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禁令”逐渐淡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有多少“禁令”可以搞怪      无论我们居住在哪个城市,无论我们从事何种职业,无论我们接受的是怎样的教育,无论我们处在社会的哪个阶层,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生活在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禁令中,但有许多“禁令”,总让我们“觉得怪怪的”,但又让你我都无法逃脱。
  如果你是一名小学生,可能会有禁令禁止你戴红领巾。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第二实验小学就把学生分为两部分,能达到少先队员条件的戴红领巾,学习不好、综合素质不高等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许戴红领巾,只能戴“绿领巾”。
  如果你是一名中学生,可能会有遭遇“禁尿令”,禁止你晚自习期间上厕所,禁止你晚上熄灯后上厕所,禁止你考场上上厕所。
  如果你中学没读完就辍学。可能会有“禁令”不许你结婚。福建省平和县就规定。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时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好吧,既然这样,你选择继续读书。你顺利地中学毕业并考上了大学。然而此时的你仍然面临众多“禁令”。你可能会被禁止去别的宿舍楼串门,中国人民大学就有“A公寓楼的学生不准进入B公寓楼等任何非自己所在的公寓”的规定;你可能会被禁止上点评老师网点评学校和老师,建立国内第一家大学生点评大学老师的网站“点评老师网”的北京某高校就有内部规定,学生不准上该网站点评该校老师,以免影响该校声誉和招生情况:你可能会被禁止参加期末考试,甘肃联合大学就有规定,不交清学费不得参加期末考试;你可能会被禁止和恋人有“亲密接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学校明文规定,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者给予处分。
  现在,你大学毕业了,走上了工作岗位。也许。你成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然而,你别以为你可以就此逃离“禁令”。你可能会被“严禁奸淫猥亵女学生”,“严禁和异性学生单独接触”,“严禁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等等的本来从一开始就未“开禁”过的“禁令”弄得莫名其妙。
  或者,你成了一名公务员,但你仍会被各种“禁令”包围,会被禁止“在工作日的中午和晚上喝白酒”;被禁止“在任何时间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喝酒”;被禁止留胡须――看来有“胡仙”之称的周总理和有“胡子”之称的王震将军如果仍健在将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公务员;被禁止“在办公室嬉笑”、“在办公桌上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被禁止“用公款打麻将”,如果你是一名男性领导,你会被禁止配女秘书;如果你是一名人民警察,你还会被禁止发福,一旦腰围超过2.7尺,你将面临下岗。
  你不吃“公家饭”了,你从事别的职业。你走进美容美发行业,会有“禁令”要求你不能对肩部以下膝关节以上部位进行按摩:你做护士,会有“禁令”要求你“微笑时必须露出八颗牙齿”:你从事影视、歌唱、舞蹈等工作,会有“禁令”要求你“持证上岗”;你从事新闻工作,会有“禁令”要求你不许使用诸如“美眉”、“恐龙”、“PK”、“粉丝”等网络语言;你做出租车司机,会有“禁令”要求你“载客时不能吃零食和打呵欠”;你开个小店,会有“禁令”要求你一个店只能有一个招牌,店铺玻璃门上就算“转让店面”或“欢迎光临”之类的标语也不准贴,原因是“影响市容”:如果你的店不巧开在兰州市,不巧又是牛肉面馆。你还会遭遇“牛肉面限价令”,要求你大碗牛肉面售价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与大碗差价为0.2元。违规者将“严厉查处”;如果你是在上海生活的外地人,会有“禁令”限制你在上海买房,你想租房。会有“禁令”禁止你和家人以外的人合租:如果你在北京生活却又没有房子,一条“五不租”的禁令将要求你严格遵守生活作息规律,只要是需要上夜班的工作你最好都别干,以免租不到房子睡大街:如果你是在东莞生活的外地人,“禁摩令”将不许你骑摩托车出门。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抢”;如果你在黄冈生活,你骑摩托车出门载人行驶时会被要求携带“全家福”以证明车上坐的是你的亲属,否则将被处罚。目的是为了“严禁摩托车载客”……
  够了,够了,用不着更多的罗列,我们知道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搞怪“禁令”会时常碰到;我们不知道的是。还有多少“禁令”可以“搞怪”?
  
  搞怪“禁令”泛滥的背后
  
  毫不夸张地说,在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我们仍然生活在千奇百怪五花八门的“禁令”里。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政府机构和部门煞费苦心,为我们炮制了无数的禁令,管制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人生的每一个阶段。
  不可否认,许多禁令对维护我们生活的安全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禁令泛滥已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一些“禁令”过多地管制了我们的私人生活,过多地干涉了对我们的自由,侵犯了我们作为一个公民的权益:一些“禁令”违情悖理,荒诞可笑;还有一些“禁令”与国家的法律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
  搞怪“禁令”泛滥反映我们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足。当今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旧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不完善,社会出现了“失范”现象,很多法律条文面临修改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普遍,所以针对性强、便于执行的禁令就不断出现。禁令表面上看是上级对下级或权力部门对公众的强力约束。其实背后反映了我们在公共管理方面已经面临局部失控,需要通过强调最低底线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禁令完全是无奈的应急之举,是权宜之计,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过渡。由于不同的人对法治的认识的不同以至不足与不正,搞怪“禁令”得以顺利诞生也就一点不奇怪了。
  搞怪“禁令”的泛滥反映了一些部门的“懒政”作风。“懒政”的一个最主要表现,就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可以动用一切资源,使用一切手段、乃至侵犯一切个体权利与个人自由,以求一劳永逸。遇到问题,管理者总是最先想到最省事的办法。而不是最合理、最正义的办法。禁令简单明确。执行没有载量余地。它为服从者设定的是义务,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利,所以,实施起来十分省心。于是,遇上需要整治的事由时,颁发禁令就成了管理者的首选。这种用“一刀切”的方法处理纷繁复杂的问题的执政作风,正是典型的“懒政”。为了减少“双抢”犯罪,东莞市在2006年9月1日颁布“禁摩令”,禁止外地摩托车上路。出于减少犯罪的理由就禁止摩托主,其荒谬之处,自不待言,这点道理连古人都明白。三国时候,刘备在川中禁止酿酒,有人因为家里被搜出酿酒工具而被治罪。一天简雍和刘备在街上看见一男一女在走路。简雍对刘备说:“这对男女要淫乱。应该马上抓起来。”刘备问:“你怎么知道呢?”简雍答:“因为他 们有淫乱之器。”刘备大笑。就放了家藏酿酒工具的人。近两千年过去了。某些政府管理者的执政能力甚至不能超越刘备,不能不令人扼腕。
  搞怪“禁令”的泛滥更反映了一些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滥政”或者说“独政”。“滥政”和“独政”的根源,是源远流长的政府家长制管理模式。家长制主义或者说父权主义的特质,就是喜欢秉持一种优势的态度训育众生,什么都管,什么都干涉。什么都用“规范与惩罚”的老把戏处理问题。因为什么都要管,管得细,管得宽,于是就演变成无穷无尽地对公民的行为做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就有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禁令源源不断地出台。如同家长对子女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一般。几乎每一个政府部门都享有不受限制的“立法权”,能够随意地制定出各种稀奇古怪的规章制度即禁令。而其中的大多数规章制度。都增加该部门官员的权力与寻租机会,而且各种法规不明晰,实际解释权在官员手中,规章制度越模糊他们的权力就越大。在家长制管理模式的社会里,“儿女”的权益包含在“家长”的“义务”之中了。一个合格的家长该考虑到子女的方方面面,我都替你考虑到了。你还要求什么?一要求就有了“犯上作乱”的嫌疑,于是“儿女”的权利在温情脉脉中被剥夺了。我们并不怀疑制定禁令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确怀有“想为人民所想。急为人们所急”的良好愿望,然而这种“管你是为你好”的想法正是政府父爱主义逻辑的体现。制定禁令的部门都有这样的心理假设:公众是缺乏理性的,是需要管理的。自己的决策最终会有利于公众的利益并获得公众认同的。然而,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家长制管理模式不仅牺牲了公众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更为现实的是,公众还要承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公众的公民意识如燎原之火,在蓬勃地成长和壮大。可以说这已经是一个公民意识呈井喷状态的时代,人们对自身的权利、自由、独立人格的要求越来越明确,越来越迫切,越来越理直气壮。人们拒绝那些侵入自己私人生活的“禁令”,质疑那些侵犯自己行为自由的“禁令”,反对那些以牺牲民众权利为代价达到某种整治效果的“禁令”。人们甚至用“民间的智慧”,通过戏谑、调侃的言行,来营造一个软化某些“禁令”的氛围,使搞怪“禁令”成为茶余饭后嘲讽的对象。在这样的环境下,有些禁令之威就渐行渐远,有些禁令也就成了挂在墙上的纸老虎了。
  
  治理搞怪“禁令”的三种境界
  
  王国维说,做学问有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西楼,望尽天涯路”:第二种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种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以为,治理泛滥的禁令也有三种境界。
  第一种境界,是规范禁令。颁布禁令的政府机构和部门必须对禁令的出台严格把关,禁令必须遵守起码的一些规则。禁令不能降低标准。法律是最低行为规则,是“下限”,禁令是在法律之上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是“上限”。有些禁令混淆了这种“下限”与“上限”的关系。例如,“海关工作人员不能庇护走私”、“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等“禁令”。用禁令这种并不比法律更有权威和强制力的形式来重复法律的规定,不但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且禁令的惩处措施远不如法律那么严厉。禁令不能侵犯人的合法权利。否则,禁令就成了侵权之令和违法之令。例如,“初中没毕业不准结婚”、“不遵守生活作息规律不准租房”等“禁令”,都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禁令不能违背常理。社会规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都是建立在社会常理基础之上。违背常理的怪禁令,往往建立在荒唐的逻辑之上。例如,“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的禁令,本意是要禁止男女混住的婚外性行为等,但是制定出来的禁令却完全包含了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合住情况。难道这也在禁止之列?
  第二种境界,是以法律敌过禁令。与其轰轰烈烈发布禁令,不如认认真真落实法律。禁令毕竟是权宜之计,应急之法,“禁令治国”有悖于依法治国这二,基本国策。认真落实法律更需要制度的紧密配合。当下我们的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也是影响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因。假如领导干部总是抱着自己任期内不要出大乱子的想法去施政,那么他不可能重视法律的实施。凡有需要整治之事,必然会借助于具有立竿见影效果的“禁令”。假如我们的制度能够驱使领导干部以长远利益为施政指导思想,那么,他就不会迷恋“强心剂”式的禁令。所以,要让法律敌过禁令,需要决策者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多谈些法律。少出些禁令,多在法律如何落实、贯彻上下点功夫:公民需要多些法律意识,勇敢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只知有“禁令”而不知有“法律”,不仅是法制的悲哀,更是国家的悲哀。法律才是保证长治久安的有力武器。
  第三种境界。是消灭禁令,建立和谐的社会管理格局。政府部门每出台一个禁令,几乎都是两种力量起作用的结果。其一是政府部门自身受到的考核压力,如果所管辖的地方出了问题,该部门或者机构将会被“上面”问责,而公众也习惯性地出了问题就追究政府的某种责任,在这两种力的长期作用下,政府觉得“这些事情就是我该管的”。因此不得不不断地推出各种防范性的规定即禁令。
  因此消灭禁令同样需要两方面的力量。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要减少政府的职能。政府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要有所放弃才能有所收获。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要管。要像经济学家张维迎说的一样“像戒毒一样戒掉政府管制”。政府管制过多过细,会影响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窒息公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制约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给公众自治的自由,才能培养出公民自由的能力和自由的责任,才能培养出“积极的公民”。
  另一方面,民众也要努力树立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如果公众一直抱着什么事情都希望政府重视、政府做主、政府背起责任这样的想法,习惯于处处依赖政府,政府管你你恼火,不管你了你又把责任踢给政府,这不是一个主动的、积极的公民应有的态度。公民应该在社会的发展当中,自己承担起责任,形成社会协调和社会自理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靠政府无微不至的规定禁出来的,而是人们在生活当中自己协调出来的一种秩序。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社会管理格局。这种管理格局应该是消除社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增强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自主地服从管理,参与管理,从管理中受益,管理成为良性的互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只有这样。禁令才没有了生存和繁衍的土壤,这是治理禁令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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