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邓玉娇杀官案中的媒体博弈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备受关注的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一案中,控辩各方频频接触媒体:先是巴东警方因12日、18日两次迥异的通报,接着,5月20日,邓玉娇母亲接受记者采访称:“坚决要求精神鉴定,女儿是被逼的”。同一天,志愿律师夏霖、夏楠抵达巴东他们将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19日下午4点他们正式向巴东公安局递交了会见当事人的申请,鉴于这次情况比较特殊,估计巴东公安局很快就会给他们答复,精神病鉴定将会成焦点问题。(http://news.163.com/09/0520/07/59O727P40001124J.html,2009-05-20,华商网-重庆时报。)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网友认为警方的一些处理不恰当,部分网友不信任警方的一些调查。但无论如何,巴东警方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是及时、开放,又符合侦查规律的。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经指出:“以互联网为主要特征的信息通信时代,个案就可能成为全球皆知的大问题。原来是关着门,咱们的媒体不说没人说,现在是你不说别人说,媒体不说网民说,国内不说国外说。所以警察必须学会面对镜头工作,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媒体。”(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谈如何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笑蜀,来源:南方周末来源日期:2009-5-1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 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公安机关及时发布案件情况信息,是政府的义务。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及《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的要求。

  邓玉娇案中,巴东警方不仅两次根据侦查进展的情况发布信息,而且还特别遵循了公安机关这一特殊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范围。根据国际规则和各国通行做法,警方发布的信息时有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
为公正审判个人权利;
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如美国司法部《与媒体关系规则》)。“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在介绍了基本案情之后,又强调“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湖北巴东县警方通报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http://news.qq.com/a/20090518/001278.htm2009年05月18日)这些内容,在回应公众、接受监督、无罪推定、预防未审先判等方面进行了合理、谨慎地信息公开和适当评论,是有很高专业水平的。

  当然,另一方面,被告人亲属和网友对案件质疑和批评,甚至于网友自行组成调查组调查此案,这也是公民的权利。国际社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指出,“表达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考虑到侦查程序的特殊性,第4条对侦查公开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本基本原则不排除在犯罪调查期间甚至构成司法程序一部分的调查期间保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应限制上述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记者交流有关调查的情况或被调查的情况。”网友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发表对案件的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应有之义。只有在质疑中,才有可能使案情更加清楚,敦促公安机关负起应负的责任。至于网友调查,表现了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信任,他们可以采取一些非强制性的调查措施,这本来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力。

  网友的激情应当容忍,警方的理性应当坚持,这就是法治社会中的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不同定位。但愿邓玉娇案能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下,最终出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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