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的规定与司法实务存在明显脱节的现实窘境。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遗弃罪进行完善。将遗弃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由“扶养义务”修改为“扶助义务”;将遗弃罪所侵害的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扩大修改为“没有自救能力的人”;将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具有扶助义务并且具备扶助能力的人;遗弃罪所侵害的对象与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之间不需要必须具有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增设遗弃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和结果加重犯。
  关键词:遗弃罪 司法认定 立法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限定为“扶养义务”,只能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对按照规定安置收养的残疾人实施了遗弃行为;又如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遗弃行为。这些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否包含在遗弃罪所侵害的对象范围之内?笔者将在下文中加以分析论证,以供参考。
  一、遗弃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具体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而所谓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帮助照顾等情况的人。
  (二)客观方面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负有扶养义务
  所谓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生活的义务。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扶养义务的来源,应当从法律、合同等当中寻求。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义务的来源,不应当仅仅限于法律,合同等也可看作义务来源,如将病人接到自己家里看护的场合,照料病人的人即使没有法定的看护义务,但在看护病人所必要的限度之内,具有照料义务。
  2.拒绝扶养
  所谓拒绝扶养,是指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拒绝扶养,实际上是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将需要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出生不久的婴儿置于医院大门前的,应当认定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二是将需要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外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三是将需要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四是离开需要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吸食毒品的父母长期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婴儿独自留在家中而得不到父母的扶养。五是严重妨碍需要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接近扶养人。六是不向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的照料。上述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1]
  3.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所谓情节恶劣,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后果、行为动机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紧迫危险的,遗弃行为致人伤亡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的,虐待后又遗弃的,遗弃动机极其卑鄙的,遗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遗弃者屡教不改的,等等。
  情节是否达到恶劣是区别遗弃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遗弃罪时,必须注意到,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构成本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情节并没有达到恶劣程度,就只能按照一般遗弃行为来处理。此外,还应当注意正确划清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问题。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是以家庭成员为侵犯的对象,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行为表现也有交叉,都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这两种犯罪很容易混淆起来。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侵害的对象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对象仅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家庭成员。二是客观表现不同。遗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而虐待罪主要表现为积极摧残、折磨的作为方式。三是目的不同。遗弃罪的目的是逃避法定的扶养义务;而虐待罪的目的是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如果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具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未扶养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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