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6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区各级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属各党(工)委及下属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  各级党(工)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动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区全面走在洛阳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前列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全区努力形成区委统一领导,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属各党(工)委齐抓共管、组织实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执行、具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建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观念,不断强化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

第二章  主要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工)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实现区委宏伟目标的大局中去谋划,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有效载体,使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中得到加强和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三章主要责任

第七条  区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在洛阳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上有担当,在开放招商、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三项重点工作’上有作为”的发展定位,研究制定全区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

(二)健全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选优配强区属各党(工)委领导班子,整顿后进社区和软弱涣散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统筹指导区属各党(工)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八条  区属各党(工)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制度、措施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大力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基层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使党组织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创新党组织工作方式和发挥作用的方法,坚持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引领基层社会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重点选好社区党组织书记,建设高素质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采取单独建、联合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落实“六有”(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标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强化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党员全员参与、素质全面提升;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基层工作骨干、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骨干、社区居民中发展党员;
健全完善党员学习培训、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管理、联系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制度;
开展主题创建活动,激发党员活力;
关心爱护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深化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党组织活动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短缺问题,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全面加强党组织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打造党员教育网络平台,发挥党建阵地作用,保证基层党建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

(六)加强督查和考评工作,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调研和指导检查,查找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努力方向;
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党建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科学、量化评价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工作。

(七)抓好党(工)委班子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党(工)委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党(工)委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定期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着重抓好重要党建活动的策划、部署、检查和重大典型的培育、推广;
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党(工)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成员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当好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和助手,按照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工)委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思路;
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各项计划和工作落实,培育和树立各类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典型;
及时掌握基层党建工作动态,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党(工)委决策提供主导性意见;
每年形成一篇以上能够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党建工作的调研文章。

(三)党(工)委其他班子成员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围绕中心任务,把党(工)委对基层党建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分管工作中;
及时向党(工)委提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工作目标

第十条  各级党(工)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真正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明显。广大党员自觉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涧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第五章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工)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紧密结合实际,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各级党(工)委建立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工)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科、室)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工)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工)委会,专题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确定工作任务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每年初召开一次综合性基层党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基层党建工作;
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调查研究制度。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属各党(工)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发现不足和问题,提出切合实际、富于创新的新办法、新措施。区属各党(工)委书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抓基层党建创新“书记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带动和促进基层党建项目化管理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区委常委每人联系一个办事处党工委和一个社区党组织作为基层党建联系点,定期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重点了解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联系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为谋划和推动全区党建工作获取第一手材料。区属各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要在所属党组织确定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督促检查联系点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情况,把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区委安排部署的工作带到联系点上去研究和解决,取得经验,指导工作,做到联系一个点,抓好一条线,促进一大片。确定基层党建联系点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每年至少为联系点的党员上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形势报告,参加一次民主(组织)生活会。

(四)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坚持采取财政、党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建立区级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保障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党的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党建阵地运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培训基层党务干部,培植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表彰奖励区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以及激励基层党务工作者等。区属各党(工)委也要建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明确具体数额,列入单位财政预算,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营造基层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区委和区属各党(工)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基层优秀党务干部、党员的表彰奖励力度,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通过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在全区上下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区委采取督导、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考察区属各党(工)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区属各党(工)委要重点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社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第六章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区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评议活动,专题听取区属各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对区属各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区属各党(工)委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的考核,每年初制定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要点及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之中;
年终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活动,对下级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把党建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基层干部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区委及区属各党(工)委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属各党(工)委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由区属各党(工)委参照本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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