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价值【论媒介特许权及其价值】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媒介特许权与真实、公正评论并称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三大保障”,主要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这给新闻媒介对新闻真实性的核实留出一个空间。健全媒介特许权制度对于保护媒介及其记者、促进新闻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媒介特许权 新闻自由 舆论监督
  
  一、媒介特许权概述
  
  特许权是指按照国际诽谤法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可以做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媒介享有的特许权主要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时不承担诽谤责任。媒介特许权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关,公正、准确,不具有恶意,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属于有限特许权。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是享有特许权的新闻报道只要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就可以,这给新闻媒介核实新闻事件是否真实留出了空间。
  任何一项法律原则或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理论依据。媒介特许权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而明确媒介特许权的价值取向,对媒介特许权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健全和完善,具有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二、研究背景
  
  特许权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后来被世界其他各国借鉴。在英美诽谤法中,特许权是新闻媒介对诽谤指控的重要控辩理由,与真实、公正评论一起保障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顺利运行。在英国,新闻媒介只有在报道公正而准确、报道的事项同公共利益有关、发表时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才享有特许权;在美国,公共官员除非能证明新闻媒介明知新闻虚假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依然将其公开,否则不能指控新闻诽谤更不可能胜诉。媒介特许权为新闻媒介提供了宪法上的保护,被称为新闻媒介的宪法特许权。
  相对而言,中国大陆媒介特许权的发展显得较为滞后。直到199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文书和行为的“特许权”,即“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000年底,福建《闽东日报》被控新闻侵权案,可以看作是一件新闻媒介完整行使特许权的个案:某机关宿舍发生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该报以《洞房窃案》为题发表通讯报道此案。后经法院审理,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释放。报纸又作了报道。当事人起诉前一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本案前一报道依据是公安机关的公开职权行为,完全合法,后来法院否定了当事人犯罪嫌疑,报纸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作了报道,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抵销前一报道的影响。法院认为,《洞房窃案》一文内容并未超出当时公安机关的侦破事实。后来该报又报道了法院对当事人无罪判决,详细叙述了该案的全过程,客观上推翻了《洞房窃案》一文报道的事实,在社会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如果《闽东日报》拒不报道法院后来的无罪判决,前一报道的影响就处于持续状态,报纸要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001年初,四川一法院对成都恩威集团公司起诉四川经济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四川经济日报社败诉,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恩威公司500万元,创下“新闻官司”赔偿的天价。本案涉讼新闻报道恩威公司洁尔阴洗液等“十六个批号的产品均不符合卫生部标准”一文,材料系来自四川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即或有误,是属于国家机关文书的问题,为什么不能适用特许权保护呢?《四川经济日报》是在匿名信中得到这件文书的。记者向药检所核实时,药检所明确表示这份报告不是最终结论,在鉴定方法和技术上可能有问题,要求在最终结论作出前不要报道。该省卫生厅负责人也告知记者,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要在报刊上发表报道及评论,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四川经济日报》还是发表了报道,还配发了评论员文章,对恩威公司进行指责。两篇文章见报后,加上有人蓄意诋毁,许多地方停止销售洁尔阴产品,恩威公司停产13天,据计算直接经济损失4000万元。后来,经按照卫生部正式认可的标准检验,洁尔阴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恩威公司遂对四川经济日报社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法院认为,四川药检所虽对洁尔阴作过检验,但因检验方法和标准等原因尚未确认公布,四川经济日报社不听有关部门明确告知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要报道的意见,坚持发表不实文章,给恩威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媒介特许权的价值
  
  1、保障新闻自由
  从保障新闻自由实施来看,媒介特许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在我国,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的延伸。
  2、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它有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是表达民意和干预社会生活,其目的是使公共事务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共同的意志和要求。舆论的这种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政权、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和政府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二是对政府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制约;三是对相关决策和执行人物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舆论监督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其所起到的作用却越来越重要。由于其涉及范围广、报道及时、透明度高、威慑力大等特点,确实起到了针砭时弊、揭露腐败、震慑犯罪的作用。时下全国各种新闻媒体已经开办的各种各样的“焦点”类栏目都说明了舆论监督在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推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守护社会正义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时常面临新闻侵权诉讼,新闻工作者的正常采访活动受到阻碍,甚至人身受到暴力侵犯。如果我们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不赋予媒体特殊的抗辩权利,很多媒体就会为避免新闻侵权诉讼而有意地逃避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为正当的舆论监督而引起的触及个别职能部门或者公务人员利益的新闻官司时,应该从维护公众利益的大局出发,给新闻媒体更大的舆论监督空间。
  3、保证公民知情权
  只要不泄露或损害国家机密、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新闻信息,新闻媒介都有及时公开报道的权利,这也是履行或完善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而有效的体现。在法律上确立媒介特许权,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基本前提,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保障媒介新闻报道正常进行。
  
  四、媒介特许权的意义
  
  媒介特许权是新闻媒体对诽谤指控的重要控辩理由,保障着新闻传播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英国诽谤法,新闻报道中受特许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官方公开的会议、公告、记录;社会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关自己业务范围的信息和对内部人员进行处分的行为;有关科学、艺术、娱乐、体育和其他涉及公众事务的会议信息等。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中,对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其他方面如公众人物、社会团体等方面没有更多的涉及。如此看来,新闻报道特许权的范围还可以逐步扩大,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更大的空间;媒介特许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保护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促进新闻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①赵双阁、艾岚,《论媒介特许权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分析》,《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8期
  ②刘燕玲,《浅议媒介特许权及合理运用》,《声屏世界》,2004年6期
  ③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④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胡娟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08级研究生,杜向菊 黄淮学院中文系教师)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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