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9):资源汲取与人口控制:村政的行政化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当土地下户化约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后,它也相应地化约了双村的村政,国家利益在村庄的实现和村庄公共利益的整合与再生产,成为主导村政运作的基本因素,在这其中,国家对村庄资源的汲取和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人口控制又是左右双村村政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内容。

  

  一、催收与拖欠的博弈

  

  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围绕着农业收成所形成的利益分割关系,这一关系在传统社会表现为国家和农民在各种赋税和劳役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结构,在今天的磐石乡政府和双村村民眼里,也仍然主要表现为各自在“收粮收款”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力与角色责任,而村政就是使这种权力与角色责任从一种静态的结构关系转化为动态过程的关键。

  每年的3月初,磐石乡政府就要将该年双村农民应该缴纳的税费总数下达到村里,为此,村文书要在乡农经站忙上大半个月,将各种税费数额核定清楚,计算到户。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费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1)国家税金。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约税。(2)村组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三项村提留和教育费附加、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民办公路建设等五项乡镇统筹。此即所谓“三提五统”。(3)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家户经济和人口流动使义务工与积累工的摊派成为难题时,这两项内容也已相应地转化为以资代劳,成为一种新的收费项目。在以上三类税费中,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农业四税数额不大,“三提五统”,即所谓“双提款”则占有一个较大的比例,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国家在乡村的基层权威组织向农民汲取资源的方式主要是以非税的方式进行的。

以1998年双村的“双提款”为例,主要包括了三大类征收:(1)村集体提留人均19.3元。其中公积金人均5元,公益金人均3元,管理费人均11.3元;
(2)乡统筹28.1元。其中教育费附加人均13.9元,民兵训练费人均0.6元,计划生育费人均0.6元,优抚款人均5元,交通费人均3.8元,广播事业费人均1元,文化费人均2.5元,卫生费人均0.7元;
(3)代收款26.5元。其中民勤款劳均9元,水利基金劳均5元,畜禽统防人均2.5元,村公路集资人均10元。以上三类费种中,第一类上缴至村,第二类由村里收齐后上交至乡,第三类中的大部分最后上交至乡。

  对于农民负担,为了做到收之有据,取之合理,目前各地地方政府普遍实行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在双村,村文书将各组各户应该缴纳的税费数额核算并交给组长之后,组长将其一一填入由省里统一监制、市里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经过有关部门核实以后,再将其发放到户,作为各家缴纳税费的凭据。表9-1是我收集到的一份农民负担监督卡,从其制式和内容上可以大体了解双村农民缴纳税费的基本情况。

  

  表9-1 农民负担监督卡

  

  正面

  农民负担有关法规政策摘要一、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务,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二、农民每年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总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三、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标准工日的农村义务工,十到二十个标准工日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按劳动力分摊,以出劳为主。因故不能出劳的,本人应自愿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以资代劳。现将依法批准的 年你户应承担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通知你户,应于 月 日完成 %, 月 日前全部交清。

达川市农业局 2122334举报电话 达川市监察局 2123106四川省农民负担监督卡达川市 乡(镇) 村 社户主姓名:刘××农村劳动力:4个农业人口:4人承包地人口:4人承包土地:
亩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填发机关:达川市磐石乡(镇)人民政府四川省农业厅 监制四川省监察厅达川地区农业局印制

  

  背面

  

  项 目金 额(元)附表:农业税以外的税金依照税法交纳

  一、集 体 提 留77.2项目品种定购粮农业税(实物)(公斤)

  1、公 积 金小计:小计:

  2、公 益 金黄 谷

  3、管 理 费小 麦

  二、乡镇统筹费110玉 米

  1、 教 育 附 加60

  2、 计 划 生 育项 目金 额(元)

  3、 民 兵 训 练依 法 批 准 集 资

  4、 优 抚其中

  5、 交 通高 速 公 路60

  6、 卫 生生 产 公 益 服 务 费

  7、 有 线 广 播其中民 勤36

  8、 文 化水 利 基 金20

  合 计393.2畜 防10

  人 平滞 金20

  

  农村义务工(个)

  农村积累工(个)

  本人申请批准以资代劳(元)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以后,税费的计征较为规范,而且,相对于邻近县区,达川的“双提”负担也并不算很重,大多数农民都能够配合政府和村组织的工作。但是,这却绝不意味着税费收取在双村就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一件工作的难易,往往并不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态度,而是取决于少数人的行为。这就好像一个木筒究竟能装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木筒中哪块木板最长,而是取决于哪块木板最短一样。与我在其他地方所看到的情况类似,收粮收款不仅已经成为纯农业地区乡村基层最为重要的工作,同时它也已经成为乡村基层政府中最为艰巨的任务。因为税费收取的过程关系到了政府、村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的实现和表达,在政府与农民的制度性联系减弱,村庄基层组织的行政能力下降,汲取能力增强和农民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这样一个综合性背景下,一些敢于吃“螃蟹”的农民开始将“皇粮国税”之外的“双提款”上缴视为一种维护权利和表达意愿的法码,于是,这少数吃“螃蟹”的农民——木筒中那块最短的木板就决定了整个征收在农村基层工作中的基本特征。这正是近年来媒体和学界高喊减负,中央和地方政府一再采取减负措施,但农村收粮收款工作的难度却始终不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双村每年的程式化的计征工作之所以能够成为可写可描的“故事”,也正是基于此。

  

  案例1:1995年末,市民政局在村里推行殡葬改革,要求将已经下葬的21个死者取尸火化。此事引发村干部与作为事主之一的5组村民李某一家的纠纷,纠纷之中,村主任与李年迈的母亲发生拉扯,继之发展到双方家庭成员出手相殴。结果各有所伤。事后,李母被送到医院救治,村主任的右眼也落下了伤痕。后经乡法庭调解,村主任承认出400元钱为李母治伤,但李家并不愿就此了结,他们告诉我,为母亲医治伤病花去了6800元钱,而母亲迄今并没有完全康复。6800元钱对于双村的农民仍然是一笔很大的数字,李氏兄弟几家从此不再交提留。李说:“等到把6800元钱抵完了提留,我再交。”

  案例2:5组村民李已经有好几年末交提留,提及原因,他自述:“一是土地下户时家里的土地划得不公平;
二是1997年我在负责收缴组里的电费时,各家登记的用电数与实际应缴电费数合不拢,我贴了钱,此外,我到组长家交电费时又跌了一跤,前后共花去200多元医药费。收提留款时,我希望把这笔医药费扣出来,村里没有答应,但是,组长因公摔伤了腰,村里却出了钱,我认为这有失公平;
三是村里修路时,在我的田里打了石头,毁了我的地,也不赔偿。因为这几个原因,我这几年就没有交提留,但农业税是缴了的,皇粮国税我从来不拖欠。”

  案例3:2组村民肖××的责任地与组长的责任地相邻,两家的鸡经常串到对方的地里啄食,这种事情在村里太多,但由于双方未能心平气和地处理,遂起纠纷。1997年6月,肖××的西瓜地又被组长家的鸡啄了,肖妻便在地里放了药,毒死了组长家的鸡,组长也“投桃报李”如法炮制,毒死了肖家的鸡。肖妻背着死鸡去找村干部解决,但这种事非如何理得清,又如何解决得了,于是,肖××在交提留时,就扣除了自己的损失费。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交或者拖欠“双提款”并不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钱”或者感到“负担重”,至少,他们都没有向我提到这一点,相反,他们却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与邻近县相比较,本地区的农民负担还相对较轻。他们之所以拒交或拖欠“双提款”,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权力的侵害,或者行为人认为村干部处事不公,有了矛盾不解决,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不存在其他解决矛盾、维护利益和维持社会公正手段的情况下,或者说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更为正式的维权途径的成本太高,收益却是一个不明朗的未知数的情况下,他们便想到了以拒交和拖欠提留来维护权益与表达诉愿。毕竟,缴不缴钱,缴多少钱是他们自己能够把握得了的,而且由于下述原因,似乎也是目前他们所唯一能够把握得了的。

  这些因非经济的原因(至少从表现形式上看是这样)而敢于违规的人多被干部们称为“大社员”。“大社员”是一个产生于人民公社时期的词汇,用来形容那些敢于同领导对着干,蛮横而不讲理的人。但是,经过亲身的调查和多次同这些人的交谈,我发现,这些“大社员”其实多半颇有见识,他们有一些文化,懂得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尤其知道国家高层近年来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更不得以强制方式向农民收取负担,他们在这种政策和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中发现了拒交行为的“合理性”与活动的空间。所以,他们给自己找的拒交理由十分“充足”,行动的分寸感也把握得很好。首先,他们从来不拒交农业税。他们说:“农业税是皇粮国税,自古以来,农民向国家完粮纳税,天经地义。而且,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国家没有侵犯我的利益,我也不会不交农业税。”对于他们的这种陈述,村干部评价说:“这些人很精,他们知道如果抗税就违法了,公安机关都可以抓的,他们也不敢出这个头。”其次,他们也知道自己这种相互拉扯的小道理抵不过应该完纳税费的大道理,所以,他们从来不表示不交“双提款”。他们说:“不交是迫不得已,现在不交不等于以后不交,只要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损失得到弥补,马上可以补齐历年的欠款。”表现出了一种弱者的以退为进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姿态。

  但是,站在乡村干部的角度看,以拒交提留作为表达诉愿或者与乡村权威讨价还价的作法显然没有道理,因为问题归问题,提留扫提留,“哪条河的水往哪条河里流,长江里的水流不到黄河去。” “这完全是故意扯经”(一乡干部语)。而且,各种收费的数额也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且经同一级人大通过的,并不是由着谁想不交就可以不交的,否则,政府的任务如何完成?村干部的工资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威又往哪里放?所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乡村干部有时候也会对“不明事理”、“不听劝说”的“大社员”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基层政府往往会为这种强制执行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例如以办法制学习班等形式,将公开抗交者带到派出所,进行住班教育,直到认识错误,交清欠款为止。应该说,撇开个别素质低下的干部对农民“动粗”的现象不论,从总体上看,对于乡村基层组织存在着的这种强制性行为不宜过多地从道德上进行苛责,因为任何深入乡村从事田野调查的人都会发现,在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权威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乡村行政再缺乏这种强势的支撑或者不以一定的强制潜式为背景,那么,在涉及到诸如税费提取和计划生育这一类关系到宏观社会利益与微观个体利益冲突的较量中,乡村干部是很难完成国家任务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倒以为强制性行为是在现今的乡村权威与秩序格局下不得以而为之,而又不得不为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它不具有道德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但却可能具有技术的合理性。

  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合理的技术选择势必要使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们在道德上付出较大的代价,并且有可能会进一步损害整个政府体系的形象,拉大政府与农民的距离,而这恰恰是为国家高层所忧虑,并且为一向注重维护农民利益的新闻舆论所不容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近年来不断增强的减负措施中,禁止以任何强制措施征收农民负担也就成了中央强调的重点。中央的考虑无疑是从宏观上和政治上着眼的,但这种宏观上的举措一经进入具体的村庄,在保护了绝大多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了乡村干部的行政行为时,却也可能使得前述那种拒交行为获得一种安全感,并使乡村的行政丧失强力潜式的背景。一方面,那些拒交者不再担心自己的行为会遭到乡、村两级的惩罚;
另一方面,失去了对农民的控制能力,却又不再敢轻举妄动的乡村干部面对着少数“大社员”的越轨只有干瞪眼。结果,减负的举措却可能产生拒交的后果。总之,中央有中央的宏观考虑,基层有基层的具体难处,而“大社员”也有“大社员”的独特智慧。在这种三方利益的错位与博弈之中,拖欠的增多便成为一种势所必然的趋势。面对着这种情况,乡村干部普遍地表现出了一种无力感和挫折感。

  双村的拖欠也呈上升的趋势,据估计,1995、1996、1997三年,村民一共拖欠各种提留款两万多元。双村的情况在磐石乡并不突出,有的村欠款数额已达六七万元。而就我所知,磐石的情况在全国也并不典型,催收与拖欠几乎成为弥漫于整个内陆农村的普遍现象,成了乡、村两级都不得不面对的,并且将对乡、村和农民的三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一场角力。

  收取村提乡统本来是乡村两级的权力,现在却被少数农民拿来当作了寻求社会救助和社会公正的“诺亚方舟”,这使得一方面受到上级政府的任务压力,另一方面又与税费收取利益相关的乡村干部颇感恼火。如果在早些年间,进村入户,强行征收可能是一种虽不得已,但却颇能奏效的方法,但是,现在没有哪一个明智的地方主事官员愿意这样干了。面对着不断增加的欠款压力和国家政策留给自己的并不宽裕的选择空间,乡村干部们不得不放弃正式的行政权威资源,转而运用符合地方性知识的乡土游戏规则与欠款农民打起了“拉锯战”。这一乡土游戏规则在孙立平和郭于华教授眼里的华北B镇,主要表现为一种“软硬兼施”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

而在磐石乡双村,除了这一方式之外,还表现为一种“投桃报李”式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运用社区组织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欠款农户要求政府和村里为其办事时,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杀手锏,将补交提留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时候,“长江的水也就可以流入黄河”了。

  

  案例四:2组村民肖××,结婚时因妻子未到法定婚龄,手续不全,未能参加小组内责任田的分配,后来手续补齐,又恰逢某农户退出一股田地,肖要求组里按排队的先后将这股田转包给自己,但肖是欠款户,干部屡次催收都不得要领,现在主动权终于转到了村里,“先补齐提留,然后再分土地”成了不容商议的解决办法,于是,久拖不齐的提留欠款终于上缴,村干部在这场“拉锯战”中取得了胜利。

  

  案例四所反映的问题颇具典型性,而且它也是如今的乡村干部在同“钉子户”打交道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权力技术,这种权力技术显然并不来自于科层化的照章办事的正式规则,而是在公共组织缺少有效的制度化手段的情况下对非正式的民间生活技术的一种借用,正是这种借用被孙立平和郭于华认为是在国家权力资源弱化背景下国家意志在农村基本上仍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然而,我却没有孙、郭二位先生那样乐观,我以为孙、郭二先生只是看到了问题的积极方面,却没有(或者说不愿意)看到问题的消极方面,因为当乡村公共组织在舍弃(或者说丧失)正式性的权威手段不用,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的特殊主义色彩的民间权力技术的同时,它也就同时使自己的权威形象民间化了,这种政府形象的去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组织所掌握的治理资源的丧失,意味着政府、村组织被农民牵着鼻子走,这对于政府和村庄利益的实现十分不利。首先,拒交和拖欠这一不法运作的成功是具有扩散效应的,因为拒交和拖欠款项的人不受惩罚,就会使循规蹈矩的人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拒交和拖欠行为可能会象流行性感冒一样传染给其他循规蹈矩者,拒交和拖欠的面可能会扩大。实际上,这种推理已经被更大范围的观察所证实。其次,如果催收与拖欠的博弈游戏按照农民订立的规则进行,它也会损害到乡政府与村权威的关系。从乡的角度看,它可能诱使乡政府在没有其他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以经济理性的原则来处理乡村两级的利益分配,即运用目前乡对村实际上的领导与控制关系,以各种积极性的经济奖励和消极性的经济惩罚措施,督促村庄每年按时与政府结清各种统筹费用,以确保乡一级的利益不受损失。在现实的格局下,乡里还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农民拒交和拖欠的后果就将全部或者主要由村里来承担,从而在乡与村之间造成一道利益不均衡的鸿沟,随着拖欠数额的增加,这道鸿沟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从村的角度看,乡里的经济理性和村干部自身利益无法保障的现实,会不断地增强村干部的边缘角色意识,使他们明显地感受到自身的体制外身份,从而拉大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的心理距离。这种心理距离拉大的后果从理论上讲,既可能使村干部很难认真地履行政府下达的任务,尤其是征收任务,也可能诱发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搭便车”行为,而在目前的村政结构中,“搭便车”是极为方便的。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思考,而不是对双村经验的判断。双村的现实情况是,在这种博弈游戏中,面对着理性的、以国家政策与社会舆论为武器的农民和同样理性的、具有权力强势的基层政府,村治精英所能做出的最为理性的回应就是:“管他妈的,今后只要想办法把干部的工资收上来就行了,其他的顺其自然。”

  由催收和拖欠所塑造出的基层政府、村干部和农民的实际博弈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各方所面临的难题,并不是仅仅由于哪一方的具体的行为选择所造成的。但是,它对于目前的乡村权威与秩序所造成的影响却可能并非不是具体的。

  

  二、人口控制:代行政务

  

  与税费的汲取一样,计划生育也是国家赋予村政的重要任务。不过,如果说税费征收可能因形势和社会舆论的变化而出现不同的政策导向,并有可能给出村干部不同的行动选择机会,那么,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却迫使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政府都必须始终如一的全力以赴,以超强度的行政措施在农村推行有利于全民福祉的计划生育政策。村干部在这一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所扮演的,完全是超地方的公共意志体现者和代理人的角色,人口控制政策的严厉性和政府为确保政策到位所做出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安排,已经使村干部的行为表现出了标准的对上负责的科层化特征。而且,在如今的村政运作中,我们也只有通过对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观察,才可以看到政府对于乡村社会所仍然具有的强大的行政控驭能力。

  村政在计划生育这一行政性任务中的作用完全是由计划生育国策所塑造出的制度化框架所决定的。按照中心工作主要由党组织负责的原则,村党支部书记在行政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最主要的职责,村党支部书记是按规定建立的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其余两位副组长,一位是村主任,另一位是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以下简称计生专干)是政府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有专人负责而做出的一项人事安排,在土地承包到户,村干部的权能与职责在农村中开始变得日益弥散和模糊的背景下,唯有计生专干的权能与职责始终是十分固定,并且极具操作性和可检验性的,这从以下对计生专干职责所做的制度性规定中可以看出。

  

  附件9-1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一、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我国人口形势、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和避孕节育知识,负责“育儿期”和“中老年期”基础知识的教育学习的实施。

  二、随时准确掌握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负责建好育能妇女帐卡,每半年对全村育能妇女进行一次清理,并做好退卡、立卡工作,对育能妇女落实的各种节育措施及时登记上卡。

  三、负责落实人口计划,每年12月底,对已婚无孩、经市计生委批准照顾二孩、以及预计在次年三月底前结婚的妇女登记造册,上报乡计生办、政府。生育计划下达后负责把生育计划通知书送到人头。并在村服务室登记上榜。

  四、随时掌握育能夫妇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每月至少两次巡回组、户,走访了解孕情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每季度组织育能妇女做一次透环、早孕检查。

  五、准确及时做好本村新婚夫妇、出生婴儿、死亡人数、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等的登记工作,每月底按时向计生办填报“人口变动报告单”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单”,做到不错报、瞒报、漏报。

  六、负责对超生户和罚款交缴情况的登记工作,对代收的超计生费不得贪污、挪用、截留。

  七、协助村委检查、督促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负责办理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工作”。

  八、开展“五访三问”活动,关心和协助解决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手术迸发症、后遗症患者、五保老人在生活中的特殊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九、抓好村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会员发展工作,认真开展活动,搞好户主轮流值班制。

  十、负责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搞好登记。

  十一、负责对照顾二胎对象的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和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十三、负责建好、办好村服务室。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计生专干承担了以生育控制为核心的社区人口管理工作,为了确保这一工作在村庄范围内不落空,计生专干的工作受到了政府的指导和督查。计生专干是村干部的一员,但无论其是否被选入村委会,都享受村干部津贴。在业务上,计生专干直接接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督导。现任村计生专干肖万友说:“每个月的28号,各村的计生专干要到乡计生办开会,一来汇报工作,二来接受任务。如果遇到突击性的任务,例如到各村去收取罚款、催促非计划怀孕的人刮宫引产这类事情,计生办也要把我们抽去参加突击。”

  作为村里负责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的专职干部,一般要求在懂得政策以外,最好还能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所以,双村的历任计生专干基本上都是由原来的赤脚医生出任的,如果没有一些医学常识,连许多表格都无法填写。但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各种表格的填写和数据的统计,由于计划生育国策与千百年来中国农村以多生育来满足家庭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传统村落文化相抵触,加之生育行为又与历来被中国人视为极度隐密的性密切相关,所以,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从一开始就遇到了极大的阻碍,所谓“上难下难,上下为难,左难右难,左右为难”及“天下第一难”的普遍性说法,就是其困难程度的一个写照。在刚开始推行生育控制政策时,计生专干被村民们讥为“管×事的”,是“让人断子绝孙”,工作很难得到村民配合。当计生专干上农户家要求查看新婚夫妇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时,往往遭到冷遇,得不到回应,要求育能妇女定期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进行妇检的制度更是普遍地不受欢迎,“尤其是对女儿户的管理,如果去多了,就要挨骂。”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已经使得计生专干们顾不得这么多了,脸皮要厚,要善于忍耐,是一个称职的计生专干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为他(或她)不仅再难堪的话都得听,而且再难堪的问题都得问。在政府超强度的行政运作下,作为村落成员的生育和性已无私密性可言,于是,就有了表9-2这样的计划生育信息表,它将全村的生育与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和公布。

  

  表9-2 磐石乡十村计生工作信息一览表

   1996年10月31日-1997年10月31日

   村干部包组姓名 组别基 本 情 况生育计划季度已出生季度落实节育措施

  年末人数育龄妇女数育能妇女数其 中一胎照顾二胎一胎照顾二胎计划外生育 安环结扎补救

  无孩妇女数一 孩妇 女 数二孩妇女数多孩妇女数独生子女妇女数应安环数已安环数应扎数已扎数应落实已落实服药人员数

  杜纯全12911153 111梁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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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勋伟236119142 122梁正兰

  肖心文3522242242+196年检养1人 133郭容美

  肖心芝456129242 22223122 刘 香

  彭勋庆54221211+296年11月出生2人342

  合计995245215410496116710=7+372138224

  

  严格的生育指标控制,定期妇检,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公布各种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的信息,这些都还只是村计划生育的日常性工作,实际上,在计划生育政策初入村庄的那些年间,村庄的人口控制往往并不是靠这些日常性的事务性管理就能奏效的。李银河博士通过对中国农村村落文化对农民生育行为的影响分析就发现,从超越地方性知识的国家大文化的角度审视,农民的多生育行为往往是一种不计成本,不计后果的非理性的生育冲动。

面对这种非理性冲动,行政村日常的计划生育管理往往是无能的,而抑制农民生育冲动的主要力量,一是社会经济因素,一是计划生育的行政因素,“前者大致是人们出于对自身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所作出的自愿抑制生育冲动的努力;
后者则是指政府在一些人并不十分情愿的情况下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措施来抑制生育动力的作法。” 李银河发现,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对抑制农民生育冲动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后者,当生育选择还与传统的习俗紧密相连时,经济因素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能收到显效。

  在双村,抑制农民生育冲动的主要力量也仍然来自于政府高强度的政策控制,这种控制主要表现在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强制。经济制裁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责任田,按有关规定,对超生夫妇村里有权收回其承包土地的1/4,但由于这一规定的涉及因素十分复杂,实际上很难操作,并没有执行。罚款的数额则因时不同,前些年间,超生一胎只罚款几百元,结果,罚款被农民当成了花钱买生育权,许多农民宁愿被罚款也要超生。许多人都说:“几百元钱换一个孩子,划得来(即合算)。”90年代以后,罚款数额逐步加大,到了90年代下半年,超生一胎要被罚款几万元,并且超生子女在7岁之前不准参加责任地的分配,罚款对村民具有了威慑力。村里的一个民办小学教师,因为超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她不仅被罚了款,而且失去了在村校担任民办教师的资格。

  罚款只是一种事后不得已的处罚,处理违规行为的更为经常,而且也更为有效的措施则是从局部的伦理角度看可能有些问题,但是从宏观社会福祉的角度看却具有合理性的行政强制,对于这种行政强制的合理性,李银河是这样评价的:“当生育的指标已经具有全民族生存攸关的资源这一性质时,国家就完全有权来看守这一资源”,并且“竭尽全力,不惜一切代价地守住这个资源。” 而在村庄里为国家守住这个资源的就是村干部,为了防止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左顾右盼和左右逢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到计划生育工作直接与干部的报酬挂钩,从而将村干部推上了义无反顾地与违规农户直接遭遇与对峙的前台。因此,与村干部在收粮收款工作中所面临的压力不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村干部们的唯一选择就是牺牲乡梓情谊甚至血缘情谊,与违规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较量。这种较量在村落社会中往往是十分激烈的,充满着人际间的冲突甚至斗争,而它的经典程式,则是由乡村干部联合组成的计划生育突击队对“超生游击队”的“追剿”。

  

  情景一:3组某夫妇,已有一个儿子,但又私自怀孕。村干部得知消息后,通知了乡里,乡里抽调各村的计生专干,来到该农户家突击,村干部则躲在户外的包谷地里观望。事主被抓住后,知道是村干部点的水,又听见包谷林中有响动,就喊道:“有本事的就站出来!”于是,村干部们也只有硬着头皮钻出包谷地做主人的工作,并将其带到乡里引产。事后,这人见了干部就说怪话,干部们也只有强忍着,由着她说,管不了那么多了。

  情景二:3组×户村民,夫妻俩已有一个女儿,仍想要一个儿子,又私自怀上第二胎,村里得知消息后,将其妻带到乡上引产,结果是一个儿子,此事对事主的刺激很大,同时也坚定了他们不顾一切要生一个儿子的愿望。不久,妻子再次怀孕,并偷偷分娩,但却是一个女儿,夫妻俩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再次怀孕。乡里组织突击队员到他家做工作,双方发生冲突,女主人脱光衣服耍蛮,结果被派出所强制拘留15天,以后又强制引产。

  情景三:2组某农户,已有一个女儿,又计划外怀孕,计生专干上门做工作,催促他们去引产,事主满口答应,但等到计生专干走后,他们却又半途折回,并最终悄悄地将孩子生了下来。由于私自在家里接生,消毒不严,新生儿得了破伤风,没出生几天就夭折了。次年,妻子再次怀孕,乡里组织突击队带她去引产,其妻得到消息,与突击队员打起了“游击”,躲到了邻县的江阳乡,突击队员尾随而致,并将其带回村里。迫于压力,事主答应引产,但当突击队员走后,他们却没有动静了。无奈之下,突击队员再次上门将孕妇往乡上带,该孕妇推说要回家洗澡,突击队害怕被作弄,没有答应,双方遂起冲突,惊动了四邻,在众目睽睽之下,突击队员不好强行带人,该女人得以脱身,并躲到外村去生下一女儿。

  

  在以上三种情景之中,村干部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户之间的较量和冲突已经是面对面、表面化和公开化的了。村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在国家强制和乡梓情谊之间几乎不存在行动的选择空间,如果说在情景一中他们还不想撕破面子,还想给自己留下一点儿回旋的余地,但却没有能达到目的的话,那么,在情景二和情景三之中,他们已经是毫无退路的公开亮相了。所以,他们所能够选择的也只是要么与违规的村民撕破脸皮,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公开与他们较量,要么就只有不当干部。但是后者却并不可取,因为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帮助基层政府收粮收款在村庄里的道义基础不同,利益连带方式也不相同,前者是为了全社会的公共福利,后者虽然也具有公共性,但却与自身的利益相关联,在农民负担从总体上看不算轻,而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又不能有效地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情况下,向农民要钱(包括自己也要向政府缴钱),总是显得有些尴尬,甚至也会使他们产生与一般村民相同的想法。但是,在面对违规超生的农民时,干部们则是理直气壮的,因为在这里国家利益与村庄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干部们不会面临谋私利的指责,而且,他们所要面对的,又往往是那些村里人所公认的不明事理的人,情和理也都在他们一方,即使在行为上过激一些,也能够得到村民的理解。

  不过,撕破脸皮与违规村民较量,在村落场域中往往也就意味着“以蛮制蛮”,因为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是刚性的,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而面对农民非理性的生育冲动,劝说、讲理的效果又是极为有限的,所以,才有了“计划生育三分钟,不引产就刮宫”的形象概括,也才有了激烈的、甚至可能是充满着火药味的人际冲突。

  应该如何看待和评价这种发生在村庄范围内的,围绕着计划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以蛮制蛮”呢?其实,只要正视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只要正视那种不计成本和后果的多生育行为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村干部们在计划生育行政过程中所扮演的“以蛮制蛮”的角色就不仅是可以理解,而且可以被认为是符合社会理性的(当然,在这里不涉及对具体执行人职业道德的评价),因为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如果不是依靠乡村干部的这种强制执行,不是依靠村干部不惜以降低自己在村庄中的道德形象为代价的积极工作,我们很难想象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很难想象政府在不掌握农村经济资源的情况下能够实现人口控制的宏观目标。

  但是,在进入90年代下半期之后,村干部们普遍反映村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逐年降低,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已经不多了,造成这一转变的基本原因,除了前面提到的高额罚款以外,青年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是最为重要的原因。我就对村里的一些女儿户进行过调查,他们虽然认为没有儿子是一个遗憾,但又认为能够接受这一现实,并且也愿意对女儿进行教育上的投资。生活水平的改善和观念的变化,已经使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逐渐淡化了。双村离达城的直线距离不算很远,城里人的生育观念和投资消费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眼界放宽了的年轻夫妇。于是,计划生育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强制便逐渐地让位于日常的技术性管理,昔日“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已经悄悄地被税费征缴的新矛盾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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