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   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8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十次会议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等作了规定。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和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都规定了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今年7月即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需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就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车作了规定。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修改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报告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报告了“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吴爱英还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里,我强调三点:
  一要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紧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立法和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上述会议。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国务委员戴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实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力戒形式主义。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继续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努力办好普法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要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六号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董永安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董永安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8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黄小晶、王庆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庆喜、孙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沈春耀、刘水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综合4月21、23日《人民日报》)

相关热词搜索: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 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