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绩效的实证分析:以化工行业为例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从1997年到2008年底,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53起,化工类产品占全部案件的68.5%。以1999年到2004年的化工行业反倾销案件为例,以立案当年为基期,考察立案前两年和后三年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反倾销对涉案化工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并且存在着贸易转移效应,同时对下游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关键词:反倾销;绩效;实证分析;化工行业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104-07
  
  一、相关研究回顾
  
  (一)国外研究回顾
  反倾销是历史最为悠久、最为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国外学者对进口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起步较早,其成果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集中于多边和单边的贸易救济机制,如Chad P Bown(2005),Mara Froese和Daniel Drache(2007)等人认为,反倾销、反补贴是目前WTO成员最经常使用的限制进口工具,且发展中国家使用这些措施的频率越来越高。第二类研究集中于产业贸易救济机制,如Abbas M.Raza(2005)分析了WTO规则的产业保护问题,mAndrea Holecek(2007)和CharlotteN.A.(2002)分别探讨了钢铁和纺织产业的贸易救济问题。第三类研究涉及反倾销效应问题。Krupp和Patricia(1996)利用1976至1988年间美国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据考察了贸易转移效应,他们按照调查中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和未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将数据划分为两类,深入分析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以及终裁结果对两种不同来源进口产生的影响。Thomas Prusa(1997)将这一研究扩展到全部产品中,表明贸易转移效应确实存在,且极大地降低了国内申诉企业通过反倾销保护所获得的收益。H.Vandenbussche和J.Konings(2001)认为,反倾销能激励国外企业进行突破贸易壁垒型的直接投资,在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设厂生产并销售。Bruce A.Blonigen和Robert c.Feenstra(1997)利用1980至1988年间美国STC行业数据分析了反倾销同日本对美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指出,即使最终并未征收反倾销税,仅是反倾销申诉和调查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企业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Bemard M.Hoekman和Michael P Leidy(1992)对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的继发性保护效应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认为反倾销措施会从上游产业向下游产业扩散,同时,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可能会引发上游产业提起更多的诉讼。
  
  (二)国内研究回顾
  我国学者对贸易救济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对贸易救济的概念、性质、规则和制度进行研究,如李毅(2005)、王云飞(2006)等详细介绍了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并进行了比较。也有学者考察了典型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如翁国民(2007)和朱庆华(2006)分别研究了美日和欧盟的贸易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国内学者对反倾销的经济效应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宾建成(2003)对我国首个反倾销案例——新闻纸反倾销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鲍晓华(2005)利用1997-2004年中国反倾销案8位数税号的涉案产品数据对反倾销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测算了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贸易限制和贸易转移效应。于璐瑶和冯宗宪(2007)则分析了反倾销对外商投资与国内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反倾销效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已相当深入,达到了国外同类研究的水平,实属不易。然而,与国外反倾销实践相比,我国反倾销案件高度集中于化工行业,对这一行业反倾销的绩效进行实证检验,可以为今后其他行业的反倾销提供经验和教训。同时,自乌拉圭回合协议生效后,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日益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反倾销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这一态势更为明显。因此,我国今后也必然将反倾销作为保证产业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对化工行业反倾销绩效进行分析,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规和措施提供依据。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以我国1999年至2004年立案的25起(两次重复立案合并计算)化工产品反倾销案为分析对象。在这些案件中,最终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的有20起,占全部案件的80%;因对国内相关产业无损害而终止调查的2起,占8%;应申请人请求撤诉的3起,占12%。2005年及以后立案的案件,因难以获得其立案后第三年,即2008年底以后的全部数据,所以无法将其纳入到分析对象中。但因本文选取的样本相对较多,所以并不影响分析结果。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中,各类化工产品从指控对象国(即被诉国)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来自《海关统计年鉴》,被诉国的进口市场份额,由被诉国进口量除以进口总量获得,而被诉国及非被诉国的进口单价由其进口额除以进口量获得。下游产品的产量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化学工业年鉴》。为便于比较,除非特别指明,数据的时间跨度为6年,分别是立案当年t0,立案前两年t-1、t-2,立案后三年t1、t2、t3。以t0年的数据为基准,其它年份的数据则以相对基准年份变化的百分比来衡量。
  
  三、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绩效的实证分析
  
  (一)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
  为分析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数量的影响,以立案当年的涉案产品进口数量为基准,以t-2到t-1和t-1到t0期间的进口量变化趋势为参照系,考察立案后续三年被诉国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变化的趋势特征,按照反倾销对相关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从大到小排列,可以把这25个案例分成4组。第1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非常显著,包括丙烯酸酯1、已内酰胺、水合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环氧氯丙烷,立案后连续三年,来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占当年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逐年降低。第2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比较显著,包括二氯甲烷、聚酯切片、丙烯酸酯2、丁苯橡胶、苯酚、MDI、乙醇胺,立案后连续两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逐年降低,t3年降幅开始趋缓。第3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有短期影响,包括聚酯薄膜、邻苯二酚、邻苯二甲酸酐(苯酐)、聚氯乙烯、TDI、氯丁橡胶、三氯乙烯,立案后连续三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有所下降,但是自t2年开始缓慢回升,t3年除TDI外,基本都呈环比上升态势,不过仍未超过基年水平。第4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几乎没有影响,包括聚苯乙烯、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三氯甲烷、双酚A、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立案后,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变化幅度不大,其中三元乙丙橡胶、双酚A市场份额还高于立案当年。
  
  (二)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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