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的三种类型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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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7-05-02
  作者简介:袁利平,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访问学者;高惊生,广州商学院副院长,哲学博士。(西安/710062)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及其制度建构研究”(编号17SZYB05),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等教育治理范式变革与机制创新研究”(编号2015N009)成果之一。
  摘要:大学内部维系各权力主体之间协作制衡关系、提供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权力规则和组织构架被称为内部治理结构。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董事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及其他治理主体或机构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相互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种动态稳定的治理结构,其模式主要有纯粹式、扁平式和混合式三类,这些治理结构下的高等教育内部治理机制又各具特色。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纯粹式;扁平式;混合式
  把握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结构是推动高等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要素之一。在西方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董事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及其他治理主体或机构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相互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种相互协作而又互为制衡的关系。大学内部维系各权力主体之间协作制衡关系、提供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权力规则和组织构架被称为内部治理结构。正是在治理结构下,大学形成了动态稳定的治理关系,即形成了内部运行机制。在美国高等教育内部治理中,其治理结构可分为三类,即纯粹式、扁平式和混合式,这些治理结构下的高等教育内部治理机制又各具特色。
  一、纯粹式结构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一种模式是:董事会、校长和大学的其他人员分布在一个单向的权力轴上,这种构架方式被称为纯粹式(如图1)。在这个权力的纵向轴上,校长是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也就是说校长是权力的中心。在这一治理机构中,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学生及教师组织也分别有不同的角色地位。美國众多大学中有不少是采用了这一治理结构,如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斯坦福大学模仿耶鲁大学,实行单一董事会治理,即单会制。
  (一)董事会
  美国大学均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且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董事会都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但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中,其董事会的角色权力并不相同。概括的说,董事会大致有四种类型,即审查或监管型董事会、政策型董事会、管理或行政型董事会和特殊利益代表型董事会。而在纯粹式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更倾向于前两种类型。“创立基金”法案(The Founding Grant)作为斯坦福大学章程的最早雏形,其后经过修订形成《创立基金及修订、立法和法令》(The Founding Grant with Amendments, Legislation, and Court Decrees),该文件作为斯坦福大学章程之一,规定了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拥有权力处置大学所有资产,指导学校的建立,以及规划大学的目标和管理。其后这一章程又被《董事会章程》(By-laws of the Board of Trustees)取代,后者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性质、宗旨和权力,董事的法定人数,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董事继任者的委派方式等。[1]
  根据斯坦福大学建立批准书及其修订本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管理资金投入,制定年度预算,决定大学的运作和控制政策。董事会拥有法律和一系列政策决议所授予的各种权力,并可以依此开展工作。斯坦福大学董事会的规模符合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规模较大的这一规律,它共由包括校长在内的38人组成,其中由校友会根据相关规定选举产生8人,且各有四名 35岁以上和35岁以下委员。董事会所有成员的一届任期为五年,通常能够连任两届(按校友会规定产生的只能任期一届)。大学董事会官员由一名主席、一名或数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组成,一年选举一次,任期从7月1日开始。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大学的捐赠及所有财产,厘定大学的办学目标与发展方向,任命大学校长,赋予大学校长和教师权力以及大学校长和教师在授权范围内应履行的基本职责。[2]
  《董事会章程》虽然规定了斯坦福大学最高权力及决策机构是董事会,但是董事会并没有成为权力的集中点。斯坦福大学董事会有权将自身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而实际上董事会也很好地使用了这一权力。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将自身运营大学的部分权力委托给校长,将大学学术事务的部分权力委托给教职工。董事会仅保留了接受和审批报告、引导和关心学校长期发展、监督大学运营的权力。大学内部具体事务的决策、执行等都由校长、学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操作,这样一来,董事会并不是大学内部权力的焦点,大学权力被分散给校长、学术委员会等治理主体,大学治理结构的各部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运作。
  (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大学内部治理决策及执行的关键人物,其往往在大学治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校长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其作用更是不容小觑。尤其在纯粹式治理结构中,大学的权力处于纵向的轴线上,而校长作为该轴线上的核心,直接向上对董事会负责,副校长、教务长等直接或间接地向校长报告。斯坦福大学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必须任命校长,并赋予校长以下权力:校长有权规定教授和教师的职责;校长有权规定并实施学习课程和教学方式;校长负责所有系的管理;校长负责大学财政和商业事务的管理,负责运营大学实体;校长负责准备大学年度运作预算和其他年度预算,向董事会提交预算报告并接受监督;校长对校园安全负责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校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可任命教务长(Provost)及分管各项事务的副校长(Vice President)或CEO,并制定这些高级管理者的权力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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