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步实名认证危险 危险的一步又一步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在新世纪的第一个多事之秋,以支持美军反恐怖为由,日本终于在法律上实现了向海外派兵的“新突破”。据报道,日本政府在11月9日派出由三艘舰艇组成的特混编队驶向印度洋,并且还将向巴基斯坦方面直接派出舰艇和运输机,为在那里进行阿富汗战争的美国舰队搜集情报、运送物资,其法律依据就是前不久通过的反恐怖“三法案”。这种突破“专守防卫”原则的军事行动势必对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和平宪法形成直接的挑战,国际社会,尤其是周边国家不能不对此深为关注。
  
  三项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0月29日,日本执政三党借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之便,先后在众参两院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从而使这三项法案正式成为法律,为日本向海外派兵铺平了道路。
  《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的核心内容为:日本自卫队支援美军等军事行动的活动范围包括日本领域、公海及其上空和得到当事国同意的外国领域,但这些领域须为非战斗地区;活动的内容包括向美军等提供补给、运输物资、医疗救护、修理设备、情报通讯等,同时还可以提供搜索支援和救助难民;在采取对美军等的合作支援相关措施20天之内,须得到国会的承认;进行支援活动的自卫队在防护自己和其他队员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等等。
  《自卫队法修正案》扩大了日本自卫队在国内治安巡逻的范围。例如,自卫队可以进行治安出动;为防止驻日美军以及日本自卫队的设施受到恐怖组织的袭击,日本自卫队可以担负对这些设施的警卫;自卫队队员在警卫上述设施或执行公务时,为保护自己和他人可以使用武器等。
  《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扩大了海上保安厅管理周边海域的治安权限,对可疑船只可以进行警告射击,甚至可以向船体发动攻击等。
  
  法案内容的三项重大突破
  与以前的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相比,新通过的三项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首先,是海外派兵地域限制上的突破。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即“PKO法”)规定日本只能向联合国授权进行维和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派兵,而且只是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维和活动;1999年根据“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精神制定的《周边事态法》规定日本自卫队对美军的后方支援限制在日本的“周边范围”,即菲律宾以北库页岛以南的“远东地区”,且因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其将台湾海峡纳入其“周边范围”,日本政府辩解所谓“周边事态”是着眼其性质,并非强调地理概念;但这次通过的《反恐怖特别措施法》设定日本自卫队的舰队可以往来太平洋和印度洋,自卫队的运输机和自卫队员可以驻扎在阿富汗的邻国,从而使日本自卫队的活动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的国际公海、公海的上空、对方国同意的外国领海与领空以及当事国同意的外国领域。换句话说,只要美军在哪里作战,日本自卫队就可以到达哪里进行所谓的“后方支援”。
  其次,突破了战时派兵海外以及自卫队使用武器的限制。1992年的“PKO法”规定,在保护自卫队员个人生命的最小限度下使用武器,不得集团使用武器,而且日本自卫队此后在柬埔寨与莫桑比克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均是在战争结束以后,同时又要突出海外派兵的非战斗性,所以强调了使用武器的自我限制。但是,此次日本自卫队将进入正在发生战争且战线模糊的地区和海域,因而放宽了使用武器的限制,甚至可以携带或使用迫击炮之类的重武器。即使在日本国内及其领海,自卫队也可以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或攻击。例如,原《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规定,对可疑船只只能进行威吓性射击,但修改后的新法案规定,为让可疑船只停止航行接受检查,可对船体进行危害性射击。
  第三,突破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惟一立法机关”的国会对行政机关的制约。1992年的“PKO法”规定,日本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需得到国会的批准,1999年的《周边事态法》规定政府派兵支援美军行动时应向国会报告,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则规定政府可以在做出派兵决定后20天内,获得国会的“事后承认”。这样一来,行政机关特别是作为行政机关最高长官的首相完全可以在国家安全保障重大问题上,无视国会的意向,先斩后奏,独断专行,从而迈出了极其危险的一步。
  
  立法程序的过程只有25天
  此次日本派兵海外参加军事行动,无论从政府的反应上,还是从立法程序上,均称得上是一种“异乎寻常的速度”。9.11恐怖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在数小时内就向美国表示要全力支援。政府高层人士称“这绝非他人之事,不可隔岸观火”,日本要“为国际社会做贡献”。9月19日,小泉首相发表了七项对美支援政策,其中包括“将采取必要措施派遣自卫队对美医疗、运输、补给等给予配合;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调动自卫队加强对驻日美军基地等设施的警备;派出自卫队舰队赴有关地区搜集情报”等。9月25日小泉首相访美时,再次向美国政府进行了解释,并表示这些政策已成为日本政府的“国际承诺”。此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迅速起草上述三项法律草案,在10月5日的内阁会议上得到通过,并于当天提交国会进行审议。
  按照立法程序,一项法案提交国会众议院或参议院后,由议院运营委员会决定该法案的审议日程。重要法案首先在议院全体会议上加以说明,并进行质疑,然后提交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表决。众(参)议院审议通过的法案还需转交参(众)议院再次通过上述程序进行审议、表决,两个议院均通过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另外,通常由于在野党的阻挠,重要法案的审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例如当年审议“PKO法”时就花费了九个月的时间,其中经历了海部俊树、宫泽喜一两届内阁和两届国会。但此次标志日本安保政策重大变化的反恐怖三法案于10月5日提交国会众议院后,国会两院仅花费25天的时间就审议通过,如此之快的速度反映了日本政府向海外派兵的迫切心情,同时也显示出日本政界进一步右倾保守化的趋向。因为自民、公明、保守三党联合政府在众参两院均占多数,最大在野党民主党反对的立场又不十分坚决,而社民党、共产党等左翼政党势单力薄,难以牵制执政党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分析人士认为,“PKO法”的修改与“有事立法”也会在国会两院顺利通过,和平宪法的修改也为期不远了。
  
  明确指向多个目标
  日本政府急于通过上述反恐怖三法案,其最大的目的就是利用这次“千载难逢”的有利时机,彻底为自卫队跨出国门松绑,从而摆脱和平宪法的束缚,拥有实际意义上的集体自卫权。冷战结束以后,日本为成为政治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1991年初爆发的海湾战争为日本提供了一次机会,但结果被批评为“只出钱不出人”,花了130亿美元仍得不到有关国家的肯定性“评价”。虽然此后通过了可以派出自卫队的“PKO法”,但终究是在联合国主导下从事维和的“国际贡献”。9.11事件后,日本官方舆论不再提及“国际贡献”,而是大肆宣扬“盟国责任论”。其意图非常明显,也就是通过对同盟国美国军队的支援达到在战时派兵海外的目的。正如小泉首相在国会答辩时所声称的那样,虽然宪法第九条明确表示放弃战争权,但在宪法前文中“提倡进行国际协作”,两者之间的“缝隙”就是反恐怖法案的宪法依据。尽管小泉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不拥有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但战时派兵海外的事实已经使“专守防卫”的原则名存实亡,同时为日本逐步走向军事大国铺平了道路。
  除上述目的外,三个法案的通过还隐藏着日本政府其他的动机,即通过参加反恐怖活动吸引国民的支持,以度过目前经济结构改革的难关,以及通过发展军事工业促使日本经济得到恢复。在反恐怖活动的“大义”名分之下,派兵海外可以起到凝聚民族向心力的作用,多数接受调查的日本国民赞成反恐怖“三法案”就表明了这一点;另外,积极支持美军的作战行动,不仅可以得到美国对日本突破和平宪法限制、拥有集体自卫权的支持,而且还可以使美国为日本企业参与美国的开发、生产新式武器设备大开绿灯。
  尽管反恐怖活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但鉴于战前日本的对外侵略扩张历史,特别是日本尚未就那段历史做出令人满意的总结,以及日本与周边国家尚未建立相互理解与信赖的机制,因此,日本积极出兵海外的行为势必引起其周边国家的忧虑,而且,日本这种安全保障政策的急剧变化也不能不引起邻国的相关反应,从而导致地区形势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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