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环境税开征现状【浅议我国环境税的开征】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开征环境保护税是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法。发达国家实施环境税制,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环境税的理论分析,并针对设立环境税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收;征税;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1-0061-2
  
  环境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过,而我国到现在才集中出现这些环境问题,进入了环境问题的关键时期。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不仅起步比较晚,而且涉及的税收种类也比较少,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增值税这五种税收,并且其中的缺陷也很多。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
  
  一、我国设立环境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微观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例如污染者破坏环境的行为,这种破坏环境的行为,污染者并不需要付费,这就是外部不经济。工厂的污染成没有成为产品的生产成本,仅仅是一种社会成本。这就会导致污染物的排放过度,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社会成本也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从而实现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不利的外部影响就是“负外部性”,反之,就是“正外部性”。这个理论对污染课税提供了数量上的依据。在消费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外部性,只是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的特点,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税收手段来调节,使消费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
  外部性理论认为,政府应该以税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的生产成本,将外在的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就可以降低边际利润,减少污染性生产量,控制污染行为。
  
  (二)“自然资本”理论
  自然资本理论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天然生成的公共产品,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这样就会导致人们滥用资源,从而造成环境恶化。而环境污染出现后,又很少有人对此负责任。事实上,自然生成的环境和资源,是自然资本向社会提供的它所特有的环境和资源服务。这种资源的提供,也应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把这些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使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得以提高,边际利润有所降低,从而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对减少污染的技术的开发,从而朝着环境污染少的方向发展,进而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经营。
  
  二、我国设立环境税所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税税率难以确定
  实施环境税的关键在于解决开征环境税的有关技术。征收环境税必须具备较强的可行性技术,这是因为环境税的征收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的。从环保角度看,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就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的损害。一种污染对环境的损害是纷繁复杂的,这种损害的明确定义和精确度本身就是问题,这就使得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估算比较困难。而且依据目前我国的技术情况,要准确地估算出边际损害是相当困难的,而要找到正确的税率更是难上加难。对于这种现状,只能采取估计的税率,通过实践,找到最适合的环境税率,并在应用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现行税制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我国的税制还没有专门用来保护环境的税种,而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也屈指可数,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增值税等税收。这些税种的设计并不完善,在保护环境的方面,效果并不明显。我国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而环境状况却越来越严峻,这些税收措施的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也就是环境税。而这些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不仅限制了税收收入来源,还弱化了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立法进程的滞后
  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也是相当重视,并采取了很多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从实践上来看,由于立法的滞后,这些环境管理手段对缓解我国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环境压力还是有些力不从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四)环境税执行机构尚需确定
  征收环境税就必须要有一个执行机构来行使征收权力。而现在,税收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来收取。显然,环境税由哪个部门来征收还需要仔细研究确定,这也是环境税能否及时、足额征收的保障条件。
  
  三、我国设立环境税的对策和建议
  
  (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适合税率
  环境税税率直接影响到环境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力度,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最恰当的税率应该取决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或私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之差。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准确地计量一个最佳税率也是比较困难的。我国在制定环境税税率时,应注意实行差别税率和税率不能固定不变的原则。
  
  (二)加强税收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征收环境税在理论上有三种可能:一是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征收;二是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三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税进行征收。但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任务和目标是有所不同的,环保部门更加注重环境效果的改善,而税务部门更加注重税收收入的提高。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环境税征管的分工协作,并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只能用于环境保护。环境税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因此由税务部门委托环保部门代为征收是必要和可行的。
  
  (三)完善现有税制,开征新税种
  针对我国现行税制的不完善,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各种税种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环境保护体系就显得格外有必要。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现行的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开征新的环境税主要适用于在生产、消费或处理时造成污染的产品。经合组织大多国家都采取了这种措施,对排放进行征税或对产品进行征税,引进了很多以产品为课税对象的环境税。主要是针对包装材料、化肥农药、电池、化学物质、润滑油等,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税收主要是为了解决特殊环境方面的问题。
  
  (四)完善环保立法保障
  完善环境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保护新秩序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并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注意与国际环境税收的接轨
  我们综合实施环境税应该与国际环境税收相结合,否则就会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对此,设置环境税的时候要在WTO规则的指导下注意跟贸易规则相一致,减少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问题的协商和谈判,增强我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和对策的研究,管理和组织协调国际环境公约履行活动,维护国家权益,加强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制定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同联合国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争取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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