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培训讲学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XX县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xxxxxx 2018年2月

 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概况 xxx2018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县工程项目范围工程主要分布在板当镇硐口村,猴场镇小湾村,火花镇(原达帮乡)纳座村。本次拟解决灌区10140亩耕地灌溉用水问题,其中拟解板当镇硐口村灌区灌溉面积6030亩(其中5000亩为蓝莓、1030亩为油茶),猴场镇小湾村灌区灌溉面积 3010 亩(全部为水稻),火花镇(原达帮乡)纳座村灌区灌溉面积 1100 亩(全部为水稻)。

 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共10140 亩,其中新增灌溉面积6030亩(全为土),恢复灌溉面积4110亩( 全为田)。项目区按灌区地理位置分为硐口、小湾、纳座3个灌区。其中板当镇硐口村为高效节水灌溉,灌溉面积6030亩。

 建设内容如下:

 1、新建拦水坝2座,拦水坝均为重力坝,坝体采用C15混凝土浇筑,其中纳座一级拦水坝坝高7.7m,坝顶宽2m,顶长17m,坝底宽为6.96m,纳座二级拦水坝坝高6.6m,坝顶宽2m,顶长24m,坝底宽为6 .08m。

 2、新建硐口泵站1座(泵站日提水量2365m3),提水净杨程为2 25m,新建D85- 45×5型多级单吸分段式离心泵3台(单台电机功率90KW,泵机两用一备),上水管695m(φ203×5热扎无缝钢管)、新建S11-

  630/10变压器1台,架设GLJ-50/8钢芯铝绞线300m。

 3、新建半地面式圆形浆砌石高位水池1座(容积为200m3),新建半地面式圆形浆砌石调节水池20口(单个容积为20m3,总容积400 m3)。

 4、为改造输水渠道共计5条,渠道总长12.35km,其中小湾左干渠4150m(断面为0.6×0.6m)、小湾右干渠2500m(断面为0.5×0. 5m)、纳座渠道3650m(断面为0.4×0.5m)、上院渠道980m(断面为0.3×0.4m)、小屯渠道1070m(断面为0.3×0.4m),新建田间渠道共计28条,总长为9.59km,断面为0.3×0.3m。

 5、新建输水管道23.19km,其中dn75PN1.25PE100管275m、dn90 PN1.25PE100管1215m、dn110PN1.25PE100管915m、dn125PN1.25PE10 0管865m、dn160PN1.25PE100管2000m、dn180PN1.25PE100管2810m、dn200PN1.25PE100管260m、dn225PN1.25PE100管1460m、dn250PN1.2 5PE100管600m、dn280PN1.25PE100管425m、dn355PN1.25PE100管805 m、田间管道为dn75PN1.25PE100管,总长为11560m。

 6、新建给水桩203个(间距50m,单个给水桩覆盖灌溉面积为11 .8亩),安装dn25取水龙头203个。

 7、设计安装计量水表5套,其中泵房内1套,水表型号为LXL- 200,输水干管上4套,其中型号为LXL-200的水表2套,型号为LXL- 250的水表1套,型号为LXL-350的水表1套。

 8、新建倒虹管1条,长65m(φ168×6热轧无缝钢管)、新建排

  洪槽2座(断面为2.0×0.5m)、新建人行桥26座。工程投资如下:

 本工程总投资1833.74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1215.31万元,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1.07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295.09万元,临时工程54.45万元,独立费用204.82万元,信息化建设费25.0 0万元,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18.00万元,亩均投资1808元/亩。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1000.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县级财政筹措33.74万元。

  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措施方案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9、《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安全规范、规程、 标准。

 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站在水务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三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工程项目法人代表任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各标段现场技术负责人为成员。项目法人单位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依法安全生产。建设站工程管理人员是第三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领导的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单位的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工作方针,避免发生重特大工程事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督促整

 改重大安全隐患。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掌握安全生 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4、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完成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目 标任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2、协助组长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严格做到“四落实”。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 进个人。

 5、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涉及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发生重特大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上报,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

 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安全领导小组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下达的安全生产目 标任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2、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作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对施工企 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建立作业人员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4、负责处理一般工程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对施工作业上岗人员岗前安全专项培训。

 6、参与组织实施各种安全学习,增强各参建单位作业人员法制 观念。

 7、负责监督安全经费的运用和核实,确定是否支付工程安全费

 用。

 8、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照片的存档。

 9、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单位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把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4、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责任制 、7、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2、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 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应随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8、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必须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必须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9、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施工负第一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应当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5、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

 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

 6、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兴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同时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 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 产 目 标 考核 奖惩 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单位负责 、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监督单位应针对相应工程组织制定工程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任务,包括相关职能的目标,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年底质量监督单位应组织考核工程项目参与单位相关职能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形成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通报。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奖励及惩罚由合同文件确定。第五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主管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被认定负 有管理责任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的,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外,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项目经理的处罚 对施工中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单位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以责论处。

 安全 隐 患排 查 整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监督单位领导,建设站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助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 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专职安全员资质检查,工程安全检查、安全标志检查。

 第四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组织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对在

 建工程、防火防盗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每天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 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纠正的,隐患排除后才能施工。

 第七条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应组织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人员、时间和经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隐患得到消除。

 安全 检查报 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季度专项检查 1、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每季度应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以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2、检查内容包括:土方开挖(挖深超过3m)、脚手架、模板、消防器材、高边坡等。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后并复查。

 第三条 月度检查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对工程进行一次月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并作好记录。

 第四条 日常检查 建设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不定时抽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每天都应按照《安全员岗位职责》的规定,对工程做到“一日三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报告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规定,遵照事故处理权限,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生产台账。

 安全 费 用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危害,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投入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要求结合规程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过程。

 、3、 我单位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时,根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 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招标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为2%,含: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②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及应急救援器材费;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④安全技能

 培训费;⑤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一切费用等。(注:包含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一切必要费用)。

 、4、 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工作如下: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职业健康、防护物品支出;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工作如下: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中编写安

 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工程进度及安全措施实际实施情况支付安全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 ,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申请使用报表后,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建设单位对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申请使用报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 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安全费用使用必须要有实际安全措施作为凭证,实际安全措施有施工、监理、业主日常巡查以及安全监督站专项巡查记录、施工单位影像资料为凭证,没有凭证的将视为没有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由监理、业主及相关监督单位督促实施。经由监理、业主及监督单位督促依然不改正的,工程必须及时停工整顿,直到改善措施,保障安全为止。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设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三条 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第五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备案 。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xxx水利建设站

 201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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