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GB2762—2012中涉及茶叶、代用茶的指标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31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2012年11月13日,卫生部正式发出通告,颁布了期盼已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GB2762-2012),此标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下边我将着重解释新标准对茶叶相关产品的影响。
  1.法律效力最高。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2762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污染物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其保持一致。
  2.明确了食品污染物的概念。是指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GB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3.增加了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食品)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茶叶无更小分类,很好理解)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茶叶均为可食部分)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茶叶不涉及折算)
  4.细化了食品分类。
  新标准更加细化了食品分类,共计22大类,若干小类,以附录A的形式体现出来,此分类仅适用于本标准。茶叶属于其他类,同属于此类别的还有干菊花、苦丁茶。
  5.稀土指标依旧按原GB 2762—2005执行。
  我国是稀土生产大国,也是使用大国,有的地方将稀土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少量稀土有利于植物生长,但是大量使用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因此稀土指标一直受各界人士高度关注,该项指标不仅与茶叶行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更与农业环境、食品安全的长远发展密切相关。取消和保留两派意,见一直相持不下,最终为审慎处置稀土限量问题,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暂不取消现行标准中稀土限量指标,稀土限量继续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执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稀土限量指标为17种元素的总和【元素周期表中镧系、锕系、钇(Y)和钪(Sc)】,由于钷元素属于人造放射性元素,不在检测之列,所以现在稀土限量指标一般指16种稀土元素氧化物之和。
  6.铅限量指标不变,增加了干菊花、苦丁茶两类。
  针对茶叶产品,铅的限量指标不变,依旧为5.0mg/kg。值得注意的是,铅的限量指标分类中增加了“干菊花”和“苦丁茶”,这是新的变化。“干菊花”只描述了状态及属性,应包括目前市场上所有的干态饮用菊花,如贡菊、杭白菊、滁菊、胎菊、皇菊等。原有的涉及饮用菊花的产品标准很多,如《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GB/T 18862-2008)、《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GB/T 20353-2006)、NY 5119-2004 饮用菊花等,其中国家标准(GB)均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只能适用于特定地点的特定种类,如果是其他产地的菊花或者新出品种,其限量指标则无据可靠,只能参照执行。新标准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在现有的标准限量基础上,制定出干菊花的铅限量指标为5.0mg/kg,这个标准也是企业制定标准的重要依据。另外新标准对苦丁茶中的铅也提出了限量要求:2.0 mg/kg。苦丁茶种属较多,有的种属用于保健食品,不允许作为普通食品食用。现被卫生部批复使用可作为普通食品的为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目前普遍认为是小叶苦丁茶)需执行此标准,原有的涉及此类产品的地标、行标、国标等的铅限量指标均应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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