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电:寻求突围:中国第一台彩电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近年来,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5月2日,美国三家企业和组织就来自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彩电提起反倾销申请,这是我国彩电继在欧盟遭遇多年的反倾销后,又一次受到美国反倾销调查。
  
  
  彩电业:在美国市场接受洗礼
  
  近几年,我国彩电行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技术创新,逐步走出低谷,扭转了产销负增长的状况,呈现明显的回升趋势。同时,我国彩电行业抓住加入WTO的有利时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出口大幅增长。2002年,我国彩电产量、销量和出口量均创出历史最好水平,全年产量达到5200万台,同比增长31.6%;销量为5300万台,同比增长29.3%;出口量1881.8万台,同比增长61.8%;出口额21.4亿美元,同比增长52.1%。主要出口企业的出口增幅均超过五成,其中四川长虹公司出口量大幅增长,2002年出口量为上年的8.9倍,在彩电行业中名列第一。
  美国不仅是除日本、欧盟以外中国彩电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增长最迅猛的市场。2002年,我国对美国出口涉案彩电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6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数量增长12.2倍,出口额增长9.2倍。今年以来,我国彩电出口增势仍在延续。据海关统计,今年1~3月,我国彩电出口370万台,同比增长16.7%;向美国出口占彩电总出口额的31.5%,美国成为我国彩电的第一大出口市场。这次彩电反倾销调查一旦成立,对国内彩电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中国可以在小产品上让步,对于像彩电这样一个有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无论如何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呈现三大特点
  
  同以往我国遭遇的美国反倾销案相比,这次对华彩电反倾销案呈三大特点:
  第一,对华彩电反倾销涉案金额大。自1995年开始,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目前,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有33个,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截至5月14日,2003年国外共对华贸易保护调查立案13起,涉案金额5.01亿美元,其中8起案件有企业应诉,2起案件正在联系企业应诉,应诉率达77%。其中,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件,涉案金额达4.86亿美元,在反倾销调查期2002年下半年内,出口金额为3.21亿美元,远远大于其他国家立案涉案金额的总和,这是继1996年欧盟对我国旅行箱包反倾销案之后、涉案金额第二大的同类案件。
  第二,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可能会影响到政治层面。此次案件的申诉方除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FREI)外,还有其余两个劳工组织: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IBEW)和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IUE-CWA),这在美国反倾销历史上是很少见的。明年是美国大选年,美国劳工组织出面申诉反倾销调查,就会影响到政治层面。在我国今年相继打掉美国对华椅座升降装置、钢丝衣架的特殊保障措施案后,对华彩电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正在增大。因为这两家劳工组织的会员,企业员工及其家属的选票对美国国会选举都很重要,在美国制定经济和贸易政策中发挥着很大的影响力。更长远地讲,这两家劳工组织的力量对布什竞选连任2004年总统具有很大的作用。
  第三,反倾销申诉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对美国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的三个申诉方中惟一的一家企业――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并非彩电的生产商,只不过是电视机壳的生产商。就此案来说,这家成立仅六年、顶峰时期员工也不过700人的彩电装配企业,并不具备法定申诉者资格。因为从美国现存产业结构看,基本没有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尤其没有彩电本土品牌和企业,中国彩电的出口形不成对美国本土企业的冲击。另外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提请反倾销申诉的企业,其产品必须占到本土市场份额的1/4以上。按美国反倾销有关法律,反倾销申诉方所雇佣的工人要占到产业工人总数的50%,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诉讼。但是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在反倾销申诉书中列出了支持这次行动的美国本土彩电生产企业名单,均为日资在美企业,这些跨国公司很可能作为联合市场主体接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所以,我们认为,此次对华彩电反倾销申诉方虽为美国本土企业,但由于目前美国彩电市场基本为欧日韩企业割据,反倾销申诉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对美国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
  
  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
  
  外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可以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减少进口数量。但是反倾销是一项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在每次征收反倾销税之前还要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不断要求期中复审、“日落”复审等程序,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分析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的影响不仅要考虑短期效应还要研究长期效应。另外,美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往往是针对不同进口国家的不同企业征收具有差别待遇的反倾销税率,对出口产品的企业和国家有不同的影响。
  1.反倾销调查程序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从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看,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反倾销案自申诉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我国的应诉企业必须支付咨询费、律师费、反倾销税保证金等费用,同时还会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2. 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具有短期效应。预计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反倾销立案调查前的贸易额快速增长阶段。从我国彩电对美国出口的情况来看,这一阶段表现为我国彩电出口的数量和金额激增。第二阶段为反倾销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时期的贸易额下降阶段。这一阶段的表现正好与第一阶段相反,我国彩电出口的数量和金额下降而单价有所回升。此外,第二阶段时间的长短对彩电出口的影响很大,时间越长,负作用越大。第三阶段为征收反倾销关税以后的恢复调整阶段。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出口的数量和金额回升。从具体情况看,美国和欧盟的表现差别将会很大。很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我国对美国彩电的出口在经过第二阶段持续下降后,在第三阶段逐步恢复并可能超过第一阶段。预计反倾销对我国彩电对美国市场出口的影响具有短期效应,这与欧盟市场有所不同。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始于1988年,到2002年8月双方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止历时15年,欧盟多次对我国彩电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出口数量和金额剧减,对彩电出口的影响具有长期效应。
  
  3.反倾销税率和差别待遇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很显然,美国如果对我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越大,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越大。如果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采纳申诉方建议,对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高达84%的反倾销税,我国彩电出口将可能剧减,而且长期不能恢复。但是与欧盟实行同等待遇反倾销税率的国家相比,美国将对我国彩电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反倾销税率,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影响。此外,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选择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同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对我国产品的出口会有很大的影响。
  虽然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帷幕刚刚开启,但无论结果如何,中国彩电业都将经受反倾销风雨的洗礼。长达15年还没有结论的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件表明,我国彩电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道路并不平坦。我国彩电企业仅仅具备创造竞争优势和利用竞争优势的能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保持和利用国际竞争优势,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真正与国际彩电大企业在美国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在美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上的突围。
  
  
  对反倾销的理性思考
  
   反倾销之所以在美国得到如此广泛和普遍的使用,与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的合法性有密切关系,也离不开中美双边达成的协议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反倾销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
  
   虽然贸易自由化是多边贸易体制最基本的目标,但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排斥一定程度和形式的贸易保护,尤其是在大量进口对美国产业产生消极影响时。多边贸易体制明确允许美国采取一定的贸易救济措施来限制进口,如反倾销、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针对部分东欧国家和中国的过渡性特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无疑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认为,贸易救济措施又是贸易自由化得以开展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这些贸易救济措施,实行关税减让或削减数量限制的美国会因为担心无法抵御由此可能导致的进口冲击,不能更大胆地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贸易救济措施也被美国称为贸易自由化的安全阀。
  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反倾销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与反补贴相比,反倾销的调查和裁决要更加容易,特别是反倾销是政府针对企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反补贴则是政府对政府的行为,调查和实施起来显然要困难,而且更容易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与保障措施相比,反倾销具有更多灵活性和优越性。从实施对象看,反倾销仅涉及部分出口国家,而不是面向全世界,不但涉及国别经贸关系面小,而且更有针对性;从实施条件看,反倾销要求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而保障措施则要求进口产品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更加严格;从实施代价看,反倾销不存在补偿问题等。
  反倾销在当今国际贸易关系和WTO成员中的地位,实际上体现了许多WTO成员对反倾销的需求,而WTO成员也因此承认了反倾销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倾销仍然会是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广泛运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负面影响
  
   目前,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在美国反倾销过程中获胜的最大障碍。美国对华反倾销采取非市场经济地位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406条款”,该条款是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限制措施。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给予共产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时,美国国会认为,共产主义国家可以将出口集中于某一特定方面,从而对美国市场造成冲击。为此美国1974年贸易法专门制定了“406条款”,即所谓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造成的“市场扰乱”采取的措施。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政府仍然主观地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有效期为15年。”中国加入WTO后,该双边协议已经被多边化,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因此在加入WTO后15年内,我国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时,不得不接受“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待遇,即按照所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成本的方法来判断与推算我国产品的倾销事实与幅度。
  更严重的问题是美国对市场经济的标准强调主观性,中美双方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和要求不一样,由此造成美国方面人为的可操作性太大。美国认为市场经济应该符合的三条标准,都涉及政府干预和国有股份问题。我国国有彩电企业、含有国有股份的彩电企业及合资彩电企业基本无法获得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地位。
  不过,反倾销不仅是经济贸易问题,更是各个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美国把反倾销作为产业的安全阀,是一种保护措施。中国加入WTO对美国的法律也是一种挑战,就看我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法律。所以,只要能够灵活利用美国的相关法律,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负面影响就会大大降低。当然,除了各个企业的积极努力外,国内彩电生产企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权利也至关重要。
  
  反倾销中的“中国企业因素”
  
   除了WTO给予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合法外衣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承诺条款以外,这次美国对华发起彩电反倾销调查,也有中国企业自身经营方面的原因。与欧盟市场不同,美国市场比较统一,我国彩电企业更容易集中资源开发美国彩电市场。我国加入WTO以来,彩电出口量大幅上升,其中增长最为迅猛的市场就属美国,同时部分威胁到欧、日一些国家相关彩电厂商在美国市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在美国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也不排除有企业采用了一些如价格战之类的国内惯常手法,企业为扩大出口进行无序竞争可能也种下了美国对华彩电发起反倾销的“祸根”。此外,随着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过去可以通过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理等手段落实国外反倾销应诉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随着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出口经营权、政府对企业的约束减弱而不复存在。所以,我国彩电企业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既有国内彩电企业自身不团结的问题,也存在着对外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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