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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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 乡 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管理,提高报酬透明度,激发村干部工作热情,提升村干部为农服务水平,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乡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请各村认真组织村干部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总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村干部。本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打分考核管理。

  管理考核依据

  一、村干部报酬考核办法

  1、村两委“一把手”报酬考核方式为:乡党委政府考核占 80%,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考核占 20%。其他村干部报酬考核方式为:乡党委政府考核占 60%,村“一把手”考核占 20%,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考核占 20%。

  2、考核工作采取每季度一考核。

  二、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干部要服从乡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次不服从或不完成所分配工作任务的扣 1分。

  第二条 村干部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必须及时参加市、乡、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及举办的各项活动,无特殊情况一次不参加扣 1 分。

 第三条 村干部不得出现打架斗欧、聚众闹事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发生一次扣 1 分,不得带领、煽动群众上访,发现一次扣 2 分。

  第四条 各村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排查信访问题,掌握信访动态,有问题随时向乡镇领导汇报。因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事不公等原因造成群众上访

 的,发现一次扣相关村干部 1 分,对群众上访不知情、知情不报或不做正面引导的,发现一次村“两委”一把手各扣 1分。

  第五条 各村要认真做好村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未按要求公开的,发现一次扣分管此项工作的村干部 1分。

  第六条 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二次公开,发现一次未开展的村“两委”一把手各扣 1 分,村级重大事项未召开会议商议的,发现一次“两委”一把手各扣 1分。

  第七条 村干部必须廉洁从政,不得挪用公款,不得通过不良手段谋取集体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接收送款送礼,此类现象发生一次,乡镇纪委严格查办,并扣 2 分。

  第八条 村“两委”班子分工明确,并进行公示,不公示扣 1分,村班子不团结,两个“一把手”以及与副职关系不团结,影响到正常工作时每人扣 1分。

  第九条 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远程教育收看工作,每月至少 3 次,每次不少于 2小时,不认真组织村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学习的,缺少一次扣村“两委”一把手各 1 分。

  第十条 “五好”党支部、党建示范点、平安村、信用村等各类创建活动不达标的各扣主管此项工作的村干部 1 分。

  第十一条 不认真落实维稳及综合治理责任制,不实行户轮式巡逻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发生一起案件的扣主管此项工作的村干部 1 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不能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的,按综合目标考核方案中的分值,以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扣除村“两委”一把手的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不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扣一把手和分管此项工作村干部 1 分,如不及时整改的扣 2分。

  第十四条 不认真宣传“一法四规”,对违反计划进行生育的,实行一票否决,扣

 除不重视、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扣除“两委”一把手各 1 分,扣除分管计划生育的妇女主任 2 分,并取消所以领导的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要有专人负责团委、妇联、科技等各项工作,无人负责,扣两个一把手 1 分,不积极组织参加乡上妇联和团委活动的扣分管村干部 1 分,科技培训工作人员、场地组织不到位扣分管村干部 1 分。

  第十六条 任何需要准备的软件材料,必须规范完整,不规范、不完整的扣准备材料的村干部 1 分。

  第十七条

 实行百分考核制,100 分至 90 分为优秀;89至 80 分为称职,79 分至70 分为基本称职,6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附加分情况:

 1、单项工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的,按级别(省、市、县、乡)给每位村干部分别加 4、3、2、1分; 2、在本村召开各类现场会的,按级别(省、市、县、乡)给每位村干部分别加4、3、2、1 分; 3、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的,给村“两委”一把手加 2 分,副职领导加 1 分; 4、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给村“两委”一把手加 2分,其他村干部加 1 分; 5、年内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的给村“两委”一把手加 2 分,其他村干部加1 分; 6、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致富带头人和发展的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分别达到85%的给村“两委”一把手加 2 分,其他村干部加 1分; 7、年内争创为“五个好”村党组织的给村“两委”一把手加 2分,其他村干部加 1 分。

 附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乡镇党委办公室监督,乡镇党政综合考核组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从发文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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