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初探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尽管隐性采访在学界备受争议,但作为采访手段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广泛运用。本文从隐性采访的含义、存在的必要性、现状以及前景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隐性采访 职业道德 自律
  
  要探讨隐性采访首先要明确隐性采访的定义。隐性采访在业界虽然早已出现,但是,学界关于隐性采访的定义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蓝鸿文认为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采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之为“秘密采访”或“暗访”。①
  杨立新认为:“隐性采访,在新闻界通用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思的采访。②笔者认为杨立新的观点更为全面,即隐性采访是隐瞒记者身份,或者公开记者身份却隐瞒记者采访意图的采访。
   在明确了隐性采访的定义及特征之后,还要明确隐性采访的适用对象。因为隐性采访毕竟是非常规手段,不可以普及化,不然会产生媒体公信力下降、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觉得,对隐性采访的对象作准确的划分是很困难的,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事关公共利益而通过正常的显性采访难以达到效果时,可适当采用隐性采访。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体制下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的矛盾需要其他途径去化解。由于各个因素差异明显,所以就必须借助各种力量把他们有机组合起来,而新闻就是这些协调力量中的独特力量。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不一定非要隐性采访来实现,但隐性采访的事实却多为舆论监督。在目前情况下,舆论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所以舆论监督可以说步履为艰,显性采访几乎是不可能。同时一些地方领导出于“地方保护”思想,也会本能地拒绝阻碍记者的曝光,这样记者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选择隐性采访。
  其实,隐性采访是媒体一定程度上担负社会责任的体现。喻国明阐述了媒体远离社会现实的危害,认为商业化的媒体操作将导致传媒的传播重心远离对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关注,媒体会不触及社会发展的“敏感”问题,而转移人们对社会主流问题的关注。
  二、隐性采访需要制度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隐性采访最主要的还是要制度来保障。
  首先,我们的媒体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制度来规范隐性采访,严格限制哪些是可以用隐性采访的,哪些是不可以用隐性采访的,记者采访既有章可循,也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媒体内部也应有相应的制度,明确说明什么情况可以进行隐性采访,以及媒体对隐性采访出现问题后具体的解决办法。
  此外,隐性采访运用的效果如何与记者的意识、技巧有关。记者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为新闻献身的精神。因为隐性采访不同于显性采访,往往有一定的危险性,有时甚至危及生命。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隐性采访所收到的效果与媒体领导的意识有很大关系。有些媒体领导出于某些原因,并不鼓励记者去搞什么隐性采访。有的是出于“稳定”的考虑,担心这样的东西往往会给媒体惹来麻烦;有的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凡是关于广告大户的负面新闻一律不发等。
  三、隐性采访与个人权利间的平衡
  记者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发布活动,但是,隐性采访势必要损害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平衡个体伤害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判断隐性采访手段的必要性,需要确立一个原则,即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采用隐性采访的前提和目的,避免采访无端地侵犯公民隐私。
  顾理平在《隐性采访论》中,对此做出以下解释:当隐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应该较多考虑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保护,社会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每个人利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笔者认为,以上情况就排除了那些为获取受众眼球而哗众取宠,通过“暗访”获取明星绯闻的行为。
  四、隐性采访应慎行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作为我国公民的新闻工作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言论自由,从而引申出采访自由和新闻自由。此外,舆论监督也是新闻媒体的一大社会功能,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形式。在采访自由和舆论监督作用的要求下,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手段,是应当受到《宪法》和其它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记者的言行,保障记者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更多的需要道德约束。
  另外,《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虽经两次修订,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始终保留着:“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说明在我国还是不提倡隐性采访的,最起码应该是有所约束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应当慎用。第一,隐性采访不能作为获取新闻事实的常规手段,可以作为显性采访的有益补充;第二,记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隐性采访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第三,媒体领导和记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第四,完善相关法规,以此来约束隐性采访行为,保护记者的权利;第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隐性采访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蓝鸿:《新闻采访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77
  ②杨立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 《中国记者》,2000(2)
  (作者单位:淮北日报社记者部)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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