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刚: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制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作出分析,并提出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腐败 成因 对策研究

  

  引论:反腐败与法制监督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
一旦失控,往往就会产生腐败,遗患社会。腐败直接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也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离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腐败及反腐败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腐败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它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
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一、腐败的界定

  

  “腐败”一词原意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由初始的纯粹状态变质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作为“权力腐败”概念的简称,它特指权力的蜕变。有关权力腐败概念的解说甚多,国外学者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予以它不同的含义。雅科布·范·克拉夫伦认为,权力腐败指将公共职务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继而欲图“寻求最大限度的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的行为。J·S 内伊认为,腐败指“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权力腐败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却是相同的,即权力腐败的主体是掌握权力的人,权力腐败的目的是获取个人利益,权力腐败的手段是假公济私。因此,概括的讲,权力腐败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腐败行为以权力寻租、造租为主要内容。“寻租”是经济主体为了垄断性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初级阶段,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仍有一定的干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产生,从谋取“双轨”价差、倒卖“批件”到时下证券市场、房地产等市场的“黑色”、“灰色”交易中,都存在大量的寻租活动。各种经济主体为了在市场中获胜,赚取巨额利润,就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干预,这样就给权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通过他们权力的介入,使寻租者和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造租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如:为了部门和私人利益,人为地规定某种检查、审批权。

  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哪种手段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这是我国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
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它既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也破坏了择优选才的现代人事制度,从而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府人员整体素质的降低。当前,我国腐败的特点:(1)腐败渗透面扩大,程度在加深。腐败现象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
腐败现象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从资金的积累发展到私人资本的积累;
腐败行为从个人行为发展到了一种群体意识、团体形态。(2)腐败形式有所发展, “公贿”现象显现。由以往的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现行人事、司法、贸易、银行等制度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
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即利用电脑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权力腐败;
腐败类型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交易;
行贿主体从个人行为发展到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法人犯罪猛增。(3)腐败“前仆后继”,势头令人担忧。现状是:一方面,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及破产等,社会上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他们面对住房、医疗、子女入学所需巨额开支愁肠百转,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巧取豪夺,疯狂窃取公私资财,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亿元计!与此同时,处、厅、部、中央级高官腐败行为不断出现,徐其耀、徐国建、成克杰、胡长清等一长串的名字已经上了腐败分子名录;
腐败官员出现年轻化,从“59岁现象”已发展到“39岁现象”。

  

  二、腐败的成因

  

  腐败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

  据笔者调查和分析,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
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
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有效。

  1、监督制度滞后。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政府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提前预料,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使权力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

  2、监督主体模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断调整,人事管理、领导体制、经济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监督管理的主体也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使监督工作显得被动,给实施有效的监督带来很大困难。监督主体的混乱,使权力者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是无所顾忌,导致了权力腐败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

  3、监督对象失衡。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应当是普遍的,即针对所有掌权者,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异。在监督对象的均衡性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监督。而我国党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
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不可避免地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权威。事实上,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那些掌握党政大权、人权、财权的各级领导,主要矛头指向那些搞权钱、权物、以权谋私的、给党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腐败分子,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辩证法的。

  4、监督方式单一。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监督的方式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
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有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为的监督;
从实施时间上来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从监督期限来看,有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但是从目前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
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另外,监督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合力,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和权威,也给权力腐败者以可乘之机。

  5、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应该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监督是盲目的,它不但难以遏制腐败,而且还会降低监督的权威性,使权力腐败现象不断出现新形式。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党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纪律。但是它们的一个根本弱点就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体来说,一是因适用地域上的差异和适用时效上的滞后性而显露出本身的不确定性。二是一些具体制度规定上的抽象性和执行标准上的灵活性,削弱了本身的权威性。三是法规、制度上的单一性和非系统性、缺乏预见性,往往在问题成堆之后才提出防范措施。四是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力度。总之,众多的法规是条块分割的产物,先天存在的弱点是非系统性、不配套、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对决策者的约束不大,致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除上述种种客观原因外,我们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一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个别地区和部门把发展经济与反对腐败对立起来,抓反腐败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
管理制度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
个别党员同志“老好人”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怕得罪人,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等等。

  

  三、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
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中国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至今犹存。当前,官本位、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旧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的产生与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有关,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制。

  3、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的。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腐败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
另一方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把反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要经常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他预言道:“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进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1]《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8页)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党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反腐败斗争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2003年12月31日《党的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是党建工作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党法虽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依靠法制,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惩处。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产生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反腐败的对策思考

  

  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反腐败斗争是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殊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腐蚀与反腐蚀、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政治斗争,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政权建设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任务。如何加强法制监督,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对策是:

  

  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1)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中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发展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努力成为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领导核心。(2)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论修养,以党风促民风,影响带动机关作风建设,让正气压倒邪气,使共产党员经受住金钱、物质、灯红酒绿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考验,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反腐长堤。(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权力主体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主体只是代行权力职能,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行动指南;
要磨炼职业道德意志,用马列主义武装头脑,辨别善恶,分清美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要求,使自身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会的要求。(4)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深入“四五”普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要通过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2、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依法办事是靠法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不依法办事,就容易违背人民意志,产生腐败问题。这就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随着依法治国及“法制江苏”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逐步法定化,依法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和要求。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规制度的实施。现在有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3、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
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
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
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
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询问和质询制度;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目前,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1)改革党内监督,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首先,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的领导权,全面领导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其中,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各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中拥有最高权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使其不能经常地发挥最高权力,因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有待改革,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取代“一次性会议”的制度,从而在党内最高权力监督机构中形成经常性监督,以适应权力腐败现象的随时性和灵活性。其次,改革党的纪检监督体制,建立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纪检监督机构,确保纪检机构按党规党法办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党内监督系统中,机构间不协调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避免权力腐败。

  (2)完善人代会制度,重构人大监督制度。虽然人大最基本的职能和权力是立法权和监督权,但各级人大都没有设立反贪的专门机构,也没有人大监督方面的立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应把人大反腐败监督机构的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调整和重新配置权力监督机构。具体地说,一是各级人大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议会都有专门的反腐败职能机构,如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英国议会的“查弊专署”等。实践证明,我国人大也有必要设立类似的机构,并制定人大反贪污监督法,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如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等。二是建立人大廉政监督专员制度。可尝试建立人大廉政专员制度,作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选择地向部分地区、机关派出廉政监督专员,对其廉政情况实行直接的具有权威的监督。

  (3)转变政府职能,避免过多干预经济生活。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通过经济法规来规范、协调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大量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要想消除权力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当前一要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使企业能依法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压力和干预。二要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内容,范围和程度。要尽量减少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运行,尤其要杜绝领导干部个人介入市场交易过程,从而有效防止权力寻租、造租现象的发生。三要建立和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增加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透明度。政府工作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向公众公开,对行政权力的关键环节,如土地、项目的审批等必须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廉洁的经济决策纳入听证的轨道。

  (4)依靠人民群众,强化外部监督力度。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建设现代化的主力军,也是反腐败的主体力量。依靠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我们党和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使党的干部永葆“公仆”本色。当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并不等于象过去那样“搞群众运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中,我国在这方面也应加以完善。另外在原有基础上应该完善政协、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制度。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快新闻立法,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扩大新闻依法监督的自主权。

  

  4、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因此,要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高度,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重点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1)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首先,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高理论水平;
其次,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铸就实践楷模;
其三,注重“三讲”的党性锻炼,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的思想警戒线。(2)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加大考廉力度;
任职时把好“警示关”,明确廉政勤政要求;
任期中把好“评议关”,进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评审;
任届期满把好“监审关”,接受组织的离任审计与干群的质询等。(3)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应做到“三要”、“三实行”: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
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
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5、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行业,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实体性条规,然而落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纪不守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治理腐败仅仅有法可依还是不够的,一定要违法必纠,执法必严。铁腕肃贪虽然不是治本之策,但却是一条推进廉政建设的切实措施;
严刑重典虽然不能根治权力腐败,但它却是震慑腐败分子,防止以权谋私的有效途径。因此,一要严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纪律,不管谁违法乱纪,都要由执法、执纪部门依纪查处,司法机关依法治罪,绝不能逍遥法外;
二要加强执法执纪队伍的建设,培养、选配好执法执纪人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强化素质培训,保证和提高执法执纪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对执法执纪者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使纪检监察机关真正行使好职责,充分发挥好作用,以保证各项纪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滋生腐败的问题。此外,对打招呼、说情的人员也要有法规来制裁和处罚。

  

  6、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新时期执政党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从严治党,坚决把腐败分子清除出党;
既要围绕中心,为推进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又要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决不能因为党内有个别意志薄弱者沦为腐败分子,而否定党的领导。应看到党员和党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我们党有力量、有能力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并同腐败现象作坚决、彻底的斗争。

  “两手抓”就是要处理好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改革开放,西方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蚀,党内存在着“和平演变”的危险,而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上去。但又不能错误地认为,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级“腐败难免论”。在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都要坚持反腐败斗争,严惩腐败分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是辩证唯物论“两点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邓小平指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2]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名政法干警,我要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规范行为,严于律己,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考验。要立足本职,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要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切实负起监督的职责,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法治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Abstract: Corruption means the public officer takes advantage of his(her) position & power to achieve self-interest, which finally causes the state political life goes to a morbid direction. Now it’s a common fault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the violent tendency of corruption in country is, not only jeopardiz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its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but also destroying the foundation of our socialist economy and shaking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our society. i.e. Corruption has already threatened the Party,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potentially.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is the unsuccessful monitor of the law which causes corruption. Following text will analyze the definition of corruption, its form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corruption and legal-monitor, furthermore, it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detail method of how to anti-corruption by legal monitor.

  Key words: the study of corruption, Its form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参考书目与文献:

  [1]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第1438页。

  [2] 《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卷,第314页。

  [3]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读本编写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10页。

  [4] 《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2月版。

  [5] 《反腐倡廉要标本兼治》,人民日报7月27日 评论员文章。

  [6]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7]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1日版。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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