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管方式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及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自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国民经济十三五发展纲要的建议》以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必须实行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垂直管理制度”。而在垂管方式条件下,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重点分析垂管方式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及其主要对策,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关键词:垂直方式;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变化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3-0157-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3.092
  Abstract: Since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Proposal of the 13th Five-Year Plan for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pirit of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learly propose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ies below the provincial level must implement the vertical managemen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Under the vertical mode,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undergone great chang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ha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under the pipe-down mod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overall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Keywords: Vertical mod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hange
  环境监测垂直管理的实质是,国家对地方权力的部分回收交由省级环保单位直接管理全权负责的环境监测工作。同时,省级环保部门对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具有人事调动直接决定权,实现行政指令直接下达,全权负责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财政划拨,而地方环境监测部门所监测获取的环境数据向省级环保部门汇报。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现状及由垂管方式带来的变化分析
  (1)现状分析。作为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凭据,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最为原始的数据资料,是实现环境管理的基础性措施。然而,从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水平来看,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法律法规及技术体系不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尚不存在健全监测机制等[1]。自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全国环境检测管理条例》以来,环保总局相继发布一系列修订征求意见稿,历经多年修订尚未出台全新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同时,我国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简称VOCs)标准体系建设过于滞后,尚不存在VOCs优先控制企业名单及具体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监测体系、样品标准等。受地区间经济差异性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轻环保、重发展等问题,客观上加剧环境保护工作难度。一旦原有的监测管理体系受限于地方保護主义或相关地方行政干预,直接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甚至存在过于追求符合环保考核标准实行“擦边球”措施的可能性,直接阻碍所在区域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即便环境监测执法成绩突出,但是难以抵住地方政府行政干预[2]。同时,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与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呈业务指导关系,下级站属于单一性实验室范畴,全权负责其自身环境监测质量,一旦地方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造成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可能性[1]。
  (2)变化分析。在垂直管理的影响下,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即:体系需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覆盖,经计量对全部项目、要素以及环节进行认证。根据环保部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来说,需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设置相对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配置一定量的质管人员,确保质管工作能够规范、有程序地进行。从现状来看,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方法相对较成熟,但是现场监测的样品采集环节质量控制方法则显得有些薄弱,主要保险为质量管理及控制方法缺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现场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确保现场采集的样品具备代表性,充分重视一些新增监测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土壤、生态以及生物等新增监测项目。在垂管方式的影响下,对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来说,需保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够具备完整、真实、科学以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公证数据。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便有必要构建“分—总—分”的体系管理方式。对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省、市、县),都属于独立的环境监测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上比较独立;基于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整体要求条件下,对于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市、县级),需注重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逐步健全。所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省、市、县)有必要注重同一任务、进度、质量管理的实现。此外,需构建健全的监督机制,由省级实现对市级控制,市级对县级控制,即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强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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