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民”现象_人肉搜索现象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依靠人的力量在网络上形成的信息搜索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网络暴民”等社会现象。本文试从传播学角度对人肉搜索机制中的“网络暴民”现象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引导和解决“网络暴民”现象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暴民
  
  一、“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民”现象
  
  “人肉搜索”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的流行要究根于“赏金猎人”制度。所谓的“赏金”是指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这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们则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通过给别人答疑或提供帮助,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MP奖励,赏金猎人对此乐此不疲。
  目前国内外学界和业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基于其行为动机及破坏性,可将网络暴民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网络暴民是指对现实产生了实质性威胁的人们;而广义的网络暴民是指那些在网上谩骂、诽谤、攻击他人的人。如:2006年4月,一男子声称自己的妻子有外遇,在“天涯”论坛上私自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铜须”长达5000字的对话记录。随后有网友贴出“江湖追杀令”,其中一人更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短短几天,网友们便查实并公布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当事人遭到严重骚扰,不得不退学,封闭在家中躲避恐吓袭击。 “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事件。
  
  二、“网络暴民”出现的原因
  
   1、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1)高互动性。网络中受众能够随时获取和发布信息,并对已发表的信息品评是非。
  (2)相对隐匿性。人们多是以昵称或代号的方式出现,这种“匿名现身”,使不少言论者脱离现实世界的约束而敢于言说,并且无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开放性。互联网是一个没有边界、没有中心的分散式结构,体现的是自由开放的理念和设计原则。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和简单的上网设备,就可以接入互联网,向世界发布信息,传播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和内容。信息跨越了时空界限,实现了自由流动。
  (4)平等性。网络的水平方向延伸的存在方式决定了网络是一个平等的世界,在网上网民交流的是信息、是思想,不问交流各方的身份和地位。也就是说,网络交流剥去了网民现实生活中的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容貌等因素,在网络中成员彼此平等。
  2、从传播学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1)“沉默的螺旋”理论
  网络论坛中存在“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现象。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这种舆论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遭致社会制裁。网民在宣泄过程中失去理智而一发不可收拾,其他人为了避免制裁而选择继续跟着言论的大方向行进。
  (2)“选择性接触假说”理论
  根据传播学中“选择性接触假说”(hypothesis of selective exposure),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和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而对与此对立或冲突的内容有一种回避倾向。能够真正引导网络舆论的仅仅是少数“意见领袖”,他们成为“话语领袖”,掌握了整个言论的大体方向,这种认同的力量是异常的强大,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
  (3)“集合行为”理论
  在群体传播中,有一种非常态的群体行为――集合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它的产生条件是现实生存中的结构性压力;某一触发性事件,以及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减弱,非常态的传播机制活跃,信息传播贯穿于集合行为的始终,只不过它受到一些特殊传播机制的制约。如未及时删除相关帖子,而又遭遇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同时又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这种行为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所以,在应对这种现象的时候也应该从集合行为入手。
  
  三、如何避免“网络暴民”在人肉搜索中的不当行为
  
  1.加强道德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网络自律环境
  目前的整个网络弥漫着非理智的状态,这将导致多数网民在网络中不能控制自己的道德价值体系,具体来说会降低网民在网络中做出正确客观言论的行为。所以这种现象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引导,避免网民在网络中非理智地进行情绪宣泄。
  要充分认识网络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加强道德体系的建设,各个网站应该有相对应的道德网络规范,提醒网民调整自己的道德价值,转变网络使用观念。国内有学者提出了网络的种种道德规范,有的将国外的道德规范应用到国内,这些规范在网络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来制定道德规范体系。由于网民的知识背景教育程度的不同,在实施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应该用通俗的语言或者形象的方式让网民能够理解这种体系的正面作用。
  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环境的有效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立法方面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道德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自律的过程,在短期内的效果难以立杆见影。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将网络立法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尽早出台一部网络基本法,对于正在起草的有关法律和修订现有的法律,应注意研究与增加涉及信息网络方面的内容,此外,要加强信息网络方面行业自律的立法,鼓励行业自律。
  在网络立法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得成绩,如2003年12月,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外还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从网络的发展的速度和变动性来看,我们仍然需要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之服务。
  政府是社会各界中最大的信息资源占有者,各级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社会、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全部的政策和法律信息。政府上网一方面能极大地丰富网上信息,为公民从政府网站上获取信息和服务提供方便,降低信息收集和传播的成本,实现政治体系与社会各界的信息共享,真正使互联网成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桥梁;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准确、详细、及时在网上发布其所掌握的信息,有利于客观信息的广泛传播,抑制虚假信息的影响和泛滥,以确保公众所获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电子政府是民众政治参与的有效保障。为此,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增强政府网上职能。
  3.健全有效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网络监管体系
  过分的自由会使整个社会的运行机制出现故障。没有必要的管制,伦理道德就不能大幅度的在网民中实现。网络文明不能只寄希望于网民的诚信,网络中必须有能让网民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举止负起责任的制度。比如说,实名制上网可以大幅度减少网上不负责任的言论。实名网民在发帖前会考虑所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至少在发贴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杭州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让其成为现实,这在国内首开先河。5月1日,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的第十九条中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网站,需要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推行网络实名制,正是把网络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的具体措施。为了保证网络道德标准的切实执行,要求网民必须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并建立广泛的身份认证制度,网民必须持有个人身份证书实施网络行为,使网上的虚拟与真实的社会联系起来。这样使得网民在应用过程中形成一种责任感,不在网络中肆意发表意见。这种客观的约束力和网民媒介素养的不断提高,会营造一个积极的虚拟交流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暴民”的形成是社会、文化、网络、法律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净化网络环境当从源头开始,需要社会和媒介的共同努力。通过网民的自律和立法约束,整个网络环境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人肉搜索史上最全重大事件总览http://www.省略/2008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3.鄢烈山,慎言,“网络暴民”南方周末.2006-4-27.
  4.王弘,《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道德体系的构建》
  5.《网络的特点及其对政治生活的渗透》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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