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原罪”之争|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一句话搅动了2006年的岁末寒冬。11月17日,在一个公开论坛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在评论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时说:清算民营企业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业绩。   在“问题富豪”不断落马、社会公平呼声日高的大背景下,胡德平掷出这句话,好比把一瓢冷水倒入一锅滚油之中,一时间热油四溅、群情鼎沸。
  近年来,几乎每一个富豪落马,都会引发一场关于民企“原罪”的大论战,并且从最初的道德义理之争,发展到对一些现行施政方针的质疑;因而也从初期的学术草根论战,波及到了朝堂之上。近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一个公开会议上表示,当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失败要给予宽容。“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
  
  何谓原罪
  
  原罪一词来源于圣经,本意是人皆带着无法洗脱的罪孽而生。按照这个词的本义来解释,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解释的: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时下人们所争论正酣的“原罪”当然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咂舌的巨额财富。如利用价格双轨制牟利的“倒爷”,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的金融“大鳄”,“官煤勾结”的黑心矿主,黑白两道的刘涌式“企业家”,赖昌星式官商勾结的走私巨富,以及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
  现在回过头看,“民企原罪说”出现于本世纪初,它的兴起和发展与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官场腐败现象蔓延和风起云涌的“国企改制”浪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近两年民企“风云人物”不断落马、社会公平呼声日高的大背景下,“原罪”一说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接受认可。
  
  有耶无耶
  
  民企“原罪”说一经产生,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有耶无耶,两派人各持一端,针锋相对。
  不少人认为,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地给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戴上“原罪”的帽子。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就是一个高调的反“原”派。2003年9月,他在央视一个节目中公开表态,这种原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民营企业家明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怎么成了原罪分子?这简直是大倒退。
  颇负盛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对“原罪”一说也不以为然。吴认为,应当把凭勤劳、凭努力经营的人和靠权力暴富的人分开。现在很多人把他们混为一谈,一出现一个贪污犯、黑庄,就认为凡是民营企业家就是这样的,这并不合适。
  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德禄认为,民企“原罪”说是一种歧视。事实上,在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也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说他们有“原罪”,而偏偏把矛头指向一直处于夹缝中成长的民营企业呢?这是几十年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定势的延伸,是一种误解和误导。
  相对于“无罪论”的振振有辞,持“有罪论”的群众基础更为深厚,更能引起广泛的共鸣。而此时,矛头所指的民营企业家们大多保持缄默,其态度耐人寻味。作为局内人的自己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日前,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信中首次提出了“原罪”与“犯罪”之间的区别,将民营原罪分为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他认为,上世纪80年代的探索原罪多属于改革界限不清的无知之罪,上个世纪90年代的被动原罪属于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而现在的道德原罪则是延续“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而形成的普遍性问题。由于这封信征集了一线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并且在全国工商联内部经过了讨论,因此可以被视作民营企业家的一次“集体回应”。其核心就是:承认“有罪”,但罪不在己,所以不应被追究。
  
  该不该追究
  
  目前,如何对待民企原罪,有三种基本观点。
  一是大赦派。即承认有原罪,但又认为,当初中国私营企业主是在非常特殊的国情和体制之下起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难以避免,比如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坦陈赖过账、走过私,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曾卖过没有用的软件,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卖过高水分玉米饲料等。因此对待私营企业家要学学古代“大赦天下”的传统做法,在时间上进行“切割”,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认为,在已有的存量问题上纠缠不清、追究历史旧账,容易激起既得利益者的抵抗,而着眼在未来的增量上明晰分配规则,则能够促使未来中国社会经济生活逐步实现“阳光化”。
  二是清算派。主张必须追究原罪。要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来,彻底清算私营资本的合法性。清算派提出,不管是原罪也好,犯罪也罢,只要违反了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不管企业现在的规模有多大,地位有多高,是否进入了世界500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网上有人说,我们需要向俄罗斯学习,严厉打击那些掠夺人民而致富的富豪;我们更需要真正的清算,清算那些借改制掠夺人民财产的人,清算那些推行权贵资本主义的贪官污吏,要把人民的财产夺回来。
  三是折中派。不赞成“一律宽大”,也不赞成彻底清算追究。他们主张“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所谓原则,就是该追究的要追究,大赦要有条件,不应将不同性质的“原罪”混为一谈。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制订总是滞后于现实发展,刻舟求剑式的制度性追溯,与当下的发展形势格格不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企可以借此空间用挑战法律的方式获取灰色甚至是黑色收益。因此应该明确地将“原罪”区分为经济探索过程中的制度性求新原罪,以及突破法律底线的权钱交易原罪,给予截然不同的处置。对于那些利用腐败权力获得的非法资产,比如说商人通过行贿官员“贱买”的国有资产、获得的廉价土地等,就不能以“原罪”赦免为借口来逃避制裁,就应该坚决给予清算追究。
  
  政府的态度
  
  细心人可以发现,当前“原罪”一说只是盛行于民间和学术界,虽在“江湖”上吵得天翻地覆,但并未登上“庙堂”,官方并未正式认可这一提法。
  虽然未经正名,但政府在具体施政中,却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一问题“迎面相对”。但观其处理具体案例的态度,总体上给人以“慈眉善目、宽大为怀”的感觉。特别河北省委2004年出台的一号文件,更被视为“豁免”民企原罪的一道金牌。
  河北省在这个名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文件中,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以内的,也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此文件一出,当时曾招来不少质疑和谩骂。但事实上,这不过是将潜规则显化,将暗地里操作的摆上台面。因为纵观当今现实,真正被追究“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实在少之又少;有个别甚至是被行贿的贪官落马了,行贿的民营企业家仍然能安享富贵。政府态度的暧昧,导致民间的情绪更加激愤。
  在重庆市委书记汪洋的讲话中,虽然没有出现“原罪”一词,但其关于民企“创业初期的‘不规范’”的提法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原罪”的代名词,而其话语中流露出的宽容、慈爱甚至欣赏,引发民间舆论的强烈反弹。
  此前,不论是学者“激言”还是草根的“放炮”,再怎么激烈都只是一场“空战”,并无现实的杀伤力;而主政一方官员的公开表态则不同,它代表决策者的政策意图,代表施政的方向和路径,会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种种具体举措。因此,汪这番话的分量重逾千钧。
  并且,有人特别指出,汪洋要求“宽容”的,并不仅仅是已经成为过去时的“原罪”,更强调现在进行时和未来时的“探索”。如他提出“坚持先发展后规范”,才能“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曾把对待民企比喻为“带孩子”。孩子有两种带法:一种是从小就要教他懂礼貌,守规矩,犯了错误就要打屁股,这样他长大才能成为一个好青年;再一种就是一味纵容溺爱,任由他无法无天,这样长大了以后就可能会进监狱。而汪无疑属于后一种带法。
  对于汪洋的讲话,有媒体尖锐地指出,“这说明他也许并不是真的爱民企,而只是爱自己的政绩;也说明他习惯于人治思维,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能领导想宽容就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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