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现象的成因及应对策略_幼儿说谎行为分析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近年来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引发了现实社会激烈的争论和思考。“人肉搜索”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推动,网民心理因素的驱使,社会道德失范行为的诱发,中国传统文化中“侠义精神”的影响。对“人肉搜索”现象需要我们从技术控制、法制管理、网民自律和媒体引导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关键词】人肉搜索 成因 应对策略
  
  “如果你爱一个人,那么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吧,你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那么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吧,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虽然有点戏谑和夸张,但很形象地概括出“人肉搜索”在广大网友心目中的份量,同时也彰显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人肉搜索”是目前互联网上最火爆、也最为人诟病的一种“网民行为”,这种搜索行为产生的动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和规范这一现象?
  
  一、“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推动
  如今互联网已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互联网技术为“人肉搜索”产生提供了条件。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互联网提供了超链接、复制等瞬间获取信息的手段,并承载着多种形态的信息形式,包括文本、音频、视频、图表等,使得信息内容更形象和丰富。搜索过程中,信息越真实、越生动形象、越丰富,传播效果就越显著,网民就更容易被感染和唤起。同时,各种各样的社会信息在网上大范围传播,网民可以在这一虚拟世界中自由表达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社会互动,这为“人肉搜索”时信息的交流互动提供了便利。
  (二)网民复杂心理因素的驱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3.84亿。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直接动因与诸多网民的广泛参与有很大关系,究其根源是网民复杂心理动机的驱使。
  1、猎奇探究心理。从微观心理层面看,人都有好奇心和窥私欲,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在猎奇、窥私心理的作用下,网民要一探究竟,便自发聚集起来搜集事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隐私。“铜须门”事件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事件,最后演变到了一个不可收拾的地步;“死亡博客”事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婚外恋事件,最后网民们从论坛谩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揭露隐私,进行现实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网民通过对陌生人信息的检索,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2、减压宣泄心理。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面临各种压力和矛盾的人们急需一个可以尽情宣泄的途径。正如著名社会学者夏学銮在分析“铜须门”事件时所说,“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由于网络本身的隐匿性,“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发泄生活压力和情绪的渠道。一些网民将积累在心中多时的压抑、不满情绪,发泄到“人肉搜索”当事人身上,以此来减轻心理压力。
  3、从众趋同心理。网民在群体效应下易产生从众趋同心理,即当个体发现自己的行为或观点与群体不一致或与群体中大多数人有分歧时,就会感受到一种压力,促使他们采取与群体一致的行为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被“人肉搜索”的事件或当事人,通常会是那段时间的社会焦点。有些人原先不了解这件事情,但当他发现周围的群体都在讨论或参与这一焦点事件时,他也会选择关注、了解、甚至参与;有些人原本已经了解这件事,当他发现自己的观点与大多数人相悖时,他会迫于与群体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压力改变自己的观点或行为,参与到搜索的行动中。
  4、平等参与心理。每个人都期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信息的搜集、整理、归纳和处理并不需要太专业的技术,只要具备了基础性的电脑和网络知识即可。网络社会中,没有现实社会中所谓的高低地位悬殊和等级观念,网络虚拟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利,在搜索当事人相关信息,寻找事件真相的时候,网民个人都是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出现,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沟通和交流,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和传播权。
  5、追求自我实现心理。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虚拟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正好能够满足了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生理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后,人们追求的是社交需求、自我需求和自我实现,他们把现实世界中很难实现的需求带到网络中。在这里,他们可以感受到自身所具有的潜在能力,“人肉搜索”使他们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三)社会道德失范行为的诱发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导致了一些道德失范问题,而且一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成为社会焦点。市场经济下,受消费文化商业浪潮的冲击,消费主义倾向让人们的行为和心理等都受到影响,这客观上促成了人们的集体无意识,社会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虐猫”事件中残忍虐待小动物的行为,“铜须门”和“死亡博客”事件中的“第三者”行为,“华南虎照”事件中挑战社会公信力的行为,都与人们固有的道德观相抵触,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愤怒。道德拷问是“人肉搜索”得以形成和展开的动力。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侠义精神”的影响
  中国人的骨髓里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侠客情结。侠义精神以惩恶扬善、锄强扶弱为核心,具有鲜明的道德价值取向。“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网络行为,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侠义精神”的影响,发挥着道德审判作用。网民们秉承正直正义之气,把自己当成“侠客”、“侦探”、“警察”,汇聚群体的力量对社会道德失范问题进行制裁和惩罚。道德问题是“人肉搜索”的基本关注点,“替天行道”是网络讨伐大军名正言顺的理由。网络虽是个虚拟世界,网民个体却是现实世界中的普通人,针对某些问题网民组成了临时性心理群体,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秩序为理由,相互协作查出当事人的真实信息。“死亡博客”事件、“辽宁女辱骂灾民”事件等都具有明显道德倾向,网民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号,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件的真相。
  
  二、应对与规范“人肉搜索”现象的策略
  
  (一)技术控制和法制管理
  1、网络实名制的建立。由于网民在网络中使用的都是虚拟身份,很多网友以为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出现了很多侵权行为,要实现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规范,需要建立网络实名制。通过建立真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对应机制,网民们以真实身份为基础在网络上交流,信息的可信度会大大提高,人们也相对会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同时,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适用。但对是否应建立网络实名制,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匿名上网发帖这样的言论自由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言论革命,一旦施行“实名制”便会有损这种言论自由,因而互联网应实行“有限实名制”,即前台和后台分开,前台匿名,后台实名。①
  2、网站监管力度的加强。“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获取信息的机制,之所以会造成负面效果,往往是因为网民不了解事实真相,被蛊惑或煽动导致情绪失控。这就要求网站加强监管的力度,建立合理的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社区中的搜索行为和信息传播进行把关并及时引导。面对侵犯隐私和网络暴力苗头,第一时间整理出事情真相,给出合理的解释,疏导网民的过激行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站有义务删除或屏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网站理智的组织与引导同样可以起到扭转“人肉搜索”最终走向的作用。网站还可以利用新技术对信息内容进行限制,真正起到网络“把关人”的作用。
  3、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网络发展很快,网络立法却相对滞后。网络虽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民却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必然要受到社会法律的规制。“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从以往案例看,“人肉搜索”已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它造成的社会影响时刻提醒我们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规范。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同时也要避免“人肉搜索”在各大网络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
  (二)网民自律和媒体引导
  1、网民媒介素养的提升。媒体素养教育是在大众传媒时代针对多种媒介对人的影响而提出的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它以培养人的素质为核心,即:使人们具备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并建立获得正确媒介信息、信息产生的意义和独立判断信息价值的知识结构。②在信息时代,媒介素养是人们的基本素质。“人肉搜索”多数是网民的行为,网民对社会道德失范行为的非理性讨伐,说明网民的媒介素养还有待提升。如果每个网民都具有把关意识,能够理性对待网络信息,对信息传播后产生的效果进行合理的预测,那么“人肉搜索”的侵权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2、“意见领袖”的培养。针对“人肉搜索”,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这些自发制订公约的网民,其实就充当着“意见领袖”的角色。“人肉搜索”的自发组织形式和网民在群体效应下产生的从众心理,使得“人肉搜索”的过程具有很高的可引导性。因此,网络媒介要发现与培养网络“意见领袖”,抢占网络舆论阵地,主动出击。
  3、媒体的舆论引导。大众传播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是将社会舆论引导到有利于社会进步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正确方向上来。主流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和责任意识已得到公众广泛认可。因此,正确规范“人肉搜索”也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如果主流新闻媒体能充分发挥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关注“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与进展,并展开迅速准确的报道,然后在网上发布,与各方联合建立健全消息发布机制和辟谣机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就有可能避免“人肉搜索”带来的失范或违法行为。■
  【本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9YJA860010】
  
  参考文献
   ①文远竹,《从姜岩案看“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J].《岭南新闻探索》,2008年第6期
  ②张开,《媒体素养教育在信息时代》[J].《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
  (作者:马晶晶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传播学硕士研究生;孙宜君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教授、硕导)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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