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法制课 对办好法制节目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关键词】法制节目 建议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到今年1 月,全国电视媒体就已有300多家开设了法制栏目,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法制节目播出格局。尽管我国的法制节目正在不断成熟和完善,但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法制节目如何担负起普法和释法的社会责任,怎样更好地服务于受众?笔者在此谈几点建议。
  不要让节目成为犯罪“教材”。报道违法犯罪案件的目的,原本是要提醒人们防微杜渐、远离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报道有时反而成了犯罪“教材”。很多法制类节目都采用解剖罪犯心理、展现作案过程的做法,把法制电视节目剧情化和故事化。一些节目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或是在描述罪犯作案细节上花费太多的笔墨和镜头,人为地教会了一些违法分子犯罪方法。像辽宁的一档法制节目居然用情景再现的方式,模拟播出了一遍如何煮人肉、吃人肉的场面,对于这种丧失了基本底线和社会责任的做法,其结果一定是“关门打烊”。另外,一些节目动辄以“血案现场”、“命案直击”等醒目标题刺激人们的感官,调动人们的观赏兴趣。还有一些节目为了增强节目的现场感、可视性、趣味性,满足人们的窥视心理,纷纷采用真人扮演,将罪恶的犯罪经过在荧屏上重现一遍,让人倍感惊险刺激。最后,收视率是上去了,但观众都把兴趣和注意力投入到罪犯的作案细节,节目本身应该承载的法律教育功能却被忽视,这样的法制节目无疑背离了普法教育的宗旨。
  节目选题要广泛,避免重刑轻民、重刑轻经(济)、重刑轻行(政)。一个成熟的法制节目应当做到对社会的全面引导,增强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力度,对于诸如劳动用工、税收、房地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乃至法与道德等边缘性法律问题,电视法制节目都可以进行深入的观察和思考。但是,有的电视台为了抢夺观众,越来越注重本台法制节目的“分量”,争着抢着拍大案说大案,把老百姓生活工作中的小矛盾、小冲突冷落到一边了。这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法制节目选材控制比例问题;二是法制栏目导向性问题。重刑事案件报道,主要是一些从业人员认为刑事案件更具可视性,易展示,收视率相对高。但很多观众和专业人士认为,这样的节目缺少法律知识教育的含量,选材比例过大,对群众的帮助不大。受众对经常发生在身边的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纠纷更关心和关注,这些纠纷中往往也存在群众认识比较模糊、需要填补空白的法律知识。因而,法制栏目要贴近群众,就是要善于捕捉群众所关心的题材内容,以生活解读法律,以法律引导生活。只有紧紧把握住这一点,才能体现法制节目“普法”这一根本宗旨,形成观众对法制栏目的收视定势和期待效应,从而获得更大的收视效果和传播效果。
  不能用法制节目制造“舆论审判”。作为一种覆盖广泛、影响深远、声形并茂的大众传媒节目形式,法制类节目承担着一部分司法监督的光荣使命。在现实生活中,找法官无济于事而找记者却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些事件,导致个别记者产生了“角色错位”,以“无冕之王”自居,试图用“舆论审判”去代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试图以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去代替专门行使国家法制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的监督,这种做法,只能让受众对节目的作用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将给法治和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法制节目要注重双重时效性。法制节目承载着媒体的新闻时效性,要求报道新近发生的法制新闻,或者剖析新近发生的案件。同时,法制节目又承载着法律的时效性,在解释新法的时候,最好不选用新法颁布前发生的案例。下级媒体在转载引用上级媒体所剖析过的案件时,千万要注意案件发生时所用的法律有没有更新和修改,如果现实中已经修改了,报道中却还用旧法剖析,会引起误导。法制节目的时效性还体现在,做节目时要有意识地选取新颁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案件来制作。在剖析案件时,要注意同一案件法律更改前和更改后,对法律关系的定性有何区别,以此引导受众关注新法。
  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媒体应有的使命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栏目应把视角对准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向社会呼吁。如民工因工伤事故致残讨不到赔偿费的,妇女因家庭暴力要求维护权益的,子女不愿意为生病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的等等,积极引导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普及面。
  发挥节目主持人的“双面人”作用。主持人的作用是穿针引线,其在主持节目时是“双面人”,既要考虑节目想说什么?又要考虑观众想知道什么?主持人对讨论案例的认知应该与观众同步,不要超前。要提示嘉宾解释最简单的法律术语,主持人的讲话节奏要与嘉宾合拍,插话不要太多,要找准插话的切入点。主持人的点评要通俗,不要用概念来解释概念,用深奥的法理与专家对话。在总结时要亲切、自然、机智、幽默,减少播报味,力争用自己鲜活的、有个性的语言结尾。可以尝试让出镜记者做主持人,他们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很了解,有较多的前期思考(包括选题、拍摄、冲突、法律点),在整体把握上往往比主持人更准确。主持人要提高对现场气氛的驾驭能力,串联词和解说词中,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呼唤和培养,而非一味地进行法律条文的说教。
  节目的参与人员要有专业含量。有的记者编辑的法律知识欠缺,不能以法的精神和思维看待事件、分析问题,往往带着强烈个人感情色彩描述事件过程,结果会失之偏颇,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报道中援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也是屡见不鲜。有些节目在法院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有的法律常识缺乏、法律术语运用不当,例如: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概念,而民事案件是叫“被告”,有的节目误把民事或经济案件中“被告”称为“被告人”,像这样随意使用、肆意滥造法律用语,不仅会降低了媒体的影响力,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坚持通俗易懂的叙事方法。现在,有些法制节目形式与手法单一化,在叙事手法和讲述结构上也不够精良,应该充分运用讲故事的手法,使枯燥的法条通俗易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一直倡导“姥姥文化”,意思是“今日说法”做的片子一定要让年长者看懂。久而久之,“姥姥文化”成为“今日说法”平民化定位的基础。而这种朴素的平民化意识又被形象地称为“超低空飞行”,为“今日说法”赢得了观众,赢得了市场。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是有阶段性和选择性的,但听好故事是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的愿望。坚持讲故事手法,节目制作要有故事情节、冲突、悬念,要想办法抓住观众眼睛和耳朵,在叙事方法上根据题材的不同有所变化,可以用顺叙、插叙、倒叙等不同方式来表现。
  增加法制节目的互动性。始于去年的“华南虎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其中重要原因是网络的推动,这种网民推动新闻事件发展的现象已经不止一次出现。传媒与受众互动模式成了网络较传统媒体最大的竞争优势,也成为人们媒介兴趣日益转移到网络的原因之一。因此,法制节目应该尽快研究如何实现与观众的大规模互动,向网络学习,在这方面有尽快突破,作为电视发展新的增长点。
  中宣部李东生副部长对法制节目有四条要求:“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这四条要求就整个内容和它们的相互逻辑关系来说,是完全符合法制节目宣传规律的。我们在制作法制节目时,应该把这四条做为指导准则,把握住受众需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样才能把法制节目办得喜闻乐见,才能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起到促进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作用。■
  (作者单位:鲍艳红,吉林省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新闻部;赵雨春,吉林省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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