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真实性在新闻侵权抗辩中的作用:商标侵权抗辩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信息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一时间,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本文将从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的角度,分析“清华博士杀人案”报道侵权的始末,从而总结新闻工作者应该注意的方面,以减少甚至远离新闻报道侵权事件。
  【关键词】真实 “清华博士”侵权 名誉权
  
  在现代生活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屡见不鲜,甚至有很多都对簿公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胜诉的往往是被报道的一方,这让新闻报道者在很多时候对有新闻价值的事情望而却步。其实,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只要新闻报道者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法律还是会给予公正的裁判的。而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诸多抗辩事由中,真实性是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将以“清华博士杀人案”为例,分析真实性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中的重要作用。
  新闻真实的具体内涵
  在新闻工作中,我们时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法律界,“真实是评判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其实,从广义上讲,所谓的真实,就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意思。
  但是,新闻真实和法律上所讲的事实真实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新闻真实是以新闻的六要素为依托的,只要所报道的内容是经过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的,都可以称得上是新闻真实。但是,要作为法律依据的事实真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广义上的法律真实,就是指依照法律上的证据来查清和证明的事实。而狭义上的法律真实,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在事实暂时无法查清或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法定的程序,依照非明显的事实来对案件所作的合理推断。①
  具体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两者所指的范围不同,新闻真实所指的只是局限于客观存在的具体真实或者已经存在的法律真实,而法律真实还包含案件发生以后的最后结论。第二,二者的涵义不同,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是相对于虚假而言的,但是在法律真实中,既要要求所有作为证据的一切都要客观真实,还包括审判的过程和得出的结论都要真实。
  但是,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它们所依托的都是客观真实,只是“新闻报道中的每个事实必须完全符合实际,而一系列报道又必须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②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多是在某些情况下,新闻为了追求时效性,把当时的情况报道出来,而随着司法程序的一步步进行,新的事实被认定,这可能就和当初的新闻报道有所出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基本问题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只要在新闻报道所写的内容符合当时的基本事实,就不被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清华博士”杀人案侵权案件的始末
  2005年2月4日,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生董秀海因老家建房问题与邻居马开亮发生了纠纷并恶化为群殴事件,纠缠中马开亮重伤致死。当日,董某兄弟四人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地的记者毛某、金某在证实了董某已被刑事拘留后,发了报道《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清华博士卷入缙云山村命案》,基本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案件所处特定阶段的进展情况,文中使用了“博士杀人缘于邻里纠纷”等小标题。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程序,2007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董秀海未被公诉方作为被告提起公诉,因此不涉及刑事责任,但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排除了“博士杀人”的嫌疑。于是2007年4月4日,董秀海诉某报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在这份报纸上最早出现了“博士杀人”的说法。董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样的报道对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构成了名誉侵害。董秀海还特别提出:该报道对清华大学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报道主要内容基本属实,报社主观上没有恶意诋毁、侮辱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使用“博士杀人”一词不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判决报社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侵权案件的详细分析
  对这个案件是否侵权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因为一开始的事实的确是大家都认为是董秀海杀了人,而且当时被他被法院拘留也是事实。因为一开始的事实表明,董某参与了杀人,但后来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其没有杀人,而此前的报道却告诉读者博士杀了人。文章是否属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这还得从时间上去考察。涉案文章刊登的时间是在案发之初,当时采访所知的事实很简单:命案确有其事;董某确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并非记者杜撰;还有,记者采访有关的办案单位,了解到董某已作了有罪的供述,即自己动手打了死者马某。而且,董某的哥哥郑某的供述证实,董某说过“谁来撬就敲掉谁”的话。虽然,报社的记者是利用了董秀海是清华大学博士来吸引受众的眼球,但这也是事实,只不过是被侧重报道而已,这不能算构成诽谤。因为“诽谤就是因过错捏造并传播某些虚假的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③。显然,报纸的报道行为与诽谤的界定本身是不相符的。
  新闻不等同于司法审判,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作出结论。新闻的特点,要求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报道在某个阶段是真实的,也不等于后面的阶段不予关注,我们需要对事件的整个过程给予关注和报道。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以便及时更正信息,也便于给受众一个完整和客观的交代。而且,就算是新闻报道本身给董秀海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或负面影响,“在过错要件上,应当以‘故意伤害’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而且对于一般过失应当宽容。”④这是对新闻报道行为最起码的认可,也是给予新闻报道者舆论监督的权利,让他们在遇到应该报道的事件的时候不至于畏首畏尾。
  我国法律确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是客观真实。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尤其是法官提出法律真实这个概念。他们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而这一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尚且可能和客观实际不吻合,何况记者乎?
  当然,一个又一个的侵权案例告诉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也应该具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应该从工作的各个方面加以注意,尽量防止新闻报道侵害他人誉权的事情发生。
  侵权案件给新闻工作带来的启示
  “加强舆论监督,适度而准确地采写批评报道是党和人民给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净化社会环境,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有力推进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⑤因此,新闻工作既要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又要注意防范新闻报道侵权事件的发生。为尽量减少甚至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工作者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无论发出什么样的报道都要在力求宏观真实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微观真实。记者应做到:“新闻作品的内容基本真实,而言辞也基本准确,没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⑥作为一个合格的传媒人,不仅要学会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受众负责。
  第二,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这不仅有助于工作中对事件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当然,更要了解新闻报道侵权的有关法律常识。无论是被报道者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报道者都应该仔细权衡和考虑,只有保障了别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还应该引起新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的就是,“新闻报道不能报道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禁止报道的内容,如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一律不能原文刊登;对依据这些非公开的法律文件采写的新闻报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也不能发表;在新闻报道中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⑧
  第三,新闻工作者要增强防范意识。新闻工作者在遇到侵权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新闻工作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远离新闻报道侵权事件,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肯定是第一位的。当然,在新闻报道中是有一些技巧可循的,例如,在新闻采写时要注意引用第三者的话、多采访知情人士、在写作中注意措辞的严谨等等。
  综上所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有一些差别,但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清华博士杀人案”这一侵权事件告诉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清晰地知道二者的具体内涵的范围,从自身和实际工作中真正去重视新闻侵权的可能性,从而正确地区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叶自强,《论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N].《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3日第003版
  ②刘建明:《宏观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1,49
  ③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47
  ④孙旭培,林爱?,《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J].《新闻大学》,2002
  ⑤司成秀,《新闻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名誉侵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2)
  ⑥李成连,《新闻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J].《新闻与法制》,2004(2)
  ⑦《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9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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