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内容摘要:规范司法行为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固本强基、开放创优”为总思路,坚持“小问题大整改”,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检察工作的重点,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实现了“以规范促办案、以规范促队建”的双赢目的。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基层检察院 规范司法行为 路径
  近年来,党中央对规范司法行为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规范司法行为进行了强调。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应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结合新时期、新背景下的要求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规范化做法为例,探讨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路。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
  有行为就有规范,有权力就有责任。司法行为的规范,对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迫切需要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布局,是治国理政的总方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规范现象的存在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相适应。因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规范司法的能力与水平,为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尤其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来说,只有司法人员形成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才能引领国家公职人员、社会民众信仰法律,进而树立法治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严格履行法律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客观要求
  当前,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正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转型时期、发展关键阶段的风险隐患不断显现,矛盾纠纷仍然严峻复杂。司法机关是处理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的主要力量,依法承担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只有在司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遵循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才能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坚强后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要带头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成为执法表率,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重大职责。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是规范司法的应有之义,只有坚持规范司法,保证每项司法活动都合乎法律规定,才能提升案件质量,树立法治权威,最终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分析
  (一)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类别
  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重要指示和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八个方面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笔者将八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分为三大类:一是不文明司法行为。表现为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二是不严格司法行为。表现为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不廉洁司法行为。表现为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原因剖析
  1.司法理念陈旧落后。部分干警传统办案思想根深蒂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没有完全树立,重惩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案件保密轻检务公开的执法理念依然存在,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司法规范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主动性不足、适应性不强,抱有得过且过的过关思想,对证据采信、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把握不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以法治为引领。
  2.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的精神,在执行落实过程中搞变通,缺乏实效。管理不严,缺乏担当精神,对司法规范化认识不到位、不深刻,问题导向认识没有真正树立,回避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司法不规范问题护短遮丑,习惯当“老好人”。监督手段有限,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较少,对司法流程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检查、监督不到位,检务公开拘泥于老形式,存在监督真空。
  3.司法素能不过硬。学习主动性不强,有消极被动“等靠”思想,主动进取和创新意识不足,应付式学习较多,自觉性学习较少,粗放式学习较多,精细式学习较少。司法实战能力不足,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不够,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不深不透,群众工作能力、法律监督能力、出庭公诉犯罪等能力有待提升。基层院专家型、骨干型人才缺乏,无案件办理经验的年轻人比重增大,人才引进难与办案任务重的矛盾突出,这也是造成不规范司法的重要原因。
  三、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的具体路径
  规范司法行为既是要求也是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攻。2014年以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固本强基、开放创优”为总思路,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检察工作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小问题大整改”,对司法不规范问题准确定位、从严整改、标本兼治。经过近三年的持续发力,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实现了“以规范促办案、以规范促队建”的双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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