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_权力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读者权利是被现代社会普遍确立为法律权利的新兴权利类型,对于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国内图书馆学界先后以法律规定说、基本权利说、信息自由说、综合基础说等几方面来加以概括,但这些论证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现代社会的读者权利而言,其存在的基础主要是正当需求、福利国家、公共物品、社会功利等理论的支撑,由此形成对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的较为完备的论证。
  [关键词]读者权利 内在需求 福利国家 公共物品 社会功利
  [分类号]G253
  
  1 引 言
  
  1.1 权利与正当性的关联
  任何一种权利能够在社会上得以成立,并且在法律中被加以规定和保障,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来源问题。正因如此,“权利”(right)在英文中往往与“正当”相连。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读者权利迎合着人们满足知识追求的需要,体现着人们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的努力。正因如此,探讨读者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就显得极为必要:一方面,因为读者权利的历史较短,如何完整地界定其内容特质,需要从正当性基础上寻找根据;另一方面,读者权利涉及到国家、社会及图书馆的义务问题,不界定清楚也就难以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内容与义务范围。
  
  1.2 围绕读者权利正当性基础的争论
  在国内图书情报学界,围绕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大致来说有这样几种观点:
  1.2.1 法律规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读者权利在国际法律文件及国内法律文件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规则,因而法律的规定就成为读者权利勿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为此,人们往往引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律文件来作为论证读者权利正当性的基础。
  1.2.2 基本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公众利用图书馆文献,是其基本权利在文化领域的实现,也是政治文明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在当代,更是一种基本生存权”。持有这类观点的学者,大多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受教育权中寻求根据,认为读者权利就是文化权或教育权的一种。
  1.2.3 信息自由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读者个人权利的实质是公民的信息自由权,需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对社会公众获取自由的尊重与保障是图书馆信息机构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简言之,人们有获取信息的欲望,保障公民在信息资料上的自由,就成为图书馆的建馆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读者权利就是信息自由的必备内容,信息自由能够证明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
  1.2.4 综合基础说这是一种较为笼统的观点,论者指出:“同任何权利一样,读者权利不可能凭空产生,它或源于某种事实,或基于某种授予,不同的渊源构成了读者权利不同的的基础”。就此,论者对读者权利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基础:即经济基础、道德基础、习惯基础、法律基础。读者权利就是上述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了解读者权利的性质与内容,就必须从这些综合事实中寻找根据。
  
  1.3 读者权利正当性基础已有观点的评说
  应当承认,对读者权利正当性基础的追问,本身就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上述的不同解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读者权利的多个合理来源。但是,认真加以推敲则可以发现,以上诸家的说法,都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
  “法律规定说”将读者权利的正当基础唯一性地归于法律,存在明显的缺漏。法律只能发现权利、保障权利,但法律不能创造权利。简言之,法律只是对源于人们正当需求的利益用权利的语言加以表述,从而保障其合法性与可主张性。将法律作为读者权利的唯一基础,必将推出无法律即读者权利正当性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实际上,读者权利的有无或保护程度的大小,只是说明法律优良与否的标准,而不能证明读者权利就是源于法律上的规定。
  “基本权利说”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上来论证读者权利的正当性,无疑为读者权利带上了神圣的光环。但一方面,读者权利不是基本权利。在法学理论中,基本权利是有特殊含义的,指的是具有根本性、标志性的权利,这类权利多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文化权、受教育权虽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读者权利不是文化权利,它至多只是实现文化权利所需的条件性权利;读者权利也不是受教育权,因为读者权利只是公民的自我教育问题,而自我教育并不属于有着特定条件限制的受教育权的内容。
  “信息自由说”或许与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关联最为密切,但两者有着不同的内涵:信息自由更多地是指一种消极权利,意味着国家不得人为设限,禁止公民获得信息的来源与范围;读者权利则是一种积极性权利,需要通过读者有权进入公共图书馆来查阅、使用资料,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资源。从自由、权利的内涵上来说,两者也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信息自由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但对读者来说,不适当地传播信息资讯,既侵犯了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所有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综合基础说”貌似全面,但实际上展示的只是读者权利所信赖于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的事实,并不能正确地说明没有经济基础、道德准则、习惯规范及法律规定即无读者权利的事实,同样也是一种不适于解释读者权利正当性基础的观点。
  笔者认为,读者权利是现代社会必须确立的一项权利类型,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可以从“内在需求”、“福利国家”、“公共物品”及“社会功利”等几方面来加以说明,以下即分而述之。
  
  2 读者权利迎合着人们的内在需求
  
  2.1 权利与需求的关联
  权利源于何处?权利是人们的一种正常需要。人是一种永无止境不断追求的动物,而推动着这种追求的就是人们正当的内在需求。任何一种权利的产生,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那个时问的特定需求;而任何一种权利之所以不会多余,也就是因为权利导致了人们需求的满足。从法律上说,人们普遍的、正当的需求往往转化为利益,而当利益成为一种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东西时,它就会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可见,没有需要就没有利益,没有利益就没有权利。对于读者权利的了解,也必须从这种正当需求中寻得根据。
  
  2.2 读者权利对人们内在需求的满足
  那么,读者权利的产生,从哪些方面满足了人们的内在需求呢?
  2.2.1 读者权利满足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迫切需求无论是从事生产劳动,还是参与社会工作,都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不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源,就难以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本。图书馆的存在,对于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而言,有利于借助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从中获取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资源。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图书馆能够“帮助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利用文献”。因此,满足人们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获取文献资料、掌握情报信息的需求,是读者权利正当性的基础。
  2.2.2 读者权利满足了人们掌握特定文献的客观需 要对于从事研究的人员来说,某一领域的所有文献可能均在其要获取的图书资料之列。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时空限制,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献往往作为特藏、孤本而由国家垄断性地予以收藏。对于这类由公共图书馆保存的文献资料,读者既无从觅得,当然也就无法加以研究。同时由于这类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复制性,又必须交由公共图书馆来保存才能得以流传。正因如此,对于特定的研究人员来说,通过读者权利的行使,他们可以使用这些珍贵史料,才能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而丰富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
  2.2.3 读者权利有利于确立在“知识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准则 “平等对待”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行为准则,1972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就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之门是免费向全体人民敞开的”。换句话说,只要有获取资料欲望的人,都可以不加区别地成为图书馆的读者,从而接受、获取、使用对自己工作和生活有用的信息、资源。在公共图书馆面前,在知识面前,任何人都是具有同等人格的人,他们没有身份上的差异,也没有权能上的大小。这种氛围的形成,无论是对于人们有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还是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3 读者权利是福利国家的职责所在
  
  3.1 福利国家理论的由来
  公共图书馆并不是自古就有的,而现代社会普遍强调公共图书馆设施的齐全、完备,是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福利国家理论密切相关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完全依靠个人的自主、自治并无法得以解决,特别是面对普遍的社会风险,如果任由每个人仅凭自己的努力来加以克服,那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弱势群体,从而影响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正是源于社会弱者的存在和社会正义的追求,福利国家应运而生,它强调国家不只是担任传统的“保境安民”的角色,还要为人们的幸福提供足够的资源与条件。正是由于福利国家模式的确立,使得人们在困厄状态下可以寻求国家的帮助。同样地,政府本身也就担负着这种责任,当它的成员处于贫穷、困苦之时,应当积极行为,迅速地根除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在福利国家模式之下,国家担负着一种必要的责任,即尽其所能增加有益于全民的公共设施,维护社会和平与安定,从而给人们带来最大限度的幸福。
  
  3.2 读者权利与福利国家的关联
  3.2.1 读者权利本身隐含的利益追求,本身就是福利国家的题中之义“福利”本身,无非就是造就人们生活的满足与幸福,而读者权利的实现,本身也是利益的追求。在图书馆这一公共空间中,人们既无需花费微薄的收入去购买图书资料,也不必为自己狭小的私人空间而发愁,他们可以尽情地享受国家所提供的便利,去查阅、收集自己所需的图书资料。正因如此,学者们把图书馆当作福利来加以认识,正如窦潮先生所说的那样:“公共图书馆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给其公民的文化福利”。换句话说,公共图书馆的创立,既满足了公益,也满足了私益。
  3.2.2 读者权利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只有国家作为公共主体才有可能予以提供在现代社会,国家掌握并分配社会的绝大部分公共资源,没有哪个主体可以与国家的经济实力相抗衡。而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来说,无论是图书馆舍、技术设备的投入,还是图书资料、文献数据的收集,都需要以强力的经济后盾为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说,读者权利实现的平等与否取决于经济条件”。这不是读者权利的“脆弱”,而是读者权利的“昂贵”。而福利国家得以成型的前提,正是由于其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从而把人民的钱财用在人民的事业之上。
  3.2.3 福利国家本身也担负着实现读者权利的责任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政府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保护社会中每个人,特别是那些无法保护自己的人的利益”。对于社会上收入微薄的阶层而言,要求他们将维持生计的钱财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显然是不近人情的。福利国家的出现,改变了有限国家的理念,当然也摧生了新兴的读者权利。正是在福利国家之下,人们有权要求读者权利,更有权要求将读者权利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或政府必须尽可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阅读要求,加强图书场馆、设施的建设,配备完整和齐全的图书资料,真正使人们借助图书馆获得有用的知识和信息。
  总之,福利国家以提供福利的方式来进行运作,其与个人的读者权利息息相关。正是福利国家理念的出现,读者权利才有了可靠的政治、经济基础;也正是福利国家的成功运作,才有可能为读者权利的完整实现奠定基础。
  
  4 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的公共物品性质密切相关
  
  4.1 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物品”也称“公共产品”,原为经济学上的术语:“在经济学中,……公共产品也就是国家的全部产品及服务,……公共产品理论就是旨在解释和证明国家提供物品及服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说,公共物品理论又是与福利国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有限国家的背景之下,不允许国家从事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活动,只有在福利国家中,由于市场的失灵,特别是鉴于人们都愿从公共利益中受益但却不愿为公共利益付费的现实中,才产生了公共物品的观念与理论。
  
  4.2 图书馆的公共物品属性
  图书馆显然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一方面,其运作基础依赖于国库的收入,没有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说,没有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图书馆不可能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图书馆所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是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公益机构。这种公益性也决定了图书馆对待读者必须一视同仁,无差别地对待所有进入图书馆的社会成员。
  
  4.3 图书馆作为公共物品与读者权利的关系
  4.3.1 图书馆使用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最为本质的特征,这决定了读者权利享有者在范围上的广泛性,即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权成为读者,享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与便利。换句话说,公共物品本身包含着社会公平的重责,需要将公共物品的公益普及于所有社会成员之上。任何社会成员都是公众的一分子,当然也就都是公共物品的受益人。就此而言,图书馆不能人为设限,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图书馆读者的范围之外,否则,图书馆就丧失了公共物品的法定资格。
  4.3.2 图书馆使用的免费性 “消费的免费性”是公共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为读者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极大的保障。读者之所以不同于商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因为图书馆的资源由国家提供,公众作为社会成员,在使用图书资料、获取情报资源时无需付费。必须指出,这种使用免费上的公益性是极端重要的。需要利用图书馆作为获取知识、掌握信息的人,更大程度上是经济条件不宽裕,或者由于特殊研究需要而必须借助图书馆资料的人。如果以收费方式作为服务的前提,必然会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从而阻碍着公共物品 的合理使用。
  4.3.3 图书馆使用的非对抗性所谓非对抗性原则,在公共物品理论上是指“要保障消费者一种产品的(法律上的)可能性,就必须妥善安排好(经济上的)供给,不使任何消费者在消费时妨碍他人”。这种“非对抗性原则”对于图书馆而言,起码必须做到两点:①相关资源必须充足,如果任何图书资料都只有单本,在别人借阅时其他人无从得到使用机会,这显然就产生了消费上的对抗性;②不允许为其他人设定特权性质的服务,从而把其他人排除在使用者之列。
  总之,公共图书馆不是私人藏书楼,更不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营企业,它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所以,必须将其视为是公共物品,保证其在读者权利实现上的平等性、免费性及非对抗性原则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公益机构真正为社会提供公益。
  
  5 读者权利有利于社会功利的实现
  
  5.1 功利主义哲学及其宗旨
  功利主义是发端于英国著名思想家边沁的理论学说。从哲学上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性学说,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效用和有用结果上来判断人的行为。换句话说,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把社会福利或个体的幸福看作是最终的价值,任何人、任何行为以及任何事物在价值上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增进这一最终价值。简单地说,对个人行动与政府措施的评价,都完全可以以其是否能够增大或减少“幸福”作为标准。
  
  5.2 功利主义理论与读者权利的收益
  社会功利所内蕴的“利益”、“好处”,很适合用来说明读者权利所能够给社会带来的整体利益。
  5.2.1 读者权利与社会公益从社会公益的角度而言,读者权利能否得以真正实现,是社会公益能否获致以及程度如何的前提。为什么要由国家来花费巨额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图书馆?按照功利主义的说法,是因为国家在其中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回报。从国家的发展进步而言,它所需要的是全体民众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而这些除了由国家通过正规教育来加以培养外,更多的是需要社会成员的自我教育。因此,设立图书馆,提供较为完备的图书资料,就成为国家促成民众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保障。同样,从政治上而言,任何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巩固,都离不开一批具有较强民主意识、熟悉民主政治经验的好公民的存在。没有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社会成员就不可能变得“信息灵通”,当然也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因而,要造就出一批政治素质较高、热爱民主法治的公民,就必须有设施齐全的图书馆和丰富的图书资料。
  5.2.2 读者权利与个人利益对于个人来说,读者权利的实现也是其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条件。要使功利原则真正做到人不仅爱自己,也要爱他人、爱社会,就必须具备相对完善的心智和理性,因而,人的自我完善就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任务。公民的教育,一方面是通过国家提供正规的教育机构,按照学科完整性原则来进行的系统教育,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受教育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自学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素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学习权”。正是由于图书馆的存在和读者权利的平等赋予,人们的学习权才能得以实现,个人的素质也才能由此得以提高。合理的推论是,当个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之日,也就是整个民族素质升华腾飞之时。
  以上我们从“内在需求”、“福利国家”、“公共物品”、“社会功利”四个方面,阐述了读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内在需求”表明了读者权利是因应人的内在正当需求而产生的权利类型;“福利国家”则确立了现代国家对于民众获取信息资源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共物品”理论说明了读者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功利”则重在说明读者权利的赋予与实现,对国家、社会与个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当然笔者的探讨还很肤浅,欢迎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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