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群体事件频发呼唤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以瓮安事件为标志,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不管我们如何定性这些群体性事件,也不管当局如何处置这些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建立、兑现与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然成为当务之急。面对现实疲软的利益表达机制,我们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革命党、人治与闭关封网。因此,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就必须继续完成以下三个转型:

  第一,必须继续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为什么近期群体性事件频发不止?原因当然有很多,恐怕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就是,以前我们更多的是依赖暴力镇压、出警摆平,于是,群众的矛头对准的焦点自然是我们可以直接感知的“人民警察”。现在看来,这一套动辄镇压、武力摆平的逻辑必须彻底转变。瓮安事件被免局长、贵州省委书记对此的反思就是最好的明证。因瓮安事件被撤职的前瓮安县公安局长申贵荣说:“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十分痛心地强调,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如果我们在面对群体性事件与群众利益诉求的问题上,首先想到的是“武力搞定一切”,而不是怀着心平气和、乃是暴力政治的心态,不是怀着真正解决问题、乃是敷衍塞责的心态,面对我们的“利益攸关者”,那么,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压根就不可能完成,问题的要害还在于,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至为关键的前提所在。

  第二,必须继续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我们现在的利益表达机制,有没有,当然有?而且还相当不少。比如说,我们的宪法,我们的地方组织法,以及相关的各种部门法规,等等,无不对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可是,规定也就只是规定。多少领导干部与公务人员真正把它当回事?真的当回事,恐怕又有赖我们的各级、各部门有良知、重法治的领导干部。最近广东当家人汪洋书记提出的“广东基层大接访”就是一个典型。这说明汪洋书记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可是,此种“大接访”恰好暴露了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诸多问题。“大接访”本身就是一个多少带有讽刺意味的语词,平时做好了利益疏通工作还要“大接访”?之前到底积压了多少问题与群众怨愤,现在需要来一个“大接访”?而且还要省委书记牵头、到各县“明察暗访”“大接访”效果?可见,我们的利益表达现状是一个什么样的格局?!我们现在太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有效实施,更多地是依赖主政者和持权者的良知发现与政绩需要,而不是制度自行运转的逻辑。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逻辑,而非法治逻辑。这种现象委实令人堪忧。如此道来,继续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预设。

  第三,必须继续完成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除了上述的革命党、人治的困境之外,目前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所遭遇的第三个瓶颈就是,虽然我们摒弃了闭关锁国,但是,我们开启了闭关封网。这既是革命党的逻辑,又是人治思维,更是对改革开放的亵渎。闭关封网体现在诸多方面:通过各种意想不到的形式、以各种莫须有的名义,对信访群众、利益攸关者的监禁、软禁等限制人身自由;
信访系统内部(包括各级信访机构、公安、检察院、人大、政府等机构)的买通、串通,搪塞、阻挠信访人;
一旦问题出现,当局即刻封锁一切信息;
清理、整顿、关闭各种“不合时宜”的网站、平面媒体等。特别是“和谐社会”被滥用以后,太多的言论、文章,群众的利益诉求,都因为“和谐”的需要被“和谐”掉了。太多的诸如此类的行为,无不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不动摇的忤逆与亵渎。如果我们要真正走改革开放的路子,我们的诸多“和谐”恐怕需要做些调整:真的不能再这样“和谐”下去了!如果我们还延续或者强化这种闭关封网,恐怕我们的“改革开放”真的值得警醒。因此,继续完成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向要求。

  综上所述,频仍不断的群体性事件必然呼唤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当然需要现代执政思维。这首先就体现在:要继续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人治到法治、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这三个转型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首要的就是执政党自身的转型。如果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后两个转型恐怕都是侈谈。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更是侈谈之侈谈。后两个转型既可视为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的需要,也可视为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必然之举。因为,如果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依赖人治才能维系,才能运转,那么,这样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恐怕是一个脆弱飘摇、不堪一击的体制。如果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时而面临被“和谐”的可能,那么,这样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更是一个可有可无、毫无根基的体制。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就必须在这三个方面着重发力。

  在此前提之下,我们才有可能讨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媒体等如何在利益表达机制中的作为问题。否则,单纯讨论我们的职能机构、我们的监督机构、问责机制如何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有所作为,恐怕都是隔靴搔痒。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首要的、也是关键的就是,我们的执政党、政府必须继续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人治到法治、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换言之,继续完成这三个转型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首要之举。接下来,我们才能在技术层面讨论相关的制度建设及其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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