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的信息生态”:可能抑或不可能_2018挑战不可能总决赛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信息生态平衡与否,规定于作为子系统的信息主体、信息技术平衡与否。演化性、空间性、功能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和位阶性、利益性、博弈性存在的信息主体,无不存在着非平衡性,因而“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可能。现实中,应充分利用信息生态的非平衡性,以形成和巩固能够持续推动我国信息生态发展的有利态势和格局。
  [关键词]信息生态 平衡 非平衡
  [分类号]G201 N031
  
  1 导言:成为“问题”的信息生态
  
  信息生态成为当代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或“社会问题”,在一些研究者视域内,因于“信息超载”、“信息鸿沟”、“信息污染”、“信息侵犯”等“信息生态失衡”的“当前状态”,与“目标状态”即“信息生态平衡”之间的“差距”,使“平衡的信息生态”成为这些研究所欲达致的“预期目标”。但是,“平衡的信息生态”可能吗?
  一般而言,信息生态是信息、信息主体、信息环境关系的总和,信息、信息主体、信息环境是信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或要素。如果,作为信息生态子系统的信息环境主要由信息技术、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制度等构成;作为信息基础设施构成的通信、网络等,是信息技术的“物化”形式;作为信息资源的信息内容或数据的可能性,以信息技术对其“计算”的可能性为限度;信息制度在根本性上矗立于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并因其演化而演化;信息技术是使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制度等成为信息环境构成要素的那种要素,有什么样的信息技术就会有什么样的信息环境。据此,信息生态似可理解为主要由信息、信息主体、信息技术构成。
  当将信息生态视作人们信息交往的状态,信息生态一定存在于信源与信宿经信道的对接。所谓信息生态的“平衡”,即信息的输入一输出在信源与信宿间的“量的适应”与“质的统一”。据此,信息生态平衡与否,以作为其构成要素的信息的量一质的存在状态或信息的存在状态为表征。
  一定的信息仅仅存在于一定的信息生态系统。由众多“复数”要素构成的信息生态系统,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多元关系”,信息作为“多元关系的他在之物”,只有通过“复杂一多元”的信息主体,凭依作为“信息载体”的“复杂一多元”的信息技术的“表达”,才能获得存在。或者说,信息的存在状态,规定于信息主体、信息技术。进而,信息生态平衡与否,规定于作为子系统的信息主体、信息技术平衡与否。
  
  2 论证:“平衡的信息生态”可能抑或不可能
  
  2.1 信息技术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
  2.1.1 演化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内在具有非平衡性作为信息生态子系统的信息技术,是演化性存在。
  一方面,具有一定结构的信息技术的演化,在根本上基于信息技术创新。尽管熊彼特的技术创新思想属经济理论,但包括信息技术创新在内的任何技术创新,首先是技术自身的创新。信息技术创新对“结构”的“创造性破坏”,首先指向信息技术结构自身,信息技术创新既非要素技术间无差异的均衡,又具非间断性。从而,信息技术创新对自身结构的“破坏”充满演化过程;或者说,信息技术的演化过程是其结构不断被“破坏”的过程,即其“结构非平衡”过程。当然,这并不否定演化的信息技术具有某种“结构平衡”的暂时可能性,但这仅仅是“结构非平衡”的一种“条件”或“补充”。在结构维度,演化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的信息技术演化的竞争机制,既表征于和其它技术的竞争,又表征于其要素技术间的竞争。因论域故,仅对后者作扼要分析。如果假设参与竞争的要素技术仅有两项:一项为原有技术;一项为新技术。那么,其间的竞争关系大致可呈现为三种,即间接性竞争、依附性竞争、替代性竞争。间接性竞争指“主要是对整体资源的竞争”;依附性竞争中的新技术会使原有技术市场的存在状况受到一定影响;替代性竞争中的原有技术有被新技术替代的可能。若依不同层级的尺度,信息技术的要素技术具有量的复杂多元性。如果说,假设背景下的三种竞争关系已经分别表明,竞争的要素技术间的市场存在的演化因优胜劣汰而具非平衡性,那么,复杂多元的信息技术间复杂竞争关系交织的演化,持续呈现的则是更加复杂的非平衡性。在竞争机制维度,演化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2.1.2 空间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内在具有非平衡性演化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同时是空间性存在。
  一方面,空间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在区域分布上呈现着差异。在当代,这种差异既表现在同一国家内的区域间,又表现在国际间。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的空间分布上优于发展中国家;同一国家内,信息技术空间分布以城市为中心,其量一质随着与城市距离的增加而迅速下降,呈现为城乡差异;尽管在相对差距层面,信息技术空间差异有缩小的可能,但绝对差距却在扩大。信息技术空间差异的深层原因,主要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后一差异难以在根本上消除,信息技术的空间差异将长期存在。这就表明,空间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在区域维度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空间差异,蕴含着信息技术转移的必然性。除少数发达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信息技术使用国,因而,信息技术的国家间转移对改善其空间差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现实中,信息技术的国家间转移,“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过程”,由于利益关系,这类转移会遭到“受方技术主体乃至政治主体的反对”,并伴随文化摩擦,阻碍着转移的进一步实施和实现。不仅如此,或因受方国家的支付能力与人力资本积累不足,或因授方国家为保持其“先发优势”而构筑的技术贸易壁垒等,都阻碍着信息技术国家间转移的充分实现。在信息技术的国家间转移维度,空间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2.1.3 功能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内在具有非平衡性演化性、空间性存在的信息技术以功能性存在为根据。技术的功能与解释相关,但任何解释总是对“客观功能”的“延伸”。信息技术的“客观功能”在当代,最引人注目的当数超文本功能与虚拟功能。
  一方面,超文本功能在某种意义上,是基于节点和链或超链、具有“文档内部跳转”与“文档外部跳转”之效能的“这样一种电子文档”,它会使“阅读”成为“只是一种链接生成”,具有无限开放性特征。这在某种意义上表征着互联网中的文字或知识的无边界性,“阅读”的每次选择都将“再生出一个新的空间”,内蕴着“解”的非惟一性、不确定性或随机性、非封闭性等非线性规定。超文本功能的非线性规定,使知识与知识在“阅读”中发生非线性相干,激励“分叉”产生,“分叉意味着突变”,突变意味着“非平衡跃迁”,换句话说,非线性的超文本功能意味着非平衡性。在技术的功能属性即技术属性的意义上,超文本功能维度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虚拟功能生成“虚拟实 在”。“虚拟实在”“不再仅仅意味着对原型的摹仿”,而“发展为没有原型的事物的摹本――拟像”,内在具有超现实性。超现实性的“虚拟实在”没有“固定”的“时空界域”,“不具有可决定的时空性”。或者说,作为其存在形式的时间空间,具有非决定的随机性。依复杂性理论,非决定的随机性即因果非等当,因果非等当即对称破缺,“对称破缺就是非平衡”。据此,“虚拟实在”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在“虚拟实在”向虚拟功能向信息技术归结的意义上,虚拟功能维度的信息技术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2.1.4 在信息技术子系统层面,“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
  由于演化性、空间性和功能性存在的信息技术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因而“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比如:①信息技术的非平衡演化使要素技术间往往存在内在匹配差异,若信源、信道方面的信息获取、传递等技术优于信宿方面的信息检索等技术,会导致信息过载等“量的非适应”;若病毒技术优于杀毒技术、“攻击技术”优于“防御技术”等,会导致信息污染、信息侵犯等“质的非统一”;②信息技术的非平衡空间分布,既会导致信息鸿沟,又会导致掌握信息技术霸权的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隐或显的信息污染、信息侵犯等;③非平衡的信息技术的超文本和虚拟功能所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隐蔽性、去地域性、虚拟性等,会使传统的“把关人”、“议题设置”等失效,有效控制困难,从而导致信息过载、信息垃圾、信息污染、信息侵犯的发生或频繁发生等。
  
  2.2 信息主体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
  2.2.1 位阶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内在具有非平衡性信息主体“栖居”的“社会位置”,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现实表征,具有差异有序的“位阶性”。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子系统的信息主体是位阶性存在。
  一方面,信息主体的位阶性存在,所展示的其在社会关系中对“分工”的“屈从”,必引生其在资源占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其信息活动能力、地位的差异。以这种差异为尺度,信息主体可大体二分为“强势信息主体”与“弱势信息主体”。尽管梅特卡夫法则认为,网络对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网络对所有人的总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但作为“弱势信息主体”的网民“被控制”的现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几乎处于马克?波斯特所言的那种“超级全景监狱”中。事实上,以“弱势信息主体”与“强势信息主体”为两端的“天平”,在总体上始终只倾斜向强势一方。在资源占有维度,信息主体子系统在总体上不可能达致平衡。
  另一方面,现实的信息主体的资源占有作为过程,蕴含着信息主体间强弱态势变易的可能性。在某种意义上,尽管社会的制度设计应尽力帮助“弱势信息主体”增加资源占有量,但不应当也不可能强制进行资源占有的无差别分配;尽管信息主体的资源占有之总趋势,指向着日渐丰富性,但既不可能自发导致“均贫富”,也不可能排斥“马太效应”。现实的资源占有的相对变易,绝不会达成信息主体间强弱态势的均衡。这就表明,在资源占有过程维度,信息主体子系统不可能达致平衡。
  2.2.2 利益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将位阶性存在的信息主体“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信息主体是利益性存在。
  一方面,当将信息主体的“存在形态”二分为个体与群体,那么,便有信息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群休利益:①信息主体群体利益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包含着所属个体利益的实现,但当群体利益“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差异于个体利益;②信息主体的个体问、群体间,分别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这种“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不具替代“自私利益”的可能性,“共同利益”内在具有差异。如果任何差异均导致非平衡,那么,存在形态维度的利益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子系统具有非平衡性。
  另一方面,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表达着不同信息主体的共同利益空间的全球拓展,但这种拓展仅仅基于“全球化市场”的“自私利益的交换”。任何“自私利益的交换”均以利益差异为根据,信息主体共同利益空间的全球拓展,即信息主体间利益差异空间的全球拓展。这种空间拓展不仅容纳着旧有的利益差异,而且为新的利益差异提供了空间可能,使信息主体的利益差异关系更加复杂,这在当代已是经验事实。这就表明,利益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子系统,在全球化维度的非平衡性比既往更加复杂。
  2.2.3 博弈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内在具有非平衡性信息主体的差异利益,实现于利益博弈,在这个意义上,信息主体是博弈性存在。信息主体的利益博弈现实,具有“复杂一多元”性,为行文方便,仅以双信息主体为假定,从“收益”之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维度分别切人,作扼要分析。
  一方面,信息主体的利益差异包含着利益对立的可能性,实现对立利益的信息主体博弈,即零和博弈。在“收益”上,零和博弈的任一方信息主体的“输或赢”都与相对方相反,不存在平衡的任何可能性。比如,现实中如果不采取有效对策,防卫和反击敌对势力利用“网络政治动员”、“网络政治行动”与“信息恐怖活动”等,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核心价值体系等的攻击和破坏,就难在互联网域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事实上,无论何种领域,零和博弈维度的信息主体子系统,都不具达致平衡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非零和博弈是信息主体利益博弈的主要形式,其任一方的“输或赢”,不必与相对方相反。但基于市场的非零和博弈的信息主体,不论倾向于“个体理性”还是“集体理性”,终归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收益预期”。由于其双方信息搜寻、信息甄别等能力的差异,“强势信息主体”会使约束双方的“协议”蕴含着不利于相对方的规定;对非零和博弈双方应当有约束效应的“相互善意”的某些伦理规范,对于大多数信息主体而言,“从来只能抵抗微不足道的诱惑”,因而非零和博弈实质上多属非合作博弈,信息主体间利益实现程度的差异难以真正消弭或缩小。在非零和博弈维度,信息主体子系统内在具有非平衡性。
  2.2.4 在信息主体子系统层面,“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由于位阶性、利益性、博弈性存在的信息主体内在具有非平衡性,因而,“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具可能性。比如:①位阶性存在的信息主体的非平衡性,会导致“强势信息主体”凭信息权力操控信息的“生产一传播”,从而造成信息超载、信息污染与侵犯等。现实中的“水军”博主、网络公关公司,共同制造了网上50%的热帖”,就是一种例证;②利益性存在的信息主体的非平衡性,会导致不同信息主体对信息存在状态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丧失,一些信息主体甚至通过制造信息超载、污染、侵犯以维护其利益,现实中的“黑客帝国”现象就是一种例证;③零和博弈的信息主体的非平衡性,导致的必是信息之量的对抗与质的对立,“信息战”双方你死我活的博弈就是一种例证。非零和博弈非合作的普遍性,使信息垄断、隐瞒、欺骗、攻击等信息污染或侵犯现象从未绝迹,甚至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
  
  3 结语:“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可能
  
  在信息生态平衡与否,规定于作为子系统的信息主体、信息技术平衡与否的意义上,由于信息技术与信息主体无不存在内在非平衡性,因而,“平衡的信息生态”不可能。
  生态学的一些理论对信息生态系统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无条件比附之。因为信息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不同质,因而,比附之的“平衡的信息生态”演绎之前提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面对非平衡的信息生态现实,似应更多地关注如何认识、利用信息生态的非平衡性,牢牢掌握“制信息权”,以形成和巩固能够持续推动我国信息生态发展的有利态势和格局;似不宜过分“执着”于“平衡的信息生态”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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