而公忠绝少”。 史书有云:明之亡,亡于天启。也有史书云:实亡于万历。还有史书云:始亡于嘉靖。所以,大明朝其实是让崇祯那不争气的万历、天启这几位先皇给败掉的,崇祯皇帝不过是个运气坏极的倒霉蛋而已。

事实上,崇祯还是一个很想并确实有所作为的人。登基后,他冷静沉着地一举摧毁魏忠贤的阉党,竭尽心力试图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更为可贵的是,他还能进行自我反省,在《罪己诏》里痛心疾首,并且在国库空枯的情况下,能自觉地减膳、撤乐,这在众多的封建帝王中也是少有见到的。到崇祯时期,官员已经相当腐败,收钱办事,已是常见之事。对此,崇祯决心肃贪。问题在于,明朝官场,经过二百多年的磨砺,越来越光,越来越滑,潜规则、明规则,基本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大家都在里边混,就谈不上什么贪不贪了,所谓天下皆贪,即是天下无贪。

如明代规定,驿站接待中央各级官员,由地方代管,而到崇祯年间,驿站基本上就成了车站,根据规定,过往官员,如要使用驿站,必须是公务,且出示堪合(介绍信),否则不得随便使用。按说堪合用完了,就要上交,但这事也没人管,所以许多人用了,都自己收起来,时不时出去旅游,更缺德的,还把堪合当礼物,送给亲朋好友,让大家都捞点实惠。官员刘懋建议,整顿驿站,不但可以节省成本,还能减轻地方负担。裁减驿站,开除富余人员,减开支,严管介绍信,非紧急不得使用。只要执行这项措施,朝廷一年能省几十万两白银,且地方负担能大大减轻。崇祯雷厉风行地执行了。一年之后,上报执行成果,裁减驿站二百余处,全国各省累计减少经费八十万两,成绩显著。本事好事,但由于贪腐,驿站节省的费用被各级官员搜刮,同时,减掉了八十余万两白银的经费又因此裁掉了上万名驿卒,导致当时社会平民暴动不断。

看来,政治腐败、官僚腐败,受危害更大的往往是后人。

“崇祯是个好皇帝”这话,是解放初期毛泽东谈及为何要杀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时说出来的。,在中国革命的应该说历史上,刘青山、张子善是功臣。而且解放之初,百废待兴,也极需要很多有经验的干部为巩固革命政权、建设国家发挥作用。但毛泽东说,治国就是治吏,如果干部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国家还没有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杀刘青山、张子善他们两个,就是救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啊!毛泽东说“崇祯是个好皇帝”,所感叹的正是腐败的严重危害,一旦问题成堆,就将积重难返。历史证明,正是因为我党当时严厉地处罚了刘青山、张子善,中国自那以后多年没出现过刘青山、张子善第二、第三。

在瞧瞧明朝开创者朱元璋,太祖朱元璋夺定天下后,汲取前朝腐败堕落,朝廷颠覆的教训,决心厉行峻法治理官吏,为此设置了诸多弹劾监督官员的机构和制度,使得不少朝臣都恭恭敬敬,不敢明目张胆地贪赃枉法 。尽管如此可还是有不少官员管不住 自己贪欲泛滥的心,前腐后继地走向了断头台。无奈与困惑的朱元璋曾经说过这样的一句话 “吾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应该说,朱元璋的某些政策制定和执行出现了问题,官员贪污的主因固然是他们自己不法行为,但官员待遇过低,朱元璋肃贪手法过于急躁,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朱元璋的肃贪行为虽然可敬,效果却不佳,这是因为他过分看重了刑法的力量,而没有注意从各方面加强制度上的完善,一味的猛打猛杀,虽然在他统治时期,贪污现象很少,但他死后,明朝的贪污却十分严重。朱元璋给官员的待遇很低,很多人认为这是故意虐待官员。在分析明朝初期俸禄制度后发现,这个看法不一定是正确的,朱元璋制定的俸禄标准应该是经过仔细计算的,这些俸禄是足够明初的官员们生活的。只不过他没有考虑到官员除了自己一家吃饱外,还要养活办事员,还有一定的人际往来,而由于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先的俸禄是不够的。钱不够,权利够,官员就很容易被金钱诱惑了。

同样困扰着朱元璋、崇祯的官员腐败问题,今天我们同样遇到。从历史中,去发现问题,然后,找出问题的本质,寻找解决之法。

1.官员的待遇问题

朱元璋给官员的待遇低是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问题本质是由于党政机关的官员“高权利,低工资”。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高薪养廉,而我国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党政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收入相对于社会上的其他阶层并不算高,但他们手中管理的权利、资源却往往是其他社会成员根本无法比拟的。政府人员的工资与自身可以调动的资金形成巨大的差距,长期以往下,很难不会伸手去拿点,在欲望的泥潭中也就会越陷越深。

某些地区或国家比如香港和新加坡的反腐成就被人们认为是得益于“高薪养廉”政策。但对此,我们需要客观地看待。在这些地区和国家,高级公务员即政府高层人员的薪酬确实要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与私营部门的高管工资水平相近,但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却只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灰色收入或隐性福利。准确的说,他们是“以俸养廉”。 人们之所以质疑“高薪养廉”,其根源在于公务员的账面工资与实际待遇不对称。人们既无法监督公务员实际待遇的获取过程,也无法制约公务员利用部门优势获得额外利益,享受一定的特权好处。高薪养廉争议背后的焦点其实是政府的诚信危机。人们倾向于用个人生活际遇和工资收入来对照普通公务员个人待遇,而忽视了普通公务员特定职业的劳动付出和工作压力。我觉得,公务员工资调整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和政府议事日程,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既不能一味照搬,人云亦云,也不能投鼠忌器,无所作为。一句话,不能把公务员薪酬问题简单政治化,要让公务员的实际待遇与其职业内容和工作价值相称。要把握三条工作原则:一是薪酬要能够保证普通公务员过上体面的生活;二是普通公务员与高级领导干部的收入不能相差太大;三是公务员薪酬改革不能偏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 人民监督的动力发挥

“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这是在讽刺封建社会中权与利的融合。明清时期,官员的俸禄少的可怜,如果只靠饷银俸禄度日,生活很难维持。尽管是封建社会,国法还是有的,对贪污腐败的惩处力度是非常大的,贪污这“高压线”是不能碰的,由于体制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官员们开始在灰色地带运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个人私利。

监督是预防权力腐败,引导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前提。权力腐败是由权力的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正确使用权力,它就是为社会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错误地使用权力,它就成为腐蚀人们灵魂、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一旦失控,权力溃败就会一溃千里。

因此,治理腐败要积极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首先,应推动政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进程,积极完善决策参与机制,通过民主建设调动大众参与隐性腐败治理的积极性,使其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大众监督的双重监督功能。 最后,保障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监督作用的发挥。 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严惩打击报复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允许民间组织建立反腐败组织,鼓励社会组织积极辅助党政反腐机构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要警惕民间组织自身的腐败问题。①

3. 加强反腐法制建设

崇祯年间,崇祯之所以难以治腐,其中人人皆贪就是原因之一。自古就有“法不责众”之说,且深深地存于大众心理。而我国又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建立人际关系的过程深受人情文化因素的影响。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是一个情理社会,人们在做人、做事与判断上不仅仅要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所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还要从具体的、情境的以及个别性来考虑,即所谓的合情合理、入情入理、通情达理。”在公共组织的人际交往空间中,如果政府行为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则极易产生腐败,腐败分子可能会以正常的人际交往为名行以公谋私之实,诚如有学者所言:“在以情感与利益作为黏合剂所缔结的人际关系的网络之下,人们总是以情感与利益的因素来化解刚性的制度和理性的原则。”从我国的人际关系文化传统来看,亲情伦理、礼尚往来和等级观念等因素常易导致为“己”谋私、私人利益侵蚀公权及官官相护等腐败行为的发生。②

政府,国家的运行靠人情是万万不靠谱的,我国在反腐的道路上缺少的是法,一套完善的法制,去制约腐败的不良风气。邓小平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反腐倡廉的新渠道、新形式 ,拓宽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不断加强反腐制度建设。继承我国古代优秀反腐制度的同时,积极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成果。③

总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从来就是一个全民工程,是一个民主工程,是一个制度工程,是一个全民族的文化工程,是一个彻底革命实现民主共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全新事业,光指望一个人在反腐败上的强硬是没有用的。所以,对中国人来讲,反腐败,必须还得靠制度,必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制度,当千千万万普通老百姓真正当家作主,大家合起来就是一个毛泽东,就是几个毛泽东,就是无数个活着的毛泽东,中国的反腐事业才能永远成功。

参考文献:

①,②忠霞,张英魁;《当前中国的隐性腐败问题及其治理邱》,《中州学刊》2013年8月第8期。 ③刘张彬;《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科技 向导》2012年第30期

历史腐败篇三:政治腐败历史

一.中国腐败的历史

不论历史与现实有多大差别,在描述腐败现象时,惊人的雷同表现在:(1)权力与金钱共生;(2)特权与财富交辉。从形式上看,历史上的腐败与现代腐败十分相似,即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共存,得其一便自然顺得其二。但现实的制度结构毕竟与历史上的不完全等同。现代腐败的制度根源在于必须用公共权力来催化和建立市场制度,而历史上的腐败则基于各国都在劫难逃的政治特权。

《亚洲华尔街日报》在2001年做过一个千年全球最富50人排行榜,中国有6人“光荣”上榜,他们分别是成吉思汗、忽必烈、明朝太监刘瑾、清朝大贪官和珅、伍秉鉴和民国政府的财政部长宋子文。他们之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商人,却共享了一个“官”字,而且都不是小官。6个人全部是中国最有权和接近最有权的人。

在腐败问题上,第一要务是制度而不是个人品行,中国自古存留在公共管理制度中的痼疾之一就在于,上面从不知道,也不想弄清楚下面应付日常公务应该花多少钱,以及应该向衙门里的人支付多少钱才合理。总之是事多钱少,政府拨的钱不够,于是辅之以纵容乱收钱的“政策”,或者听任权钱交易发挥作用,结果造成各地的“规矩”不一样,行政管理就乱了套。

历史证明,中国积淀了一种可悲的政治文化:做官当老爷合乎逻辑,升官发财有必然性,腐败只不过是描述权钱关系超过了一定心理限度的概念。当没有用现代民主理念改造吏治系统时,政府须对所有不合情理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不堪重负时,政府只有选择砍几个人头以平民愤,起到事实上的政治卸载和精神麻痹作用。总体上,体制内反腐败名堂十分复杂,骂不倒,恨不走,政府只能选择控制一个得体的腐败程度。

三.中国腐败的现象和原因

中国社会腐败现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基本特点:1)腐败的普遍性。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随处可见、随时可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几乎无一例外。2)腐败的深度性。一是中国的腐败现象即使早见端倪人们已经知道内幕,但要让它浮出水面其过程的艰辛(阻力大、防护层多)、惊险(生命代价)是人们难以想象的;二是中国社会的腐败案没有几个做到了一查到底,这其中的原因人人明白,所以往往查到某一级嘎然而止没人再去深究。3)腐败的整体性。一个腐败事件(或案子)总是涉及到一串(或一群)人。

1970年代晚期,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腐败犯罪也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普遍,各个腐败案例中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如今,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在内,几乎没有什么人否认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社会的“顽疾”。虽然如此,中国就腐败现象如此猖獗

的根源还是各说各话。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现象是由改革开发政策引进来的资本主义市场体制造成的。他们认为中国过去二十多年取得的巨大经济发展成就,是得益于毛时代打下的坚实经济基础;而通货膨胀、失业、腐败都是改革的直接后果。 这些学者的论调除了得到一些在改革过程中丢失了自己的权力和特权的官员的支持外,再也没有什么人支持。毛时代,中国出现的政治体制保护特权,使之成为中国社会腐败问题的根源,毛独创了这样的政治体制,对此,他难辞其咎。 一些人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植根于中国文化。他们认为,中国人有着将个人关系置于法律之上的悠久传统,这才是腐败的真正源头。他们最后下了结论,中国无论采用怎样的政治体制,都无法避免腐败问题。

大部分中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者都挖掘出了中国现代腐败问题的根源:在逐渐开放的中国社会经济过程中,中国社会没能成功将政府职能与商界活动分开。在中国经济的上升时期,政府仍然继续参与分配资源,这让一些政府官员称为市场主导,他们就有了将这些市场利润转为中饱私囊的特权。这样的观点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它没有揭示中国腐败现象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的根源。

改革开放后,一种暴露式腐败盛行于80年代初期。最初的腐败形式是“走后门”,这有两种意义:一些官员之间彼此用他们控制的国有资源贿赂对方,比如,一个电视台的头头就可以用电视媒介为政府人力部唱高调,以感谢人力部官员为电视台的头头提供了好职位。

四.应对腐败的政策措施

中国腐败严重的根源在哪里?在于体制,是什么原因造成反腐败不见成效呢?关键就是在于现行的国家制度体系的缺失,散失了反腐的功能。腐败的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司法和行政的不作为,和对这种不作为的不问责以及司法监督体系的混乱、职责不分。所以制度缺陷、相关机构职能重叠不清和混乱是最大的原因,是造成民怨的根本之所在,而不作为是最严重的执政失职,除了造成冤假错案, 权大于法外,也是腐败的根本原因所在,没有办法防止和在腐败发生过程中制止腐败。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从体制上入手进行重大的改革,并划分职能和权责,改革重组现有行政司法体系,按如下方式:

1、 国家建立三条执法监督体系分工合作,一条为国家司法和监督体系:包括现有公检法体系;第二条为现有纪委系统,属于党内系统;增加第三条为廉政系统,此为政府工作系统。除此之外,撤并所有现有的的其它反腐纠风廉政机构。这三条线明确分工,各管各的事,分工合作。这样,党员、国家(全国人民)、政府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监督其行为,有了完善的机制。

2、 国家司法体系:这条线现在是完善的,只是司法不作为和司法腐败使其职能履行不充分和变样,只要使其廉洁和负责即可,凡涉及司法审判,监督都由此系统独立负责,并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侦察、审判、监督权力照旧。

3、 纪委体系:只管共产党员违反党纪的事,追究其党内的处分,但在受党纪处分同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体系独立审判定罪。党纪处分不能免去违反国家法律的罪责。惩罚应该是党纪加国法,而且国法优先于党纪。此系统对党中央负责。其权力可对违反党纪部分进行独立调查,或调动司法机关协助调查,任何机构必须配合其调查,司法机关只配合限于调查违反党纪部分,纪委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侦查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官员除了违反党纪,并有违法犯罪现象,将此部分移交司法机关侦查,并配合司法机关。除了可以撤除调查对象的党内职务外,其行政职务通过廉政系统配合,合法停职。

4、 廉政系统:叫什么无所谓,叫廉政公署也无所谓,主要是要有这样的机构职能存在,主要针对司法和行政的不作为,腐败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管辖对象除了各级官员和公务员外,还包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这条线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对公检法、各级政府官员、公务员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不作为、违法、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调动公检法系统配合(调查公检法系统要求其上级系统配合或独立调查),任何机构必须配合其调查。该系统没有逮捕权力,但有停职权力(不是撤职,撤职要按法定程序),对任何机构,包括公检法体系,都可以对其进行停职,并要求其接受调查。但对接受调查人员只有24或48小时的拘留权力,要更长时间必须由司法机关行使合法权力来配合。查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系统侦查、定罪和惩罚

5、 在三大系统中,纪委系统是共产党内系统,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

廉政制度下可自由行使权利,管全国人民依靠国家司法系统,管官员和公 务员等的依法行政有廉政系统,整个制度就很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又互相监督制衡,各管各的分内事。

6、 在上述系统中职能有重叠的主要是侦查、调查权,必须界定清楚 。纪委只有对违纪的调查权,可以要求其他系统协助,廉政系统有对官员 、公务员的调查侦查权,司法有最广泛的法律规定的侦查权。在其他两系 统行使其法定的调查权力时,以其他系统为主,司法系统配合。司法系统 对所有的都有侦查权,但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完后,国家法律系统的部分 移交法院,其他的移交到相关的上述两系统。司法系统没有停职权。当然 ,三者之间主要是配合。只要另两系统介入,在这两系统份内的调查权, 其权力高于司法系统,司法系统配合为主,但不属于这两系统的权力范围 内,则其也无权过问,是司法系统的事。比如审判、治安等。

7、 廉政系统还有一大职能,就是追回赃款,现在司法系统追赃没有 好的法律依据,同时又不是他的职能,制定的廉政法规里增加此项,定义 此项职能,贪官污吏的非法所得由廉政系统来追回,挽回国家损失,而且 没有法律时效。

8、 廉政系统的建设,在市级以上设立分级机构,并不受当地政府领 导,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只对上级系统负责,并由总部对国务院负 责。人员要求素质很高,同时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全国公开招聘,但因廉 政系统是监督官的(代表国务院中央政府嘛,可以调动政府的各个部门配 合),权力很大,待遇也较高,所以要有限制措施,制定廉政法并规定, 廉政系统的人违法犯罪,罪加一等,从严从重罚。同时规定,对任何举报 和投诉都必须受理,限期作出书面答复、解释或说明。这样才能真正高效 执法行政,反腐败有力,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 廉政系统除了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进行调查外,并随时监督纠正公

务员和执法机构包括本系统内的不合法或不作为的办事程序,包括口头和书面通知。接到投诉后,除了要保密进行调查的案件外,及时向相关人员查询并要求其改正。

10、 廉政系统向社会公开其处理的工作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大案件和事情向媒体通报,难处理的问题进行民意调查并提请人大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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