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跳出反腐困境]跳出困境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纪检体制改革需要“小岗村”      2003年,中纪委第一次公开报道了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落马。七年后,2010年全年共有11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处以重刑。
  2003年,13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419万元;2010年,11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983万元,是前者的2.35倍。腐败高官的犯罪金额的增幅,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2003年13人中,判处死缓以上3人(含死刑1人),占23%;2010年11人中,判处死缓7人,占63.6%。说明死刑已经难以震慑腐败高官。
  2003年13人中,一把手7人,占53.7%;2010年11人中,一把手8人,占72.7%。说明一把手越来越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危岗位。
  2003年13人中,京城高官仅2人,占16.4%;2010年11人中,京城高官增至5人,占45.4%。说明在政治生态较好的京城,权重较轻的部委,腐败的易发多发也在滋长蔓延。
  对于火灾、疾病、事故等等,人人知道,必须预防为主。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对于反腐败,十六届中央纪委几经努力,在不断统一思想的过程中,才第一次在反腐败的战略方针中提出“注重预防”(尚未形成预防为主的共识)。
  但是,如何预防腐败仍是未解难题。各地各单位多着眼于教育和技术层面的预防。即使不少具体工作走在前面的上海,在预防腐败方面所能开出的,也不过是“制度+科技”的处方,而其所称的制度,大多是制度的浅层次含义(多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与改革制度的实质――即改革权力结构,还有相当距离。
  全国各地,由于缺乏体制预防、特别是制度预防(即通过改革权力结构来预防腐败)的试验田,因此无法根据试验田的收成及时提出“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
  30多年来,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没有“特区深圳”,在纪检体制改革上,也缺乏“小岗村”。没有政改特区作为孵化器,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远远大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体制改革,则很难推进,并更难巩固。
  30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仅一针见血指出,我们各种错误的“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而且明确强调,“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了改革开放从党内分权起步的先河,我们应当沿着这条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党内权力结构,实现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党内民主就能真正成为党的生命,并进而成为社会主义的生命。
  
  腐败“出生率”一旦大于“死亡率”,就会人心思贪
  
  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应当打破思维定式,走一条减法之路。也就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
  一说分权,几十年的习惯性的思维是怕弱化权威,习惯性的做法是头痛医头分事权。既然“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就想出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奇招。殊不知,“一把手”凭借过分集中的权力,让更依附于他的人掌管人、财、物,效果远胜于他自己直接分管。
  建党90年执政60多年,已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并实践党内机构分权的时候了。由于权威高度与权威管辖面积成正比,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
  在保持中央和省委现有领导体制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在市、县委搞试点探索经验,寻求从办案的思维转向监督的思维,从峻法转向预防,从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从治标为主转向治本为主,从事后转向事前。
  现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党委实行的是“议行合一”领导体制。
  马克思在140年前对72天的巴黎公社“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赞扬,成了各执政的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经典模式,也成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必然宿命,还成了改革中力图绕着走的雷区、禁区。
  其实,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是在战争压力下采用的权力结构,并没有保证公社的成功。苏联照搬,并由此而形成“苏联模式”。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也是导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过一句名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
  如果考察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可以发现其权力结构设计颇有可取之处。
  皇帝拥有决策权,宰相郡守县令拥有从中央到地方的执行权,同时还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独立于行政官员的御史制度,并赋予其监督权。
  无论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还是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现在党委成为同级纪委难以监督的对象。之所以难以监督,是因为地方各级党委是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体,而在这一体之中,又往往集中于被称为“一把手”的一个人。
  常委会的召集人,演变成不再是一名普通成员的“班长”,进而再进化为凌驾于班子内所有成员的“一把手”,个别地区的“一把手”通常还要加挂上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的头衔。
  诚然,这种“加挂”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非常态的现象一旦常态化,弊大于利则是必然。
  对个人而言,权力肯定会成为监督的死角禁区;对组织而言,党内民主肯定会受到削弱和重创。杜世成是如此,陈良宇也是这样。
  在这一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执政时间越长,党委“一把手”权力集中的程度就越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越长,权力的含金量就越重。不仅会加大腐败的几率,而且有引发分裂的可能。
  虽经组织部优中选优,并经党委、纪委严格把关,“一把手”犯错误的比率居然高于普通党员和其他领导干部,通常占同级别犯错误党员领导干部的4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超过50%。
  当权力失去20%的监督时,它就蠢蠢欲动;当权力失去40%的监督时,它就破门而出;当权力失去60%的监督时,它就铤而走险;当权力失去80%的监督时,它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当权力失去100%的监督时,它就不怕上断头台。
  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不能得到根治,民主就难以生存,监督就难以有效,体制就难以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不仅容易腐败,而且也容易逃脱惩处。腐败一旦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保持一种“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态势,就会在局部出现人心思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人中间为没有机会腐败而喟叹,就会在部分人中出现笑廉不笑贪的心态。
  于是,“书记”变成了“老板”,“老板”又变成了“大爷”。权力所内含的独占性、扩张性、排他性,在这“总病根”的催化下,对内形成强烈的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外先滋生跑官要官,再蔓延成买官卖官,最后发展成骗官杀官。
  欲治其症,欲求其解,党内的决 策、执行两权必须分开。
  
  “一把手”渐成高危岗位
  
  由于长期执政,党内又缺乏分权制衡,地方各级“一把手”已渐成高危岗位。
  2006年来,河南省先后有22名曾担任过县委书记“一把手”的成为腐败分子。
  广东省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刑拘后,竟作如此狂言:“不腐败不是官,像我这样级别的,谁不能供出来百十个人?我是腐败分子,我的上任不是吗?敢肯定,我的下任绝对还是。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腐败分子反腐败吗?”
  对于党内分权,半个世纪前的党的“八大”有过尝试。设立了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设立了党内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书记处,邓小平为总书记;设立了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为书记。甚至从中央到地方还推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然而由于国际形势的突变,戛然而止。
  党内分权、党政分工、党政分开,孰先孰后?80年代也是有过教训的。当时,在党内还没有科学分权,党政还没有合理分工,党的肌体还没有建设好的情况下,就仓促提出党政分开,结果欲速则不达。
  党内分权怎样才是科学合理的?可向现代企业借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决策机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关(总经理及各级经理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等三大部分组成,分工明确,制衡有效。
  借鉴现代企业的权力结构,可从县级党内的分权人手。
  首先,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内的三个委员会(党内原有的县处级职数可不必增加)。一是县委会(党内决策机关),由15-21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是会议的召集人,也是县委会成员中唯一的县处级干部,但他的一票与其他委员的一票无异。因此,这时的县委书记,也就真正具备了兼任县人大主任的基本条件。
  二是执委会(党内执行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首长负责制,由现任的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执委会书记,成员包括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
  三是监委会(党内监督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纪委书记改称监委会书记。
  其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县委会代行其职权,县执委会和县监委会向县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最后,县监委可以对党内专门的执行机关――县执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监督,同样县执委也可对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一县监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制衡。
  诚然,反腐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查办案件。但是中国反腐战略的取胜之道在查办案件之外。要跳出反腐困境,最需要的是反腐战略思维的创新,是反腐体制的创新,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语)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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