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无工作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8-06-2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问:


  吴某与于某结婚5年,孩子3岁。于某一直嗜酒而且嗜赌,去年被单位除名。忍无可忍的吴某与于某离了婚。离婚后,在家看孩子的吴某找了一份打扫卫生的工作。但孩子要交托儿费,每月一千多元的收入不够用。于是,她要求于某按法院的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某则以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他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予以拒绝。于某能以此为理由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养儿育女是法定义务,是父母的责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必须的。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第七条第三款中的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参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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