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主体分工_目前作出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是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从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现实要求入手简要分析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重要性和面临的问题。然后根据人类社会信息交流模式的变化,详细分析数字信息交流模式中各参与主体在数字信息长期保存中需承担的职责,同时对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主体分工进行总结,并提出提高公众数字信息保存意识是分工合作、确保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基础。
  [关键词]数字信息 长期保存 主体分工
  [分类号]G255.7
  
  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人们日益依赖于网络信息进行各种活动。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网络信息的寿命非常之短暂,据资料显示,一个web网页的平均寿命只有44天。在这种趋势下,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开始被图书馆和其他信息系统所关注,由于数字信息具有如对设备的依赖性、本身的复杂性、载体的非直读性、不安全性、不稳定性、数量巨大、增长更新频繁等特性,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对传统的信息保存思路和理论提出了挑战,保存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保存对象、保存主体、保存方法等都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本文主要就数字信息长期保存主体的主体分工来做具体探讨。
  
  2 从数字信息交流的主体看长期保存的主体分工
  
  随着网络平台的出现,人类社会信息交流除了采用传统的方式外,数字信息的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数字信息交流过程是由对象、工具(包括网络交流工具、网络通信平台和终端设备)、内容、中介机构等要素组成。也就是说,在这个数字资源生命链上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信息丢失的现象,所以数字信息保存活动必须贯穿于数字信息交流生命周期的始终。所有在数字信息资源的形成、发布、存储、提供和使用各环节中的参与者都负有保存责任,都属于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主体者。这些责任主体包括:数字信息的生产者、出版发行者、图书馆档案机构(提供服务者)、政府机构、个人以及各种商业性组织和非赢利性团体。在这一责任主体体系中,各主体承担各自相应的保存责任,在数字信息保存活动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2.1生产者和出版商
  数字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出版者对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负有主要责任和最初责任,也只有在其生产的环境中加以保存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这也是维护其长期保存的可靠方式。如果信息在形成伊始就不能得到有效保存,那今后的存取将更加困难。但在网络时代,许多电子出版物并不存在法定呈缴本机制。但电子出版物必须积累,不论是为今后存取的需要还是为文化遗产的传承。国际图联(IFLA)与国际出版协会(IPA)在2002年联合发表的声明中明确规定:“出版者应该担负短期保存的责任,长期保存的责任由图书馆承担”,该声明将出版发行机构纳入到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责任体系中。有学者还提出出版者应该参加数字信息长期保存标准和指导方案的讨论,正式出版的信息仍将是今后存取的重点,如果在数字信息生产的初期就关注格式、标准和元数据就会减少成本,方便后期的共享和存取。
  事实上很多出版发行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保存了数字产品,因为他们还能在未来再次对该数字信息进行出售。但是,出版发行机构同样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也非常关注如何保护自己的数字产品,因此对这些保存的数字信息的访问做了严格的限制。将数字信息保存在出版者自己的封闭的信息存储空间中将会影响数字信息的利用范围,而如果信息的保存不是以利用为目的,保存的意义至少就丧失了一大半,由于数字信息易复制、易传播的特性,有人提出“保存出版者智力资产的一个更好的地方就是将其放入一个开放的信息系统中,并且这一系统的运行要以开放的标准为基础”。JSTOR(Journal STORage,期刊存储)是开放系统的一个很好范例,JSTOR是一个提供过期期刊检索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对一些期刊出版商付费从JSTOR访问期刊的文章,不过只能浏览其付费的出版商发行的期刊。用户付费从JSTOR订购在线检索服务,这些期刊内容的版权仍然属于出版商,出版商可以中止协议,或不再续签,但以前已经签过的内容,JSTOR仍然可以为用户提供服务。为了保障出版商和版权者的利益,JSTOR规定只有出版了2―5年以后的期刊才可进入JSTOR系统。这种将资源保存在第三方的方式对出版商来讲,自己免去了保存的责任,长期保存的费用通过检索服务实际上由用户分担了。
  
  2.2图书馆和档案馆
  数字时代的各类图书馆、档案馆,仍然是承担长期保存数字信息的主要实体。在图书馆的社会功能中,图书馆最根本的社会功能就是保存信息资源,它不仅反映了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社会分工中的侧重点,而且还是图书馆区别于其他信息服务部门的重要标志。在图书馆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只要是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所留下的文化遗产,都可以作为其保存对象。因此,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档案馆等传统保存机构理应担负起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的使命。澳大利亚图书馆认为,对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必须由那些将保存文献遗产作为主要职责的机构来负责,同时指出,拥有数字信息资源的部门应该对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存取负有主要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数字时代出版商实行了许可证制度,图书馆、档案馆更多是以获取“使用权”的方式购买和利用数字资源,而没有获得实际的所有权。因此,图书馆对于那些承担保存任务和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数字资源,应在采购谈判时就提出长期保存权利,增加永久性保存条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字遗产保存指南》中指出“尽管数字保存必须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必须有相应机构承担领导职责”。国家图书馆拥有法定权利去获得和保存该国出版的文化财产,并且大多数国家图书馆目前也在进行获取数字出版物的实践,因此,国家图书馆除了联合其他图书馆及相关机构分工合作、承担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责任外,还应凭借其在文献信息长期保存领域的丰富经验,在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过程中起领导作用。国家图书馆的领导作用的,应表现在领导其他地方图书馆、机构、团体、个人在战略上、技术上、内容上进行合作。
  总之,图书馆要行使收集与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职权,除了要做好与文献机构的合作之外,还应积极与出版商建立合作关系,促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长期保存数字资源对图书馆及其用户的重要性,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数字信息只有在其产生的环境中加以保存于维护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这也是维护其长期存取的可靠方式”。由出版商向图书馆提供的元数据会使图书馆的资源收集更为方便、规范,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深度和广度,并且提高保存效率,节省保存费用。另外,在数字资源的生产制作阶段,图书馆要尽可能加大对出版商的影响,促使他们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软件,以便降低保存失败率、节省维护费用。
  
  2.3商业网站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虽然大部分的出版发行机构、 图书馆等都有了自己的网站,但出版发行机构网站提供的信息和图书馆网站提供的供存取的信息,绝大部分都经历了传统的审核、编辑阶段,属于正式电子出版物,他们只是将传统的流通、存取服务从印本世界拓展到网络。而其他大部分商业网站在网络上是扮演通信平台和网络交流工具的角色,据CNNIC 2008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中国网站数量已达到191.省略代表的商业网站占到了24,3%。而当下流行的Web2.0,使得今后商业网站发布的非正式出版内容所占的份量越来越大。而一个web网页的平均寿命只有44天,因此网页内容的保存也迫在眉睫。但是由于web信息数量巨大、内容重复率较高、更新频繁,档案部门对web信息进行长期保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函待解决:内容甄选问题、保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法律问题等。同时,每一期向档案部门归档之前,各商业网站也应承担网页内容的最初保存和短期保存的职责,这不仅是为方便用户的存取考虑,也是对网站经济利益的考虑。百度是一家提供搜索服务的商业网站,该网站本身并不提供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需求表达将搜索引擎搜到的信息展示给用户。考虑到某些网站提供的信息可能由于内容更新或更换URL地址而无法显示,百度将搜索到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存放在cache.省略中,并形象的将其称为“百度快照”,当原始的链接无效时,用户点击“百度快照”,存放在cache.省略中的页面就会被调出,从而满足用户的存取需求。
  
  2.4政府机构
  数字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政府在数字信息资源保存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政府机构需要承担起重要的领导和协调责任,要从整体上对数字信息资源保存工作进行宏观组织和调控。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制,并作为国家信息政策的一部分,成立由政府、商业部门、图书馆、档案馆、数据存储中心等组成的国家层面的领导机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方法与标准规范,提供经费支持,合理处理各保存主体或个人之间的相关权益,指导数字信息长期保存工作等。例如澳大利亚政府组建了保护数字信息存取的组织PADI,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促进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有效开展,包括《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政策》、《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网站存储政策》、《实体数字出版的管理与保存》等。
  
  2.5个人
  除了各种机构和组织外,包括作者和用户在内的个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历史上不乏先例,在藏书楼时代,私家藏书就同官家藏书、书院藏书和寺观藏书共同构成了古代藏书楼的四大类型,私家藏书对保存中华文化典籍作出了重要贡献,许多珍贵的典籍通过私家藏书这一绵延不绝的渠道得以保存和流传。在当今社会,很多人在生前或死后以个人名义捐书,如果说个体在传承传统文化遗产上贡献了一份不可小觑的力量,在网络时代,个体,特别是数字信息生产者个体将继续在保存数字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独特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网络环境中,作为数字信息生产者的对象可以不通过传统的出版环节发表作品(如博客,自摄视频),因此作者(包括个人作者和机构团体作者)决定了其生产的数字信息的格式,与此相对应,数字信息形成者也应在网络信息保存中发挥相应作用。刘家真曾经指出:“数字信息的形成者应该对数字信息的长期存取负有主要责任与最初责任”。例如,美国宽带数据业务的发明者和奠基者B.Kahle多年来坚持对网络信息进行搜集和保存并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这一实例充分证明个人也能对数字信息的保存做出巨大贡献。但是,毕竟个人长期保存的能力有限,应建立合作机制来保证当个人对保存活动失去兴趣或能力时,能将他们收集到得信息纳入到长期保存的系统中去。美国数字归档小组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生产数字信息的个人应对其产生的数字信息的长期存取负有主要责任。若个人不愿意承担这一责任,则应该委托其他部门,如图书馆等接受保存数字信息的责任”。以上观点表明:数字信息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信息负短期(相对于永久保存或长期保存而言的短期)保存责任,但对该信息的最终存取不一定负绝对责任。因为进行长期保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我们很难想像作者(特别是个体作者)能够具备所需要的资源。另外一个限制就是作者个人保存的信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向公众提供存取服务,即使作者有能力对所制作的信息进行长期保存,也很难保证这些信息资源大范围地被检索和使用。
  作为数字信息利用者――用户,是拥有合法使用权利的资源使用者,但使用者在主张使用权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可喜的是一些对某一专题信息感兴趣的使用者正在采取积极的办法对数字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和保存。例如,一个名叫A.D.Wil-liams的美国人就收集了和911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并进行保存,其他很多专业机构所收集的911相关信息甚至没有william与全。因此,应该鼓励数字信息利用者也参与到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中。
  
  2.6软硬件技术开发者
  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首先要设计出能够制作完全相同并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数字产品的可靠系统和程序。这就需要软硬件开发者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专门开发,以满足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系统的特殊需求。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目前软硬件开发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数字保存机构与技术研发企业联合根据项目的需求,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系统设计,比如美国国家档案馆在ERA项目中与洛克希德,马丁计算机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等;二是技术实力强的数字信息保存机构或相关组织自行开发需要的应用软件,例如佛罗里达图书馆自动化中心开发了“黑色档案系统”美国CNRI开发了Handle system系统等;三是软硬件开发企业为了满足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需要而开发专用存储技术,他们或独立或联合,开发出智能数据存储(IDS)、数字信息存储系统(DIAS)等技术。
  
  3 数字信息的理想保存主体
  
  从以上分析看,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起保存数字信息的社会责任。从下面的图1可以看出,因为在这个数字信息资源的生命链上任何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丢失信息的现象,因此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活动必须贯穿于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始终。所有在数字信息资源的形成、发布、存储、提供、技术维护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参与者都负有保存责任,都属于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的主体。
  
  这些责任主体包括:数字资源的生存者、出版商、图书馆、档案馆、商业网站、政府机构、个人和软硬件开发者等,在这一责任主体体系中,各主体承担各自相应的保存责任,在数字信息长期保存活动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并与其他责任主体分工协作、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一个分布式的数字信息长期保存与服务体系,以保障数字资源全面、有效、长期的保持及对现在和未来用户的开放存取。这才是最为理想的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责任主体。
  
  4 结语
  
  数字信息的交流模式发生变化,要求数字信息交流过程的各参与主体――数字信息生产者、提供服务者、数字信息利用者、软硬件技术开发者,都要加入到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行列中。数字信息的保存需要从数字信息生产者那头开始就得到重视,需要各参与主体都提高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意识。同时,数字信息还涉及数字信息资源本身以及管理、经济、政策资金、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难题。所以,单独的某个机构根本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也许目前最迫切的应该是由国家图书馆联合其他主要图书馆一起努力唤起公众和决策者对数字信息保存的重视,这是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能够分工合作,顺利开展的最根本基础。所以,建议我国数字信息长期保存工作应着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我国的数字信息长期保存工作;三是制定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国家政策、法规;四是建立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五是制定合理的保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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