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党群关系和自身建设应成为党代会的突出议题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最近,党代会的召开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北京市党代会已经闭幕,广东省党代会正在进行。经济建设特别是城市建设仍然是会议围绕的焦点,恐怕中央以下的各级党代会都是如此。我的意见是,按照国家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以及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党代会突出哪些议题很值得研究,特别要防止党代会所突出的议题与人代会雷同,出现权力交叉甚至越俎代庖的问题,使党代会所突出的议题既符合法律和党章的规定,又适应新形势的实际需要,有所规范并有所发展。

  显然,党代会与人代会都同样要讨论经济建设问题。但两者有显著区别。区别之一在于,党代会提出的主要体现方向性和重大政策性,而人代会则是更为具体的若干举措,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决算;
区别之二在于,党代会提出的方向性政策性决议不能代替人代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党代会的决议要通过人代会讨论才能形成权力机关意志,换言之,党代会的决议意见提交人代会决定之前只能算是建议性质,不能越过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现在在关于党代会的报道中,时而出现一些具体规划和相关投入的数字,这就很有跨越雷池之嫌。因为这些具体规划和数字依照宪法的规定应属于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党代会期间,一些地方党委的领导纷纷就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问题发表谈话,需要注意防止“出轨”:在谈及具体规划时,要与本地人代会通过的决议相吻合,特别是关于发展的“新思路”,一定要慎之又慎,这种新思路一般是指地方党代会或地方党委已形成决议的一致意见,并且这一意见已为当地权力机关所认可。如果只是个人的学习体会或在党代会召开期间的新想法,应予特别说明以免引起误导。

  执政党的权力机关会议与国家权力机关会议的议题和职能有明显区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国家宪政体制的基本前提。执政党的代表会议主要职权一般有:审查执政党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人的工作;
对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定问题提出重大政策;
选举党的领导人;
党内其他事务。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中央党代会职权与此类似。党章第十九条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五条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党代会的职权区别除“修改党章”一项外重点在第三条,前者是“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后者是“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应当说,地方党代会职权的这一表述并不准确,似乎可以无所不包,显得比中央党代会宽泛得多,带来了实际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比如,该规定过于宽泛难以确定相应重点议题,导致重点议题的缺失和会议主题的偏离,职权没有边际没有限制从而与法治原则不符,且容易导致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冲突,等。实际上,按照对中央党代会职权的规定以及宪法和党章关于“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需要将地方党代会职权的第三项规定与中央党代会职权规定的第三项一致起来,改为“讨论决定本地区党内事务的重大问题”,这种表述应当更为符合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原则,因而也更加符合本意。

  人所共知的是,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现实的严峻课题是,在新形势下如何重建党群鱼水关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这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头等大事,理当属于“党的重大问题”而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党代会的突出议题。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提出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增强忧患意识,我们根本的忧患在何处,就在于党群关系的恶化和自身建设上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议上,应当重点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现在不能说对此完全没有讨论,但声音很微弱,被其他的声音淹没了,未能真正引起重视,未能列入会议最为重要的议题,证明了党中央最高层领导的忧患意识尚未为若干地方党委领导所认识,也没有为地方党代会的代表们所普遍认识,更没有相应的扎实有效的举措去应对。这种情况确实引起人们更深层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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