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叩响民间力量大门】 scp基金会app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非公募基金会出现前,我国的基金会基本上都是“官办”的,只有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才有可能设立基金会。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的慈善需求,极大地刺激着民间资源介入公共领域。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终于破茧而出。非公募基金会的涌现绝非只是增加了一种基金会类型,它所具备的特有理念和制度价值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和肯定,这也意味着它应该承担起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
  
  开辟新天地
  
  《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变革之一就是确立了基金会的新分类法:以是否公开面向社会募捐为标准,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型和非公募型,并在具体规则上区别对待。尽管《条例》中依然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事先同意,但非公募基金会是由私人或企业出资,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群众雪中送炭,这种政府与百姓都欢迎的事情,业务主管单位也就大多采取了扶持鼓励的态度。
  《条例》颁布后,不少早有此愿的企业家率先进行申请,他们渴望通过设立基金会奉献爱心、回报社会、提高企业知名度、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忱终于有了实现的渠道。不可否认,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突破了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基金会的惯例,叩响了民间资源设立基金会的厚重大门,开辟出以民间资源设立慈善组织的一片新天地。
  
  改变民间公益生态
  
  2003年年底,我国共有基金会954家。它们在筹集资金、善款使用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完全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占据主导。在教育、扶贫等公共领域,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夹杂缠绕,无法厘清。重大灾害后需要捐钱捐物时,在公众视野里,基金会与政府浑然一体。民间捐赠通过政府占主导的基金会最终依然与政府的财政资源混在一起使用。这让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慈善组织完成的社会事务,导致一方面消耗巨大却收益不大;另一方面也削弱民间公益的地位和作用。
  非公募基金会的横空出世无疑是改变民间公益生态的一大举措,它可以自主地确定基金会的使命,确定公益项目和善款资助方向,成为补充政府职能缺陷的有生力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廓清了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权力边界,慈善资源将更多地流向政府系统所未能覆盖的区域和领域,从根本上改善民间公益生态。
  
  促进基金会的独立性
  
  在非公募基金会出现之前,我国的“官办”基金会因其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持独立性,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人事关系错综交叉、财产管理你我不分、重大事项难以自治等现象不胜枚举。
  非公募基金会则无一些“官办”基金会的“先天不足”,它体现了基金会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企业、独立于创办者的社会性格。理事会成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这为非公募基金会确保其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培育民间公益理念
  
  首个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社会私人捐赠组织化的开始。首个地方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当属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协委员、旅美华侨叶康松捐赠原始基金200万元人民币发起的“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随之,南都公益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等相继成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够自由确定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它们的宗旨体现出创办者独到的公益目标。例如南都公益基金会以支持民间公益为己任,华夏慈善基金会则将救助对象锁定为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等。
  非公募基金会摆脱了官方色彩,在运作和管理上更为灵活和现代,对于公益目的的贯彻更为独立和独到。它们在确定自身宗旨与使命时,完全建立在创办者对于中国现实的判断之上,融合自身对于公益事业和美好社会目标的理解,作出理性选择,因此将充分体现和促进基金会在价值追求上的多元化。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形式
  
  很多企业在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之前都以不同的方式履行着社会责任,例如直接资助社会公益活动或捐助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但是前者具有临时性和随机性,不利于企业对公益项目进行规划与长期管理;后者不利于贯彻企业文化及强化企业品牌。因此,以非公募基金会形式从事公益事业,完成了企业捐助质的飞跃。
  企业从被动的、临时的、随意的、以突发事件为主的捐助走向主动的、长期的、独立的、系统性的、有规划的捐助,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形式,不仅有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公益理念的贯彻,更使大量谙熟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专业知识的人士投身公益领域。这势必与原有公募基金会形成竞争,促使基金会优胜劣汰和整体发展。
  
  吸引有志人士投身慈善领域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完全出于创办者的自主自愿,他们往往对慈善事业满怀热情。他们作为成功人士积累了大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发展规划、资金运作、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经验,可以应用到慈善领域。非公募基金会没有人事方面的历史包袱,可以公开招聘,以较优厚的薪酬待遇吸引到知识结构新、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
  立法者在阐述非公募基金会时曾说:“(它)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多渠道。”所以,《条例》既是对基金会的集体松绑,更让其中的非公募基金会免受本不该受的掣肘,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开辟蹊径。
  尽管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与公募基金会的区分在相应规则的设置上还不能完全顺理成章,甚至有所偏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对于促进我国公益事业,改变慈善事业格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历史性作用。

相关热词搜索:基金会 非公 大门 非公募基金会叩响民间力量大门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 公募基金会并未迟暮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