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与行业劳动报酬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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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基尼系数呈回落趋势,但数值仍然偏高,如何继续改善中国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分配差异,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城乡居民之间、城镇居民内部、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间以及不同地区间各种收入的动态和静态比较,指出通过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扩大非农产业就业是当前中国改善居民收入和分配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劳动报酬;民营经济
  作者简介:李心愉,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从事宏观经济理论研究;蔡志洲,男,北京大学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与统计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058-10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而改善居民家庭的收入以及分配差异,全面提高全体人民整体的生活水平,是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国民经济核算与居民收支调查的数据的分析,对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特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改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基尼系数
  在世界各国,基尼系数是用来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通常使用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从表1中可以看到,2004—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经历了一个首先上升然后下降的过程。2004—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上升的,在2008年到达最高值0.4911;2009年以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开始不断下降,2015年下降到0.462。这一趋势性变化,和前面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的变化是一致的,即在2008年前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分配差异不断扩大的现象出现了扭转。正是在那一时间的前后,我国在经济总量上超过了日本2,人均国民总收入由下中等收入跨入上中等收入的行列1。显然,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扭转,是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关联的。当我们从低收入水平开始起步实现加速经济增长时,我们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由此可能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当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我们的政策就开始调整,更加强调“共同富裕”。这种政策上的调整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居民家庭的收入差異也大多经历了首先是不断扩大然后再逐渐缩小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著名的库兹涅茨曲线所揭示的就是这样的统计规律。但在我们国家,由于政府政策的积极推动(如调节各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一进程被加快了。从变化程度上看,中国的基尼系数在7年间下降了约0.03,居民收入分配差异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如果按照这个速度,那么在2020年前后,我们国家的基尼系数将会下降到0.43左右,虽然和人们常说的0.40的警戒线水平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从发展趋势看,我们与这个标准之间的差距不是在扩大而是在不断缩小。
  二、从资金流量表看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
  表2列出的是根据资金流量表总结的2013年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居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构成以及各个项目的占比。表中第1项“增加值”为个体经济当年所创造的增加值,扣除掉第2项他们对雇员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再扣除对政府支付的生产税净额,就是第4项居民部门的个体经济的纯收入,占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1.4%。而他们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在这里被扣除后,在被包括进第7项中,反映为居民部门由本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所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83.7%。在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中,还要扣除掉对其他部门支付的财产支出,如为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后而支付的利息等;与此同时,居民家庭还从其他部门获得财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收入、投资企业的分红收入等;这一部分收入较过去有比较大的增加,但是从其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看仍然不大,目前只有6.1%,如果从净收入的角度看,只占4%。这三部分构成了居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这说明在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是主体,个体经营收入的比重开始增加,而财产收入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大。这说明私营企业家在其所有的企业取得收益后,更愿意将收益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存在一些家庭支出列入企业成本的现象),而不是进行分配成为居民家庭也就是住户部门的收入,这就出现民营企业在迅速发展后,他们的财产收入(这里主要指的是红利收入)在居民部门却没有显著增加的现象。初次分配收入还在经过再分配,除了个别居民家庭之间的经常收支外,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社会保险的缴款等)和经常转移支出(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对困难群体的补助等)。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一部分的收支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这说明政府在再分配领域中的经常转移收支,对平抑居民收入差别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表3中,我们分别列出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名义指数(包括价格变动因素)和实际指数(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从公布数据的时点上看,这些数据往往能够当年公布,所以在这一节中,我们使用的是2000—2014年的时间序列,个别地方使用了2015年的数据。从总体上看,在2000—2014年期间,由于我国的经济增长(人均GDP年均实际增长9.2%),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这说明经济增长是改善人民收入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增长,那么居民家庭收入是不可能在整体上得到改善的。在2004—2013年期间,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但近年来这一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从变化过程上看,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开始是不断扩大的,到达一定点后又逐渐缩小。从表3中可以看到,从2004—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比(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是上升的,但上升的幅度已经放慢(2000年是2.79倍),2007—2009年间徘徊了三年,从2009年之后开始逐年下降,2013年已经回落到3倍(2014年回落到3倍以下)。与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自2004—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和名义增长率,都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2008年后却发生了逆转,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城镇居民,从而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缩小。这一期间,也是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全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又重新提高的时期,这说明改善农村居民的收入对于改善整体的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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