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合一,岂能推广 两委是哪两委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在我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党国英是我最敬佩的专家学者之一。但最近我在中国改革杂志2001年第五期上看到党国英《“两委合一”: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一文,对党国英先生极力主张的“两委合一”却有不同看法。在这里,我既无意于“两委合一”的批评,也不是与党国英先生商榷,而仅仅是坦陈个人陋见以求教于大家。

  

  在我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以后,如何处理好两委(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农村最为棘手和最引人注目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众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对此进行了多种积极探讨,但似乎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归纳起来,在处理两委关系上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是许多地方实际实行的制度,即党支部最终说了算,在大的问题上,特别是在财物支配上村委会听党支部的。第二,是规定让党支部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把行政权的行使真正交给村委会。第三,是指两票制,在老百姓中投票产生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最终选举在支部大会上进行。第四是两委合一。党国英先生在分析了前三种形式的弊端后,认为“两委合一”“开了一个好头,其中酝酿着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突破”,“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因而主张这种做法“很值得在全国推广。我认为这种做法万万不能在全国推

  

  我为什么不主张“两委合一”呢?其实道理很简单:

  

  首先,它与政党组织的性质不符。现代国家政治生活几乎都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任何政党都是以取得政权、参与政权和维护政权为主要政治目标,但政党包括执政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就特别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显然不具备对村委会和群众发号施令的行政权力。“两委合一”后,行使行政权的“两委”,身份到底是党支部还是村委会,很不明确。如果是党支部,显然缺乏合法性基础;
如果是村委会,那粘附在一起的党支部扮演什么角色,谁也说不清。

  

  其次,它强化了传统体制的弊端。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等。显然,“两委合一”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它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治国、权力高度集中等现象在农村中的具体表现。因而“两委合一”并不是“酝酿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突破”,相反,它实质上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农村认识上和实践上的一种倒退。

  

  再次,它与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矛盾。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而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需要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十二大以来,党章和宪法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在农村最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理所当然应该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内活动,而不能置身于该法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上。村党支部要想行使合法权力,就必须依法参加民主选举,合法进入村委会,并以村委会的名义而不是党支部的名义对全村行使权力,这绝不是简单的“两委合一”。

  

  这里还需要质疑“两委合一”的是,如果非党员当选村委员主任后,不愿意入党怎么办?党国英相信“这种情形目前极为罕见,但也不能忽视。”他认为“遇到这种情形,要在免去原党支部书记的同时,由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任期直至有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为止。”这里面有重大的实际问题,就是“非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后村委会与“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任期直到有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后的党支部,肯定无法“两委合一”,这段间隔时期内,又如何处理“两委”之间的关系呢?可见,“两委合一”本身还存在重大的理论和制度缺陷。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两委”之间的关系呢?毫无疑问,党领导人民并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大农村依法产生的村委会,我们应该毫无疑问地把它看作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我们有的人过分敏感,总认为村党支部是坚持了党的领导,而不认为依法产生的村委会也同样坚持了党的领导。他们一听到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马上就想到党支部不是村委会。这种认识,是当前思想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的最大误区。

  

  因此,实行政权内领导范式,是正确处理“两委”关系最可行的模式选择。所谓政权内领导范式,就是执政党及其基层组织的领导方式,由传统的党政不分向法治转变,由凌驾于政权之上的领导向置身于政权之内的领导转变。政权内领导范式与党政合一、党政不分有本质的不同。在农村“两委”关系中,政权内领导范式的具体要求就是,村党支部书记与其他候选人一样平等竞选村委会主任,一旦当选,即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和村委会名义在全村合法行使权力。当选村主任后的村党支部书记,应该辞去党支部书记一职,村党支部另外选举新的支书主持党务工作但不得干涉村委会的法定权力,村委会完全依法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一切权力。如果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非党人士当选村委员主任,该人可以申请入党,也可以不申请入党,村党支部不应干预村委会的一切合法工作,未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应当辞职,另选新的村支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竞选下届村委会主任。

  

  这种政权内领导范式,并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相反,它正是在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制度创新,它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坚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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