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中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编者按: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关于正确实施法律法规,改进社会管理、服务,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颇有成效,然而由于缺乏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监督机制,致使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大打折扣,那么建立有效率、有效果的检察建议模式则是当前的一个新问题。本栏目经悉心研析,发现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1月实施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第三方回访评估的新举措,经实践检验,有一些成效,现今发文,与读者共飨。
  内容摘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中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的1年实践检验,应适时理性地从概念界定、逻辑起点、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相关分析,并结合实践提出关于第三方回访评估制度发展路径完善意见,即以“绿色”为指导思想有序推进第三方回访评估工作;以“创新”为建设抓力打造专业科学的评估体系;以“协调”为总体布局促进第三方回访评估制度落实。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建议 第三方回访评估
  检察建议作为一项常规性的职务犯罪预防手段,配套制度付之阙如,尤其是跟踪回访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实效的发挥,强化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势在必行。
  一、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概念界定及其逻辑起点
  (一)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概念界定
  从西方国家实行“第三方评估”的经验看,第三方(The Third Party)是指处于第一方(被评对象)和第二方(服务对象)之外的一方,即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评估对象和服务对象之外,并且没有利益关系的“旁观者”。由于“第三方”与“第一方”、“第二方”都既不具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具有任何利益关系,所以一般也会被称为“独立第三方”。在西方,多数情况下是由非政府组织(NGO),即一些专业的评估机构或研究机构充当“第三方”。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保证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制度中的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对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后的一定期限内,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案发单位之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对案发单位关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回访、评价机制。
  (二)检察建议中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的逻辑起点
  1.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侦查和惩治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科学的体系。而相比之下,职务犯罪预防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处于初级阶段,预防工作仍存在不足之处——个别地区只讲求预防工作的过程,而忽略了预防工作的成效,尤其是缺乏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必要跟踪,致使其预防的社会效果难以凸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2016年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因此,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和优势,在检察建议中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改变“注重形式,忽视效果”的预防心态,保障惩防腐败体系前后连贯,有始有终,进而完善、优化惩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有效落检察建议、实现社会成效的现实诉求。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我们要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由于个别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获得书面整改回复为目标,缺乏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续监督,或监督手段过于形式化、表面化,导致检察建议出现虎头蛇尾的乱象;另一方面,案发单位不重视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所提出的整改方案和建议落实不到位,致使检察建议常沦为“一纸空文”。故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工作的当务之急并非是如何获得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而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用以保证检察建议长期有效地运行,补齐检察建议的监督短板。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就是推动检察建议发挥其本质作用,督导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促进涉案部门良性发展。检察机关可通过第三方回访评估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把握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以成功整改案例为标本,制定全面预防计划、措施,在相关领域加以推广,有利于全面提升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成效。
  3.推动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社会化的重要渠道。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总体方针,要求预防工作注重推进制度建设,注重专业化预防和社会化预防。在检察建议中引入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能够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一是推动预防工作的专业化,第三方回访评估能够完善、弥补现有检察建议制度“重书面,轻实践”的不足,推动检察建议建立专业化的发展模式。二是深化社会预防格局,以开放的心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合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使检察专业预防与社会预防形成合力,依法引导建立全社会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体系,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宏观态势,从而形成全民预防大格局。
  二、构建第三方回访评估机制可行性评述
  (一)理论政策层面
  里克·斯塔彭赫斯特在《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中提出:政治领导层重视腐败问题是采取大规模反腐败行动的前提条件。可见,国家领导层的承诺是反腐败工作的关键。长期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在反腐倡廉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出台许多方针政策将职务犯罪预防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关键是要以成效取信于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前瞻性研究,推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列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第三方回访评估制度是对我国反腐倡廉方针、政策的高度把握和重要实践,密切与其他单位协助配合,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有效实现联动效应和全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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