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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今年两会期间,博士后论文造假、院士涉嫌“抄袭剽窃”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中国民众对学术界的“信任危机”。两会一结束,教育部立即就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进行研讨。教育部部长周济表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
  其实,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并非中国所独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它们监管学术腐败的经验教训可对我们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处置学术不端行为决不手软
  
  期刊设置重重“关卡”
  近几年来,美国曾发生过多起学术不端行为。不过,与一些国家的研究机构处置此事遮遮掩掩相比,美国相关机构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前监管以及事后处罚上,基本做到了决不护短、决不手软,尽管尚无法完全遏制类似行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正义。
  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知名科学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期刊实际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要关口。
  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的文章一般都要经过几道“关卡”才能与公众见面。以权威的《科学》杂志为例,《科学》杂志有一个专门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他们负责审定提交到《科学》杂志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的审查,然后由外部专家进行匿名评议。
  此外,对“高风险”论文,《科学》杂志的审查工作异常谨慎严格。所谓“高风险”论文是指那些可能与人们的直觉相悖的科学发现,以及有可能引起媒体或政界强烈关注的、具有轰动效应的研究成果。“高风险”论文提交后,除常规审查外,还应额外再接受一层审核,如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更全面的论文原始数据等。
  
  机构直面外界质疑
  不过,再严密的审查工作也不可能完全封堵住所有造假者,一些造假成果最终仍会被刊登,只是事后才被发现数据或结果有假。此时,美国相关机构处理造假者决不姑息手软。2002年的舍恩事件最具有代表性,被认为是当代科学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
  亨德里克?舍恩1970年生于德国,1998年正式加盟贝尔实验室后,先后与其他20多位研究人员合作,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一口气在几家全球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而且涉及的都是超导、分子电路和分子晶体等前沿领域,其中一些研究还被认为是突破性的。舍恩的成果产出率和重要程度,都远远超出大多数同龄科学家,被认为迟早会得诺贝尔奖。
  但其他科学家随后进行的研究,却无法重复舍恩的实验结果。尤其令科学界怀疑的是,舍恩的很多论文虽然描述了一系列不同设备的实验,但部分数据看上去却一模一样,而这种数据本应是随机的。在接到有关投诉后,贝尔实验室2002年5月邀请5名外界科学家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鉴于此,贝尔实验室将其开除。
  
  调查取证有细致对策
  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按规定,一经认定从事了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直到“刑满释放”,造假者的大名才会在网站上消失。
  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进入2009年,研究诚信办公室已经发现了四起学术不端行为。这也说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并非朝夕之事,受利益驱动,总有人铤而走险,因此,一方面要在科研工作者当中加强道德自律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更严厉的处罚,提高他们的风险预期。(任海军)
  
  瑞典:筹建统一权力机构督查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造假现象,瑞典的处置机制却仍未能进行相应的调整,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据瑞典政府下设的瑞典研究委员会介绍,瑞典全国一直没有一个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威机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置标准。瑞典研究委员会2002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处置学术造假问题。但这个小组仅根据各高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调查,不作任何处罚决定,而且也不接受个人的调查要求或投诉。在成立后的6年多里,这个专家小组仅处理过8起学术造假案件,可见其作用之有限。为此,瑞典研究委员会去年年中决定撤销这个专家小组。目前,瑞典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各高校手中,各校处置的尺度也因校而异,有松有紧,惩罚的力度也相差较大。
  近两年来,瑞典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呼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处置的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瑞典政府已对学术界的呼吁和建议作出响应。教育和科研大臣拉斯?雷荣博里2008年10月在向瑞典议会提交的议案中宣布,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随后,他还指示瑞典研究委员会在这个机构正式成立之前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吴平)
  
  法国:营造严谨治学氛围
  
  1998年,一向平静的法国科学界掀起了层层波澜,人们都在议论着“贝尔纳?比安”这个名字。他是一名比利时生物学家,1992年被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任命为雷恩实验室的负责人,开始对“肥胖基因”进行研究。
  不过到了1997年,他团队中的两名研究人员突然找到当时雷恩第一大学的校长,称比安强迫他们伪造实验数据。一时间,有关比安学术造假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但当事人却对这些指控全部予以否认。此后,健康与医学研究所随后进行的调查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有人认为,该机构调查速度过慢,负责人有意包庇比安……
  虽然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而且比安后来也离开法国前往了美国,但它却带给了法国人不小的震动,使得很多人开始关注起这个科学领域的毒瘤――学术造假。
  事实上,法国至今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各研究单位除了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也只能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比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他们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记者曾经接触过一些法国科研人员,他们大都认为,目前学术上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的科研单位的学术氛围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在学术上进行欺诈,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不过这样也带来了学术发展缓慢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实,学术腐败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名誉、地位和金钱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杜绝学术造假就需要彻底铲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营造严谨治学的社会氛围,这是任何道德规范或是法律法规都无法代替的。(李学梅)
  (摘自3月12日《参考消息》,作者均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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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规范应有通用标准
  对于抄袭剽窃,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释义。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主要依靠业内人士的经验判断,这些经验通常来自对学术写作规范的理解与把握。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即使是学术写作规范,我国也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通用标准文本。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比如,手册规定:“凡使用他人原话在3个连续词以上,都要使用直接引号,否则即使注明出处,仍视为抄袭”;“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凡从他人作品中得来的材料和观点,都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即为抄袭”。
  上述两本通用手册之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还有自己的手册,如语言文学研究领域有《MU论文写作手册》,心理学领域有《美国心理学会出版手册》等等。这些手册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同时针对本领域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由于我国缺乏类似的通用手册,许多学者对学术写作规范的认知都建立在自身所接收的各方零散信息,很多时候甚至“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作出判断,没有人能一条条一目目说清楚学术写作规范到底有哪些。既然对写作规范不甚了了,下笔时恐怕就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为规避抄袭行为,我国有部分高校针对本校师生制定了校内学术行为规范。此外,科协与中科院也都有自己的学术行为规范。但他们论及学术写作的内容尚不够细致,而且各单位标准也不一致。比如,在“抄多少才算抄袭”这个问题上,有的规定“一篇论文中1/4内容与人雷同,即构成抄袭”;而有的规定“1/3雷同为抄袭”;对于“论文在很大程度上是拼接的,虽均标明了出处,但基本没有自己原创观点”,有的认定为抄袭,有的则认为还不足以构成抄袭,只能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通用标准的缺失,造成了“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也导致在出现争议时难以有效解决。吉林省社科院《社会科学战线》副主编王卓认为,我国有必要出一本类似《芝加哥手册》的学术写作与出版指南,将业内公认的一些原则性学术写作规范落在纸面上,为人们提供有案可查的标准。
  “制定一个规范化的学术手册,既便于学界人士在进行学术写作时有章可循,又便于规避与鉴别不规范学术行为,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东北师大党委书记盛连喜表示,应对学术写作规范做一个明确规定。他同时指出,因学科特点不一,学历层次不同,在制定标准时要有多方面考虑。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先制定一个粗框架的通用标准,再根据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历层次,组织相应专家逐步加以完善,待时机成熟后,将其中可操作性强的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渐减少抄袭者打擦边球的空间。
  “虽然工程浩繁,但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务之急,是要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牵头。”王卓建议,由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教育部,会同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出版机构、学术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编辑与出版人一起来做这件事。(彭冰)
  (摘自3月2日《中国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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