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从“自在”的法院到“自为”的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新中国的法院体系是在旧中国法律体系的废墟上建立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之所以建立法院系统,完全是为了革命专政的需要,那时候新中国的新法律还普遍没有制定,法院系统的人员由党政干部、转业军人和残废军人充任,于是法院系统从无到有,旧貌新颜,经过近六十年发展到今天。现在的法院尽管从表面上看早已气象更新,审判大楼巍峨耸立,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远非当年草创时所能想象,但根本的特点还没有发生多大改变,法院仍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物。它有四肢,但缺乏独立的头脑,它虽然庞大,但没有真正独立自主的作为,它本应承担的角色定位被社会公众寄以厚望,但又总是让人们一次次的期望归于失落。如果说原先这种感受还较为模糊,随着法院无数的改革举措迭经推出,观察这些改革的过程和结果,这种“工具”感越来越鲜明。结论是,迄今为止的我国法院从整个系统而言,还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缺乏“自为”的自我意识,没有找到自己应有的宪法定位,更缺乏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律自觉。

  近十年来,最高院推动的法院系统改革的举措可谓洋洋大观,但总的特点是,它总是在边缘课题上打转,零打碎敲,细枝末节,有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虎头蛇尾,缺乏系统性,没有抓住关键,甚至有些地方法院的改革本身缺乏法律依据乃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原则。这种状况证明,法院系统的改革还没有围绕“宪法定位”找到自己的方向和重点。例如,过去一度搞过书记员管理改革,但有始无终,最后悄然偃旗息鼓;
近年来又有许多改革尝试,民事审判上提出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实践,其实早在民法通则上就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具体审判实践中则牵涉到法官生活阅历的问题,所以这个题目即使有点意思也不能成为最高院所关注的大题目。刑事审判改革上提出规范量刑的课题,却搞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东西。最走极端的是干脆电脑量刑,一边资料输入,一边量刑结果出来,以排除法官“自由裁量”的任何可能。另一种是由法院制定所谓量刑规范意见,所有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经确认,即对“规范意见”入座,以保证公正公平。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提出责疑,如此机械量刑,必然完全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同时也否定了刑事个案的特殊性和刑罚个别性原则,则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智慧又有何用,检察官的求刑权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又被置于何地?按照这种量刑程序的规定和设置,不管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围绕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上作何诉求,被告人作何辩解以及有何最后陈述,都不起任何作用,只因为此时法官也如同泥塑木雕,“心证”无能为力,量刑结果已为“规范意见”所注定。但是,即便是此类破绽百出、与公认的法律准则相悖的司法改革,目前还在热炒之中,正有方兴未艾之势,证明了这类改革的推出缺乏头脑的周密思考,明显仓促和草率。

  法院改革之所以走入误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最高院的指导思想有问题。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容许这种改革由各级法院杂乱无章地四面出击,而应当在最高院的统一领导之下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既要思虑周详,更要经由法定的规范程序通过然后施行,以求合法和稳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从现代先进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来看,我国法院的做法可算绝无仅有。譬如法国的司法改革就是由议会建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统筹,历经多年酝酿研讨之后提出改革方案,经议会批准后施行。相比之下,我国法院系统的改革虽然时间不短,至今却仍是一片乱象,这一现象为我国法院的“自在”性特点提供了明显的例证。

  其实最高院真正应当作为改革重点的主要只有两大课题,一是实现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两大课题所围绕的中心是法院的“宪法定位”。这也可以算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此作为法院改革的总方向和总目标,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推进法院系统的改革,保证独立和公正司法,使中国的法官群体以道德高尚、学养深厚、公正清廉的崭新形象树立于全体中国人和世人面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最高法院的历史责任。所以我以为,最高院所应关注的有很多重要的大事,但在所有重要课题之中,真正关系全局应作为重中之重的还是这两个问题:

  第一是致力于维护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这一条其实事关我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法院的独立性有利于确立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失控,以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真正实现公民权利的可靠保障。这一工作具体需要解决的是尽快与地方在人事、经费方面的脱钩问题。党中央早在几年前就提出司法机关一律要“吃皇粮”。最高院应乘势而上,着力推动这一进程,主动依职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案,以推动地方法院人事管理和经费管理权限的上收。特别是经费支出,如果不能由中央财政统一供给,至少也应由省级财政保证。这是司法独立的程序保障,不走出这一步,所谓“独立”只能是纸上谈兵。

  第二个问题更为重要且更具有长期性,这就是各级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问题。法官队伍的自身治理不从严,法院的感召力和公信力难以树立,司法公正和人民权利保障更无从谈起。这与第一个问题相关,人事权过去操在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之手,法官的来源并无严格规范,以致高素质难以保证,现在虽有些改变,但变化不大。放眼如今的各级法院,某些地方的大法官、高级法官处于领导位置,居然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法官在我国作为社会的精英一群,无论学识、声望还是品行,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知名度。因此,对于最高法院来说,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推动建立健全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的遴选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不论是遴选机制还是监督管理机制,都必须有比对一般公务员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不必等到法官贪腐之后再由检察院处理,应当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监管,发现有行为不检点、不符合法官身份的,及时作出处理和调整,以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总体形象。这一工作要从最高院自身着手,然后是省级高院,中级法院,最后才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庭,一级带动一级,上行而下效,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实现这两个方面中任何一点的突破都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特别是要体察社会公众的诉求,争取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支持,但更为关键的还是法院自身的因素。最大的突破首先在于最高院要承担起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责任,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推动中国的法院系统由“自在”走向“自为”的历史进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若干司法判例确立了黑人权利平等保障的原则,推动了美国人权保障的历史性跨越,对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确立了司法权在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并深刻影响美国人的价值观。在具体案件面前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并不妨碍司法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应有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中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认真学习和研究的宝贵经验。而中国法院从“自在”走向“自为”,并不单纯关系到法院本身的发展和权威,更关系到中国宪政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关系到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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