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足而知荣辱【博客也应知荣辱】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博客引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庞大的网络土壤中得到迅猛的发展,在博客得到普及的同时,其问题也不断显现。博客中出现的很多消极的,负面的,不负责任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博客的发展急需得到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应成为博客的规范标准。通过自律和他律的有效结合,使博客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规范和标准,对中国的博客和网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博客 社会主义荣辱观《博客公约》 社会责任
  
  自博客引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庞大的网络土壤中得到迅猛的发展,据CNNIC《2007年中国博客市场调查报告》截至2007年11月底中国博客作者的规模已达到4698.2万人,其中活跃博客作者数为1691.3万人;且博客空间规模有7282.2,即每位博客作者平均拥有1.55个博客空间,其中活跃博客用户的有效空间数为2875.3万个。(1)博客空间,是私有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结合,是博客作者展示自己见闻,表达自身感受,发表自己评论的平台。博客的进入门槛极底,传播速度也很快,在博客得到普及的同时,其问题也不断显现,博客中出现了很多消极的,负面的,不负责任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博客的发展急需得到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应成为博客的规范标准。以下将就其必要性和方法两方面,分析博客也应知荣辱的问题。
  
  一、博客知荣辱的必要性
  
  2001年9月28日《圣何塞水星报》专栏作家丹?吉尔默在自己的博客上提出“新闻媒体3.省略用英文撰写了一篇名为“Sex and Shanghai”的博客文章,内容是在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玩弄多位中国女学生的经历。其后2006年8月25日,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心理学教授张结海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一篇文章《网络追逐流氓老外大行动》。此事引起中外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但事后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套中套的恶作剧,写博客的两个中国人和两个外国人,其目的是为了测试中国网民的反应;而张结海教授发表追讨文章的目的竟是为测试公众心理。(3)博客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经传统媒体转载报道传播后,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既影响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和谐氛围,也造成了公众对媒体的进一步不信任。博客向博客新闻发展的趋势,更加强了博客内容真实性的重要性。博客应对社会负起责任,博客作者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但其动机和出发点必须是真实的,对社会无害的。博客中也不应存在造假现象。
  其二,是博客内容的不当。部分博客内容存在过于低俗,过于娱乐化,甚至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现象。这些博客作者为获取高点击率,满足自私的欲望,而在博客中发布煽动性的,负面的,消极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如木子美在网络上发表的性爱博客,其色情的内容的传播就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纯粹为了自娱与娱乐其他低俗的读者,而摒弃了对社会道德和对人性的正面的深入的思考。美国社会批评家在其作品 《娱乐至死》的第十一章《赫胥黎的警告》中说过:赫胥黎试图在《美丽的世界》中告诉我们,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用笑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4)因为思想上的倦怠,人会沦入相应的无思想状态,思想上的倦怠不但会阻止人运用理性本能,还会扩展到一切公众讨论中去。(5)博客内容的不当与低俗,降低了公众对社会信息的认识水平,其广泛传播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动摇公众的社会道德评叛标准和社会价值体系。社会责任理论承认传媒具有娱乐的功能,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即这种娱乐必须是“好的”娱乐。(6)博客的作者应认识到其文章须有正确社会导向的责任。
  
  二、使博客知荣辱的方法
  
  要引导博客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标准,需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1、自律
  博客作者应从自在、自为状态转向自觉状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记者”身份和博客内容所含有的新闻性。博客作者并非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存在于社会网络中,对社会应负有责任,表达自由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受到应为人知的真实冤情的刺激,而发表了不计后果的或煽动性的言论,他已经利用他的自由来破坏他的自由。(7)自由的权利是基于社会责任的,博客作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对公民进行长期的媒体素质和媒体意识教育,需政府和各自律组织进行长期正确的引导。
  博客自律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求责任明晰。博客作者仅仅认识到博客内容要对社会负责并不够,还需要认识到是谁应对社会负责。这就牵涉到博客的产权问题,如果责任不明晰,出现了问题就无法追究责任,而会造成推卸责任的情况,到底是博客作者负责,是博客运营商负责还是博客转载者负责?只有明晰了责任,也就是明晰了什么才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才能够对自己的东西进行自律。
  《博客公约》就是博客自律的一个很好的例子。2006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以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原则。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易、腾讯、MSN中国等14家知名博客服务提供商共同签署了《博客公约》。(8)博客自律在中国开始起步,博客空间需要网络公民共同净化,但毕竟自律性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还需与他律结合进行。
  2、他律
  他律在这里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自律者同时也是律他者和他律者。博客作者首先对自己的博客内容要有自律意识;同时也应监督其他博客,对其他博客内容有律他意识,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内容即时揭发、举报并加以摒弃;而且作为他律者,应接受他人的监督,对他人提出的自己的过失应即时在博客中加以纠正或删除。
  第二个层面是,政府机构应尽快制定合理的法规法律,以规范网络博客。在制定法规时应广泛征求博客作者的意见,才能做到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从经验上讲,法律的源头在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所达成的共识”。立法的同时,政府也应设立执行委员会谴责和揭露媒体的某些值得怀疑的做法;调查公众的投诉,如果问题属实则令媒体加以纠正,如果不属实也要对公众予以答复。
  通过自律和他律的有效结合,使博客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规范和标准,对中国博客和网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1)CNNIC《2007年中国博客市场调查报告》http://省略ci.省略/content/200814/news_14319.shtml
  (2)吴玉兰,《作为个人媒体崛起的新闻博客:发展、传播优势及思考》 《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媒体传播》主编 张国良 副主编 姚君喜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年6月版 P263
  (3)田智辉著,《新媒体传播――基于用户制作内容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 P226
  (4)[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译, 《娱乐至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版 P211
  (5)(6)[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 戴鑫译,展江校,《传媒的四种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7)[美]新闻自由委员会 展江、王征、王涛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P71
  (8)田智辉著,《新媒体传播――基于用户制作内容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 P242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本科生)
  责任编辑:周蕾 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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