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法初审表明“税收法定”步伐加快

发布时间:2019-08-25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8月28日,《烟叶税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受国务院委托,政部部长肖捷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烟叶税法(草案)》的说明。肖捷指出,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烟叶税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该税种征税依据是2006年实施的《烟叶税暂行条例》。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 097亿元,年均增长12%。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外,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了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入分别占全国烟叶税收入的42.5%、11.8%、7.4%,三省合计占61.7%。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烟叶税法列为8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会同财政部、国税总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规定,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同时,明确了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草案明确,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有利于税法执行,便于税收征管,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税收法定的路线图,其中对包括烟叶税在内的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具体安排,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
  烟叶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后,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从内容上看,此次审议的烟叶税法草案与现行暂行条例内容变化不多,基本原則为平稳过渡。根据草案,烟叶税的税率为20%,与暂行条例的税率保持不变,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
  展望未来税收立法进程,继环保税法之后,烟叶税启动立法表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步伐加快。后续或将有更多的税收条例上升法律,船舶吨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有望在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税收法定的步伐正在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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