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成都税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指引(3 月 24 日更新)

 目录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 3

 (一)支持防护救治 ........................................................................................................... 3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3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4

 (二)支持物资供应 ........................................................................................................... 4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4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5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9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11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12

 8.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 ................ 13

 (三)鼓励公益捐赠 ......................................................................................................... 14

 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14

 1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15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7

 12.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8

 (四)支持复工复产 ......................................................................................................... 20

 13.阶段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 20

 1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 ......................................................................................................................................... 22

 15.支持复工复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23

 16.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4

 (五)支持对外贸易 ..................................................................................................... 25

 17.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 25

 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社保费政策 ......................................... 26

 18.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 26

 19.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27

 20.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 28

 21.缓缴社会保险费 ........................................................................................................ 29

 22.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 .................................................................................... 31

 三、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 33

 23.延长申报期限 ............................................................................................................ 33

 24.依法受理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34

 25.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 ................................................................................ 35

 26.便捷办理停复业登记 ................................................................................................ 35

 27.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 .................................................................................... 36

 28.信用评价服务 ............................................................................................................ 36

 29.优化办税服务 ............................................................................................................ 37

 一 、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序号 分类 物资清单 一 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 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物资清单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 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 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 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 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 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 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品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 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 品及其主 要原料、生 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 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 仪、ACT 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 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

 8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 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7.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办理流程】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

 8.征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年度车船税 【享受主体】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 【优惠内容】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享受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 年度车船税。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 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9.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办理流程】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0.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1.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2.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3. 阶段性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征收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流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适用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13 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 13 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 8 栏=第 7 栏÷(1+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已按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 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文件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1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办理流程】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5. 支持复工复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的 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 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 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代开发票金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3号)

 16.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主体】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为准。)

 【优惠内容】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 2020 年 2 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 5 月 1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 5 月 20 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 月 10 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 11 月 10 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2)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3)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4号)

 (五)支持对外贸易 17.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见公告所列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二 、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社保费政策 18.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优惠内容】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 2 月至 4 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 2 月至 6 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优惠内容】

 2020 年 2 月至 6 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 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实行减征的统筹地区必须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统一减征 5 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 号)

 20. 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优惠内容】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补缴保费、待遇审批、待遇核定等需至经办网点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参保企业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以及办理转移接续等业务,各地可合理延长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各地要客观分析当前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带来的影响,结合今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进度,适当延长参保时限,并协调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缴费参保业务。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 2020 年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 3 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 7 月底。延缴期间,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间,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从 2019 年 1 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 2019 年 10 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 号) 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2 号)

 3.《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21. 缓缴社会保险费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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